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被铐,有因被逐
原福建省长乐市财政局长王凯锋涉嫌玩忽职守、私分国有资产和受贿罪被长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江晓阳博士作为王凯锋的辩护律师,在庭审的第二天(9月29日)被驱逐出庭,而此前,准备旁听庭审的王凯锋的女儿,在开庭前无故被拖出法庭铐上手铐。
江律师介绍说,开庭之前,旁听的群众与维持秩序的法院工作人员因安排座位发生口角,王凯锋的女儿王建宏见状提醒法院注意态度。当事情已经平息以后,一位不明身份的人(当时并未穿制服)进入法庭,指使法警将王建宏驱逐出法庭并铐上手铐。
江律师说:“开庭后,我想要求法庭对庭前王建宏被逐一事做出解释,但审判长不允许我发言,我只好强行发言,审判长就下令将我驱逐出法庭。”
江律师退庭以后,王凯锋的另一名辩护律师颜世锦也宣布拒绝辩护,退出法庭。合议庭继续审理,王凯锋提出辩护的权利未受保护,也拒绝发言。法庭被迫宣布休庭。
本案在当地影响很大。被告人王凯锋曾以最高票数当选为“长乐十佳公仆”,在当地有很好的口碑。而长乐市检察院历时一年耗资近百万对王凯锋立案侦查所搜集的罪证也很难服众。江律师指出:一、王凯锋担任财政局长近十年,被起诉的受贿金额不到两万元,并且都是孤证;二、王凯锋涉嫌的另两项罪名“玩忽职守”和“私分国有资产”都是职务行为,很难被认定为有罪。江律师表示,他要为王凯锋作无罪辩护。
当问到被驱逐的原因时,江律师认为与第一天的庭审有关。江律师承认,第一天庭审的局面的确有些失控,因为旁听的群众每当听到江律师精彩的辩论时,都鼓掌欢呼,这在法庭上是不允许的。
当问到江律师是否就无端被逐采取相应措施时,江博士表现的很豁达。他说,他对法院表示理解,法院是有苦衷的,在有关方面的压力下,他们要控制住局面。
举证无关,进展缓慢
律师被逐事件发生之后的当天下午,长乐市法院继续审理此案。两位辩护律师依然被拒之门外,法庭要求律师认错后才能入庭。后经调解协商,4时许,两位辩护律师才进入法庭为王凯锋辩护。
庭审正常进行,但进展缓慢。从9月28日至9月30日整整三天,庭审仍停留在王凯锋第一个罪名“玩忽职守”罪的质证阶段。
控方长乐市检察院认为,1995年10月至1997年9月间,王凯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为企业提供担保的规定,批准长乐市财政局信用服务部先后分别与29家均由乡镇财政所提供担保的企业签订财政周转金借款合同,目前该29家企业均已倒闭,由于担保的无效,致使所欠的财政周转金880.66万元至今无法收回。另外,由于王凯峰在批准财政周转金的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还造成180多万元的周转金至今无法收回。
控方在举证过程中,未能向法庭说明所举证据与本案的联系,在辩方律师多次反对以后,审判长也多次提醒控方举证之前要说明证据要证明的事实。
辩方律师江晓阳博士和颜世锦律师在法庭上指出,控方的举证与本案所涉外的玩忽职守罪无直接的联系。一、控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王凯锋“批准”了财政担保行为;二、控方列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已造成玩忽职守罪的危害后果即“损失”。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无法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只有经过严格的破产清算程序之后才能确定为“呆帐”;而起诉书的“至今无法收回”说明资产还以债权的形式存在,只有确定为“呆帐”后,才能体现为资产的减少,即“损失”。
延期再审,罪名难立
由于国庆节放假,庭审在10月12日继续。
公诉人长乐市检察院宣读的几份证人证言中,多次提到长乐泉利集团水产有限公司向长乐市财政局贷款,后该公司倒闭,致使200多万元的周转金至今无法收回一事。长乐泉利集团水产有限公司,正是起诉书中所指的29家均由乡镇财政所提供担保的企业之一,公诉人认为王凯锋应为200多万元的“损失”负责任。
江晓阳博士则再次指出,这几份证人证言均未能向法庭说明所证明的问题与所指控的玩忽职守罪有何联系,没有一句话说王凯锋批准长乐市财政局信用服务部与长乐泉利集团水产有限公司签订财政周转金借款合同,事实上这200万多元的损失与王凯锋无关,为了证明这个问题,辩方出示了长乐泉利集团水产有限公司于1996年10月18日给长乐市人民政府的一份要求批准延期还贷的申请报告(复印件),报告上有当时任长乐市人民政府市长的储某(现任长乐市市委书记)的批文:“泉利集团是很有潜力的,请财政局支持,延缓半年还贷。”
辩方认为:储某在让长乐泉利集团水产有限公司还贷的最佳时机做了这样的批示,后该公司倒闭,200多万元的周转金无法收回,责任在于储某。
控方长乐市检察院还指控:1997年10月至2000年6月三年间,王凯锋违反福建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向全局干部职工共无文件依据发放奖金168275元,超范围发放奖金459547元。另外,王凯锋利用发放财政周转金之机,分别收受5人共2万余的贿赂。
辩方律师也坚持这两个罪名不成立。他们出示了福建省财政厅有关发放奖金的文件,反驳了公诉人对王凯锋私分国有资产的指控,并指出从主观上和手段上来看,这项罪名也不能成立。对于受贿罪,他们认为长乐市检察院宣读的证人证言互相矛盾,多数是孤证,证人经传唤也未出庭,不足为信。
是玩忽还是职守?
控方认为王凯锋违反《担保法》有关“行政机关不得为担保人”的条款批准财政担保,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所以构成玩忽职守罪。但被告人王凯锋辩称,发放财政周转金是财政部门的一种政府行为,省市有关政策是允许使用“财政担保”这种财政手段来加强对财政周转金管理的。
辩方律师则在庭上出示了有关文件。福建省财政厅1995年11月发布的《省极财政周转金管理制度》中就有财政周转金发放时“需要下级财政提供担保或见证”的条款。福州市委于1999年1月印发的榕委[1999]9号文件也明文规定“要实行周转金贷款担保制度……税收在县(市)区的企业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担保”。
指示对王凯锋玩涉嫌忽职守罪立案侦查的是长乐市委某些领导。但事实上长乐市委对上述有关的政策是很清楚的。辩方律师出具了一份1997年长乐某企业向上级借款“请求市财政提供担保”的报告,上面就有时任长乐市长现任长乐市委书记储某“请财政局支持提供担保”的批示。而就在王凯锋因违反《担保法》被捕之后的2001年8月,长乐市委还召开会议,专门协调市财政局为多家企业向上级借贷周转金提供担保。辩方律师出示了有关的会议纪要。
江晓阳博士认为,无论财政担保行为是否违法,但上述证据表明了王凯锋局长在主观上是没有过失的。这种行为有地方政府的政策依据,有当地领导的同意,并且至今仍在沿续,追究王凯锋玩忽职守罪是不公平的。
庭审已于10月14日结束,王凯锋的辩护律师江晓阳和颜世锦强烈要求法院当庭宣判王凯锋无罪。长乐市法院未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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