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集体嫖娼 溺水"三陪女"未成年

发表:2001-12-29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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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武胜县集体嫖娼事件经报道后,记者陆续接到读者表示义愤的电话。四川宜宾市的罗和辉律师今天来电进一步指出,武胜嫖娼事件的死者亲属应获民事赔偿。

在12月19日的报道中,记者介绍了名叫董小倩的15岁“三陪女”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武胜县参与嫖娼的6名党员干部分别受到了刑事、行政和党纪处分(重庆市参与嫖娼的3人 处理情况不明);死者董小倩的父母则说,他们的女儿是被“福利酒庄”的老板骗走的,女儿死得惨,却无人为她申冤。

罗和辉律师解释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福利酒庄”招用年仅15岁的董小倩从事“三陪”活动,已属违法。祝显超等人将未成年的董小倩在夜晚带到具有较大危险性的江边淫乱,是导致董不慎落入深水处窒息死亡的直接原因。

因此,董小倩的死亡,与“福利酒庄”非法招用未成年人,以及祝显超等人将未成年人带至危险环境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应对董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赔偿数额,即使依惯例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至少也在5万元以上。由于“福利酒庄”与祝显超等9名嫖娼者属于共同侵权,所以他们应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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