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為內政部長劉世芳,左為內政部政務次長董建宏。(圖片來源:中央社)
【看中國2025年1月5日訊】(看中國記者盧乙欣綜合報導)內政部2日表示,查出5位里長具中國籍,去函主管機關應該依法辦理,但遭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質疑是在進行鬥爭清算。內政部今天回應說,依國籍法規定,民選公職人員凡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外國籍都應該放棄,跟鬥爭無關,完全依法行政。
根據中央社消息,具中配身分的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去年遭到內政部以違反國籍法解除議員公職。內政部2日表示,查核完議員跟里長等民代身分後,發現有5位里長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已經去函主管機關區公所,必須按照國籍法與戶籍法規定辦理。
民眾黨代理黨主席黃國昌3日質疑說,民進黨政府官員前後的說法不同,目的不是要搞兩國論,是要搞國內政治的清算鬥爭、政治清洗,且在內部造成分化、分裂及對立衝突,這樣民進黨才能在賴總統執政下,鞏固基本盤。
內政部今天(5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國民擔任公職者即肩負著國家忠誠義務,國籍法則明文規定民選公職應該在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並在就職日一年之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內政部在發現民選公職人員具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去函提醒權責機關應該依國籍法辦理,完全是依法行政,貫徹法治國之精神,無關清算鬥爭,更跟外界所說的兩國論毫無關聯。
內政部表示,行政院前以112年5月24日院臺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函指出,兩岸條例從81年公布施行迄今已經超過30年,兩岸互不隸屬是兩岸現況及既存事實,中國大陸人民和中華民國國民明顯有別。依憲法第3條規定,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至於89年「國籍法」修法已經將定義國籍的用詞由「中國人」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入出國及移民法」的第3條第1款也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是指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台灣地區沒有戶籍國民。因此,中國大陸人民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不屬於中華民國國民,過去認為中國大陸人民已經具有等同中華民國國民、公民之解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是不再援用。
內政部也強調,基於公務人員及國家恆處在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為了避免國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民選公職人員之情事發生,已經於98年3月30日及113年11月12日二次函請各級的民意機關及縣(市)政府於渠等就職之前告知,如兼具外國國籍,應該於就職之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並於就職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簡言之,民選公職人員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外之國籍,均應該放棄,而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立場,絕對堅守不會變更。
內政部說明,大陸地區人民經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註銷大陸戶口登記,而取得了台灣人民身分之後,渠等身分既已經轉換為中華民國國民,其擔任公職即應該遵守國籍法相關規定,於任職、當選之後依法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對於未辦理者,權責機關均應該依法辦理解職事宜。
来源: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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