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6月5日向桂林中院提起公诉指被告人刘盈福、陈小强犯诈骗罪。法院于同日立案。同年10月8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又以补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盈福、陈小强合同诈骗罪,向桂林市中院提起补充起诉。10月23日桂林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详见本报10月23日、24日特别报道)。昨天下午4时,桂林市中院进行宣判。
罪证一:高月息为诱饵诈骗9300万元
桂林市中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9月,被告人刘盈福获知全春秀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426号席位进行大量融资的信息,遂以月息30%为诱饵,谎称自己投资广州市“中国会”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花都盈福工业屯、番禺度假村等项目,向全春秀“借款”1亿元。被告人刘盈福以借款为由骗得9300万元款项后,7000余万元用于偿还各种债务,655万元用于捐赠和赞助,以获取各种荣誉,300余万元用于购高级轿车,1100万元用于投资“中国会”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和花都盈福工业屯。
在被告人刘盈福骗取9300万元的过程中,被告人陈小强打印了贷款协议,将银利公司和银利贸易公司银行账号告知刘,并查询汇款。
罪证二:签订供销合同诈骗465万元
法院又查明:1998年7月,被告人刘盈福所经营的公司,已负债近3亿元人民币,还伙同被告人陈小强与广东省肇庆康蓝木地板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康蓝公司)总经理钟鸣洽谈木地板购销事宜,1998年7月15日,被告人刘盈福委托被告人陈小强,以广州银利贸易公司名义与康蓝公司,签订了60万平方米、价值6900万元人民币的木地板购销合同。7月17日,陈小强带车到康蓝公司仓库提走4047.08平方米的木地板,价值4654080.45元。尔后,被告人刘盈福将木地板销售货款据为己有。康蓝公司多次催要货款,均遭被告人刘盈福拒付。
判刑:
刘盈福:无期
陈小强:十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盈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单位、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使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盈福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国有资金严重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盈福、陈小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供销合同,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盈福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小强协助刘盈福骗得对方当事人财物,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盈福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二罪,应当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陈小强积极协助被告人刘盈福骗取9300万元之款项,是共同诈骗犯罪的从犯。经查,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告人陈小强有与刘盈福骗取9300万元的共同故意和共同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指控被告人陈小强诈骗的罪名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盈福
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陈小强
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8月4日起至2010年8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已追缴和扣押、查封的赃款赃物(清单后付)发还被害单位,并继续追缴被告人刘盈福犯罪所得全部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