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这里咋不管用

发表:2001-10-27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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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要想富先修路”,修路本来是好事,理应得到百姓的拥护和支持。但最近河北省曲阳县东大街、北关、马古庄的农民们却对当地的一项道路改造工程持否定态度。

农民们为什么会对修路持这种态度?带着这个疑问,前不久记者来到了保定市西南的曲阳县。在县城北那条农民们有异议的道路施工现场,我们看到宽阔的大道已初见轮廓,两侧规定控制带内的建筑物、农作物已拆除、推平。

曲阳县自古以来是闻名全国的石雕之乡,县城里大大小小的石雕厂随处可见。据说北京城里的紫禁城、1959年建国十周年时的十大建筑,个个都有曲阳石雕的影子。由于没有矿产,土地贫瘠,曲阳的经济比较落后,县财政紧张,政府各机关干部的工资时有拖欠。

财政上拿不出钱,县领导又希望在任期内能使县城面貌有所改观,于是今年7月17日,县委、县政府出台了一个《关于县城正阳大街北段开通南段拓宽改造工程拆迁安置及建设的实施方案》,以转让土地的办法,招商引资。说得通俗点,就是用卖地的钱修路。方案规定,正阳大街道路宽28米,两侧控制带为30米,其中地上无建筑物的地段根据投资方的需要可加宽到120米。根据这个方案,有七十户居民的房屋要被拆迁,拆迁面积为6178.87平方米,同时征用东大街、北关、马古庄三个村的农用土地146.047亩。

紧接着有关部门在涉及征用土地的三个村里张贴了征地拆迁公告。要说国家多年的普法教育真没白做,农民们很快发现公告上没有征地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农民问有关人员:“有国家给的批文吗?”“当然有!”“能给俺们看看吗?”“国家的批文你们有资格看吗?”

农民们说:如果征地得到国家批准,我们没有意见,但现在我们没有看到任何机关的批文,我们认为征地是违法的。

在县土地管理局,针对农民们质疑的土地征用合法性问题,一位副局长告诉记者:“我们已经将征地的有关材料报到省里,省政府正在讨论。”记者问:“这就是说县里征用的这块土地到现在还是不合法的?”副局长没有正面回答,只是反复强调:“省里正在讨论。”

我们看看国家土地管理法规的说法。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布。”

面对《实施方案》,农民们没有思想准备,这又征土地又拆房让他们有点摸不着头脑。于是他们问县里干部:把房子拆了,俺们住哪儿?把地给征了,俺们以后靠什么生活?答复是:房子拆了,一户给1万块钱,地征了的,按一亩地2.3万元给予补偿,以后自谋出路。

拆迁工作如期展开,当大马力推土机驶过后,房屋和菜地、农田都变成了平整的工地。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有些农民在拆迁时没有在家,结果推土机连房子带家具一起给推了,等到农民得到消息赶回家时,发现自己已经一无所有了。对此,有关方面的解释是:拆迁的通知早就发了,谁让你不在家,这只能怪你自己倒霉。

农民们说,国家明文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就补偿安置签定协议。但从贴出征地拆迁公告到现在没人和我们订什么协议。现在房屋推了、地平了,这也太欺负我们农民了。

我们再来看看国家房屋拆迁法规是如何说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如今,正阳大道的改造工程仍在继续。失去房屋和土地的农民不解的是,国家制定的土地、拆迁法律法规在曲阳咋就不管用呢?

《独角兽》的话:

土地是国家的基础,又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为此制定了严格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但就是有人敢置国家法律于不顾,采取边征边报,先斩后奏的手段应付。他们把法律当成了想遵守就遵守,不想遵守就变着花样躲闪的儿戏。

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怎么办?其实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情是出了,如何处理,是有关部门的事,希望今后这类违法事件不再发生。

消息来源:中法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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