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站在这里,是以杨子立的诉讼代理人和妻子的双重身份为我 的丈夫辩护,既然他的所作所为被你们──代表这个国家的司法机关认为 涉嫌犯罪,那么我也会从法律上为我的丈夫辩护,而且我将不仅仅从现有的法律为我丈夫辩护。 起诉书控告:“被告人徐伟、靳海科、张宏海伙同张彦华、范二军( 均另案处理)于2000年5月初,在北京市地质勘察院靳海科的宿舍,进行宣誓并在誓词上签名,按指纹等,秘密成立了非法组织“新青年学会”,制 定了组织章程,宗旨是为“积极探索社会改造之道”。同年8月19日,被告人杨子立等人加入该组织,该组织进行了分工,徐伟为总干事,范二军、 张宏海为干事。被告人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等人自2000年8月份 以来,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地多次秘密聚会,提出改变中国的现政权,实现社会的变革,重新建立一种自由化的社会制度,主张在全国设立分会,通过互联网发表文章,筹备创办互联网和刊物,扩大组织规模和影响,规定了使用暗语等策略。并在此期间在互联网上发表《做新公民, 重塑中国》、《怎么办》等文章,提出“中国当前实施的民主是假民主” ,“结束老人政治,建立青年中国”,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 主义制度,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杨子立参与这个讨论聚会,仅仅是为了探讨一些他时常关心的话题, 虽然他们探讨的基本上都是社会性问题,但是这并不能成为认定他们犯罪 的理由,因为讨论问题包括政治问题是任何一个法治社会的任何一个公民 的基本权利,如果连这样的权利都没有,那么为什么不直接将所有人的嘴巴贴上胶条?如果这种《宪法》明文规定的的权利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 那么你们为什么如此虚伪,在宪法中信誓旦旦,而在现实中却搞秘密审判 ,剥夺人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
杨子立参加这个讨论社会问题的民间小组是举行了入会仪式,但是这并不能成为认定他犯罪的理由,因为这只不过是他们自己所喜欢的一种约定方式,就象某人与五六个朋友一起出去旅游,你坐火车还是坐汽车是你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国家也不能借助自己的强权甚至司法机构进行干涉,因为国家垄断暴力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而不是为了给人民制造恐怖 。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告人成立的 “新青年学会”组织还不能算是一个社会团体,他们只是一个松散的学习小组而已,他们讨论了一些有关中国前途问题,那也是任何一个有良知的 青年热爱思考、关心国家命运的正常行为。现在的社会危机四伏,杨子立等人基于一种社会责任感为中国未来谋前途,倡导建立一个自由、民主的开放社会,他认为应当将人们长期被剥夺的自由通过制度变革重新还给人 民;他倡导的自由是不随意侵犯他人自由的自由,而不是被意识形态长期歪曲的所谓自由化。他从来没有认为人们可以拥有不受限制的为
所欲为的自由,这难道也有错?难道我们的国家二十多年来改革的目标不是这样的吗?1949年以来的历史还不足以证明将人民作为敌人,像军事管制一样的 社会将不可避免的面临动乱和崩溃吗?
杨子立提出应当通过和平的渐进的方式改变现政权的执政方式,这也是作为一个公民的言论自由,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觉得政府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要求改变这样的政权有什么不对。更何况,杨子立等人并没有提倡暴力推翻政权,只是建议用更加具有全民性的选举方式来完成这种变革 ,这又有什么错?中共领导人们不是一直在推进这样的改革吗?不是号召 “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与时俱进”吗?现在农村实行的乡村直选不就是在向这条路上走吗?杨子立提出要在全国也实行这样的选举,这犯了什么 罪?杨子立等人提出要结束老人政治,这也是邓小平先生在世时
就提倡过的干部年轻化的另一种表述,而且这样的努力中共一直没有停止过,那么杨子立等人的提法有什么违法之处?
杨子立等人探讨问题的聚会没有向社会公开,于是就被认为是图谋不轨的秘密活动,这是很可笑的。朋友们之间的聚会难道都要向民政部提交申请吗?在家里请朋友过来坐坐是否也要向上级提交汇报?朋友之间举行 定期的思想交流也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吗?杨子立等人的活动属于纯粹私 人聚会,没有义务向他人汇报,也没有通知他人的义务,更没有义务得到某些部门的批准。如果法律规定必须事先申请的话,这样的法就是恶法,世界上只有北朝鲜还在实行如此毫无人性的法律。今天,你们在这里的起 诉是否表明:改革开放了二十多年的中国,难道还要在怎样防民之口、禁锢思想等方面向北朝鲜学习,也要把人民的所有活动管制起来,让全国人民都来当奴隶吗?
杨子立在文章中认为,现在中国的民主是假民主。这是他个人表达的自由,难道你们要求全中国的人都同意你们实行的一党制是真民主吗?难道有人说“我不同意”,他就犯罪了吗?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
, 有批评政府的权利,而你们现在以言定罪完全是践踏宪法的行为,应该受 到违宪审查。
杨子立等人提出建立青年中国的想法绝没有要推翻共产党,尤其在他们看来共产党凭着长期单独执政所拥有的巨大资源和对社会的整合能力, 如果执政党主动还政于民、实行全民大选是非常有利的,既能为政府赢得 民心和声誉,又会减少社会转型的代价,谈何颠覆国家政权?按照现行刑 法的规定,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中一定要有主观恶意和实际的颠覆行为 ,而杨子立既没有这种主观恶意也没有实际颠覆行为,怎么就构成如此重 的颠覆罪了呢?
如果仅仅根据杨子立等人的上述行为,就判定他们犯了颠覆国家政权 罪,那就意味着在这个国家,任何与执政党的不同意见都是犯罪,而我读到并相信法律不是这样的,因为这是不公正的──肆意侵犯人们最基本的 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权利。 综上所述,按照中国的宪法和刑法,杨子立的言行不能构成颠覆国家 政权罪,他是无辜的。
检察官们:难道你们不能对照宪法和刑法看看起诉书,问问你们多年 积累的法律常识:杨子立真的犯罪了吗?这样的起诉符合司法公正的原则 吗?难道你们不能面对的良心问问自己:这四个关心中国命运的年轻人真的就该坐牢吗?
制造冤狱不仅是对法律的亵渎、对司法公正的背叛,而且是对整个社 会稳定的最大破坏,对执政党声誉的败坏。同时,对于象我这样以前相信 自己的国家、政府和法律的人来说,也败坏了我对整个国家的信念,败坏了法律的正义,更加惨痛的是败坏了社会的道德和良心。由于我的丈夫杨子立的冤狱,我才开始关注1949年以后的历史,那些触目惊心的冤狱从来没有停止过,杨子立等人不过是无数冤狱之一。我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并不指望法庭在这类案子上能够作出公正审判,但是我依然会为我丈夫的无罪释放而努力,即便没有任何无罪获释的希望也要努力。
(2001年9月28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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