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时报报导,中共这一波持久的打击贪污运动事实上有迹可循。八九年江泽民因六四事件被邓小平拔擢成为中共第三代接班人,但是江泽民也心知肚明,不管是声望或历练,绝对无法跟前两代领导人毛泽东和邓小平相比。在经历四年的默默巩固、强化自己的领导权后,“反腐败斗争”成为江泽民进一步确保地位的必要手段,在九三年公布了“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几项工作的决定”,针对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提出“十一不准”,成为日后中共中央打击官员贪污的重要依据。
所谓“十一不准”,包括:一、不准经商办企业;二、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三、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四、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个别经批准兼职者,不得领取任何酬劳;五、不准到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业报销个人费用;六、不准买卖股票;七、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或有价证券;八、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业赠送的信用卡;九、不准将单位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十、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俱乐部会员资格;十一、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江泽民的打击贪污行动,首波锁定了长城科技集资案、首都钢铁周北方案以及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案等三案,不仅获得清誉、人民支持,更进一步警告不服他的高层勿轻举妄动。而在地方上,经由二十年的改革开放之后,大陆地方力量也逐渐兴起,九三年实施“反腐败斗争”之后,更出现地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反抗现象,加上各层地方官员联系密切,使中央命令出不了京城。江泽民为打击地方主义,乃以桀傲不驯且势力高涨的陈希同、北京常务副市长王宝森、江西副省长胡长青等地方高层开刀,并建立了个人威望。
中共第二波的扫除贪污行动可溯自九七年发生的远华案,也使中共打击地方官员贪污的行动扩大至经济面,型态亦由官员个人行为扩大至官商集体勾结的贪污行动,影响所及,包括中央和地方高层、海关官员、境内外富商等。以厦门远华集团贪污案为例,涉案人数之多、贪污金额之钜、以及对经济稳定、中共官僚体制带来的撼动,均是史无前例。而后续的除贪行动更是如火如荼地进行,又以原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因贪污案遭到枪决为最高峰。其他重大案件包括云南省省长李嘉廷、河北副省长丛福奎及沈阳市长慕绥新等,纷纷因贪污案遭到严惩等。
不过,中共中央积极打击贪污的作法,事实上造成一体两面的效应:一方面人民虽对当局不论官阶高低的反腐行动给予喝采;但一方面却对中共的领导逐渐丧失信心。例如,今年和去年的人大会议,中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院的报告显示,中共重大贪污腐败案件、经济走私犯罪与黑社会犯罪急遽增加。尽管中共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提出将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的对策,但是人大代表在表决时,仍对“两高报告”回以历来新低的赞成票,显见基层声音对于官员贪污的现象已达到不能容忍的地步,也使中共政权逐渐面临丧失合法性的危机。
而在牵动内部斗争方面,由于中共正在进行十六大权力卡位,近期一有防腐扫贪的行动,总会令外界联想到中共内部高层的斗争,这其中不外改革派对上保守势力、团派对上太子党、上海帮对上北京帮等,被影射或受波及者更包括江泽民、朱熔基、李鹏等层峰,在愈接近十六大召开之际,相信由中共内部政治斗争所牵动的反腐败运动,势必会陆续浮出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