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街頭(圖片來源:Alexi Rosenfeld/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4年5月6日訊】日前接受梁珍小姐訪問,談到二十三條之下的香港文學,我說文學在這個時代屬於比較邊緣的範疇,政府未必有那麼多的精力去幹擾,可能還有一點發展空間。話音剛落,便看到香港政府恢復主辦市政局文學獎的消息——我還是太樂觀了。
除了增加國安條款之外(報導無詳情),比賽條款中還規定作品不得有影射或誹謗他人成份,暴力、色情、粗言穢語、不雅及任何令人厭惡的語言及行為,違者會被取消參賽資格。
記者為此採訪黃碧雲,黃碧云「失笑」,形容日後參賽作品「只能非常古雅」,按此標準她的作品也可能遭取消資格。她認為這些條款會限制創作,而作品是否獲得認同,不是一個獎可以決定,創作者若看著條款來創作,作者本身甚至都不能算是合格的創作者。
黃碧雲久未露面,這一番話清醒而到位。她的小說和散文曾多次榮獲香港、臺灣與新加坡文學獎,其中《烈佬傳》獲香港浸會大學「紅樓夢獎」首獎。《烈佬傳》寫黑社會、吸毒與販毒,以第一人稱主述,有不少低俗的底層社會口語,照今日市政局的條款,很大可能因「令人厭惡的言論及行為」而被取消資格。她另一部長篇小說《微喜重行》涉及兄妹亂倫,更難登「大雅之堂」了。
這些政治條款之荒謬,最大問題是抽象與主觀。影射、誹謗如何定義?文學作品描繪的是社會現象,任何情節與細節都可能與某些具體的人類同,如何確認作者影射了誰?至於誹謗,如沒有指名道姓,又如何構成誹謗?暴力、色情、粗言穢語、不雅描寫如何設限,寫到什麼程度會危及參賽資格?至於「令人厭惡的語言及行為」,那是指令「誰」厭惡?是不是任何一個人一旦「厭惡」,就不能參選?
更大的問題是,這些標準由誰來審定?審定的人有什麼資格?審定有什麼公平公開的程序?他們的決定如果不當,參賽者有沒有上訴的渠道?政府隨便找一個官員,手上握有生殺大權,他可能熟悉二十三條,但對文學就是一個門外漢。他說過就過,他說不過就不能過,那還有什麼專業與公平可言?
根據這些條款,日後香港的文學青年,頭上就要戴著一個緊咒箍,一邊絞盡腦汁,一邊唸咒不已。正如黃碧雲所說,這樣的創作者,都不能算是「合格」的創作者了。
筆者居港四十年,做過多屆市政局文學獎與文學雙年獎的評判,從未聽說過香港的文學藝術獎項是有合規條款的,即使九七後,政治敏感的題材,也從未被排除在參賽資格之外。實際上,大陸改革開放後,很多作家也都嘗試突破政治與情色邊界。得到諾貝爾文學獎的莫言,小說中不乏暴力與色情,最近他被小粉紅告上法庭,說他「侮辱革命先烈」,官方還替莫言站臺。余華的長篇小說《活著》,描寫中國人在泛政治大環境下的悲慘人生,批判意味極強,也一直沒有被禁。賈平凹小說中的情色描寫相當大膽,閻年科的政治諷刺也很出位,這些作家在政治壓迫森嚴的大陸,也還沒有被剝奪創作資格。
最近香港記者協會的演唱會籌款活動,因為「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被迫取消,改為在網上進行。前不久,戲劇界的頒獎典禮,因為邀請了尊子為頒獎嘉賓,而被藝術發展局取消了贊助——香港的淪落,豈只是文學界獨然?
香港自二十三條後,政治肅殺的空氣彌天漫地而來,今日連一個普通市民都不太關心的文學獎,也要搞到風聲鶴唳。李家超的權力來源是習近平,只為習老大負責,習近平滿意,他就能保住官位,因此今日香港的一動一靜,都只為取悅習近平的中共。政治上不能出紕漏,寧殺錯勿放過,至於香港文學會不會窒息,李家超當然是不會上心的。
文學作為文化之一環,比起新聞、教育、時事評論等不同範疇,文學對社會的影響,相對來說是比較間接、含蓄和滯後的,但論對世道人心的影響,文學卻更深遠和廣泛,有時候,一部優秀的文學作品,足以移風易俗,推動時代前進的步伐。
香港文學曾經有過令我們自豪的黃金歲月。劉以鬯先生那個年代,大陸與臺灣都在政治封鎖之下,香港是最早接觸西方現代文學的地方,當年臺灣文學界要通過香港來瞭解世界文學。後來,香港作家西西、董啟章、黃碧雲、鐘曉陽也在臺灣造成相當大的影響。近年香港作家陳慧和沐羽先後在臺灣榮獲文學獎,陳慧的長篇小說《弟弟》獲去年臺灣文學獎的「金典獎」,故事以香港的佔中運動為背景,幸好臺灣沒有什麼狗屁參獎條款,沒有二十三條,否則陳慧不但會被取消資格,還會有牢獄之災。
我想提醒愛好文學的香港年輕人,想寫什麼就寫什麼,想怎麼寫就怎麼寫,不要希罕什麼文學獎,也不要管什麼勞什子的「條款」。得獎固然是好事,但先要看那是一個什麼獎,有沒有專業評審,有沒有政治條款,有沒有公信力。如果有人在中共的文化鐵屋牆角開一個小洞,跟你說「爬進來吧,給你一個獎」,你還是不要去自取其辱更好。
曾經有一個獲得大陸全國性文化獎項的人親口跟我說,他們省的文化部門,花了一百萬上下打點,才替他謀來了那個獎,那個獎不是他的,是省裡那些文化高官的——你拿了這樣的獎,你的人格就貶值了。
(文章授權轉載自香港中文大學facebook顏純鉤作者專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