2000年年底,河南省商丘市委组织部对该市盐业局盐政科长李在良进行任用考察时,李在良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市检察院取保候审。去年1月,李在良被任命为盐业局副局长。3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一年执行。但时至今日,李在良依然稳稳地当着他的副局长。
1998年初,个体工商户彭书云举报商丘市下属的永城市盐业公司计划外调进私盐、工业用盐,发送给个体户销售的问题。经商丘市盐业局查实,永城市盐业公司从1997年7月到1998年7月共无计划购销工业盐7650吨。永城市盐业公司的违法行为,致使大量外省原盐投放市场,国家计划盐库存达3000多吨,碘盐计划无法落实。
此后,彭书云依据商丘市盐业局在报刊上发布的有关杜绝非碘盐、劣质盐流入食用盐市场的消息,“根据举报线索每查获一吨私盐奖励举报人100元”的悬赏广告内容,要求商丘市盐业局支付举报奖金。几次索要遭到拒绝后,彭书云在2000年4月将商丘市盐业局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悬赏广告承诺支付奖金30万元。商丘市盐业局在答辩中要求彭书云证明这些工业盐流入了食用盐市场。为此,彭书云四处走访个体工商户,取得了永城市盐业公司销售私盐的大量盐单和票据,并向受理该案的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供了永城市个体户胡继超等证人名单。8月上旬,在接受法院询问时,胡继超等人证实永城市盐业公司向他们销售过工业用盐,而且已经被零售给城乡居民食用。
胡继超等人作证几天后的2000年8月22日下午,时任商丘市盐业局盐政科长的李在良带领商丘市公安局110中心干警来到永城,将证人胡继超等五人铐回110警队宿舍,并由盐业局稽查队派人看管。次日,盐业局派人对五人进行了讯问,一面称他们贩盐违法,要将他们罚得倾家荡产,一面又警告他们“跟着彭书云跑没好处”,暗示不要为彭书云作证。最后决定对每人贩卖私盐行为罚款2000元。胡继超等3人直到家属缴纳罚款后放出,被关押72小时,另两人被关押96小时。临走时,盐业局的看管人员还嘱咐他们到睢阳区人民法院把证词改过来,承认给彭书云做的是伪证。关押期间,他们一直被加带手铐,连吃饭睡觉都不例外。从拘留到看管审讯,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胡继超等人向公安局纪检部门、检察院举报商丘市盐业局打击报复证人以及与公安局共同实施非法拘禁等问题。2000年11月30日,李在良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被商丘市检察院取保候审。2001年2月28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非法拘禁事实存在,3月27日判决李在良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2000年12月,彭书云与盐业局的悬赏广告纠纷也有了结果。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永城市盐业局非法购销私盐3000吨,其中有1950吨流入了食用盐市场。最后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由商丘市盐业局支付彭书云举报奖金11万元。
就在司法机关处理彭书云与商丘市盐业局之间的悬赏广告纠纷和李在良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时候,商丘市委组织部对李在良进行了任职考察,经过座谈、测评、考察,2001年1月任命其担任盐业局副局长。此时,李在良正在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商丘市盐业局局长张一民作出这样的解释:当时谁都不知道李在良被拘留和取保候审,公安局和检察院也没有向盐业局和组织部通报,李在良本人只是说被检察院传去问话。按照李在良的说法,是他自己向局里和组织部门隐瞒了情况,他于4月向法院提起申诉,“想到申诉成功后,再将过程告诉给领导”。
彭书云等人看到李在良被判刑后仍担任副局长,十分不解,又开始检举。商丘市纪委于2001年7月派员查实,但仍没有处理。对此,有关人员的解释是:由于李在良提出申诉,梁园区人民法院于9月决定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在再审判决没有作出之前,对李在良进行党纪政纪处分都是不确定的,为不使党纪政纪处分反复,所以只有等待再审结果。而实际上,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期间,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并不停止执行。从去年3月到年底,整整9个月,李在良在缓期执行期间是有罪的,而商丘市的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安然接受李在良行使副局长职权,也是令人不解的。
近日记者得知,李在良的申诉已经有了结果,梁园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其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不知有关部门对他的职务会如何处理。
编者的话
一个在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期间的干部竟被提拔为盐业局副局长,在被判刑后仍稳居官位而未受任何处理。这种无视法律的做法,不仅不能教育本人,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法制的权威,背离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