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1-12-30 06:42:00作者:
12月29日大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对男性生育权作出了认可。
男性生育权是今年法律界和社会学者争论的热门话题之一。争论始于南京一位八旬老翁状告妻子侵犯生育权的案件。这位老人的妻子怕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受到冷落,年轻时曾三次私自堕胎,致使老人晚年膝下无子,没有享受到生育的权利。此后,四川、北京等地也陆续受理了一批生育权案件,由于当时男性生育权在法律中还是个空白,法院在审理中只能根据《婚姻法》或《民法》进行裁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七章47条,其中“生育调节”一章的第一条除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外,还规定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 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孩子是夫妻二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单独决定孩子出生的权利。
据统计,北京市育龄男女中约有10%选择不要小孩;穗、京、沪等大中城市已有60万不要小孩家庭。专家认为,不能排除这些家庭中一方改变主意、想要孩子的情况出现,那时势必有更多的家庭卷入生育权纠纷之中,所以法律应该尽早打破对生育权的沉默。《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妇女享有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作为对等,男性也理应享有生育的权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