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2020年4月,數百名香港市民在太古城中心聚集,爭取五大訴求,並反對23條立法。(圖片來源:Anthony Kwan/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4年1月31日訊】(看中國記者李懷橘綜合報導)香港政府30日起展開《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公眾諮詢。從出爐的諮詢文件可見,內容包括9章,涵蓋五大罪行。在2020年實施的《國安法》已經對香港造成巨大傷害。如今當局突如其來地為23條立法,有分析認為事關習近平感到不安,自覺無法控制局勢, 唯一的辦法就是加強操控;中國大陸早前修訂了《反間諜法》,為杜絕香港成為反共陣地,因此也急於為23條立法。
政府表示,23條立法的原則之一是彌補《國安法》不足。《國安法》有四大罪行,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23條有五大罪行,簡單來說包括叛國罪、叛亂和煽惑叛變罪、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罪、 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罪,和境外干預及組織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罪。
一、叛國罪
諮詢文件指,叛國罪,主要針對中國人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意圖損害中國在戰爭中的形勢,而協助敵方;或鼓動外國以武力入侵中國等。
值得關注的是,當局建議將2003年23條立法爭議後期被「抽走」的「隱匿叛國」罪編纂為成文法則加入新條例。
「隱匿叛國」罪規定如某人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即將犯「叛國」罪,而除非該犯罪事宜已被公開,該人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儘快向警務人員披露該犯罪事宜,否則即屬犯罪。
當局還加入「叛國性質的罪行」,規定如某人意圖犯「叛國」罪,並公開表明該意圖,即屬「叛國」。
此外,「叛國」罪還包括「非法操練」罪,任何未經保安局局長或警務處處長准許的操練,包括向其他人提供或接受武器、軍事練習等訓練或操練,或者接受、參與由外國勢力策劃的操練等等皆屬「叛國」。
二、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罪
該罪行包括「煽惑叛變」罪和「煽惑離叛」罪。前者是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效忠,或參與叛變;後者是煽惑公職人員放棄向香港特區效忠,或煽惑駐港部隊以外的中央駐港機構人員放棄職責或放棄效忠中央。
該罪行亦包括「煽動意圖」罪,指任何引發中國人和香港居民對中港兩地政府不滿,對其行政、立法或司法引發憎恨或敵意的行為,或者煽動他人不守法的行為等都屬於「煽動意圖」罪。
另外,在香港居民之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之間引發憎恨或敵意的行為也涉嫌觸犯「煽動意圖」罪;
三、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罪
該罪行包括「諜報活動」罪、「窩藏間諜」罪和「非法披露因諜報活動所得的資料」罪。
和該罪行有關的立法,當局建議為「國家秘密」定義,內容包括國家外交或外事活動的秘密或香港特區對外事務的秘密;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維護國安或偵查罪行活動的秘密;或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關係的秘密。
有網民感嘆,不看不知道,原來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關係已經成為不可告人的機密了。
四、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
該罪行似乎是針對反送中運動中,勇武「裝修」地鐵站、公共設施等而制定的。保安局在鄧炳強表示,建議於23條中新增此罪行。任何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削弱公共基礎設施功能(包括東西或軟件)的行為皆屬犯罪。
此外,政府還建議新增「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作為」的罪行,指就某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某作為,而該作為危害或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亦屬犯罪。
五、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罪
諮詢建議新增「境外干預」罪 ,簡單來說,任何境外政府、機構、組織影響中港兩地政府的管治、施政,皆視為「境外干預」。
該法例特別強調,影響立法會履行職能、影響法院履行職能亦屬於「境外干預」。因此,外界推測一旦美國立法制裁立法會議員、法官,都被視為犯罪行為。
此外,為維護國家安全,保安局局長可以禁止任何本地組織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
諮詢文件表示,就上述部分罪行訂立相稱的域外效力。換言之,23條或和《國安法》一樣,全球適用。
香港經濟不景、與西方國家關係亦非常差,23條立法後,昔日活潑的香港就正式入土為安了。北京為何還要一意孤行?有台灣學者分析指,主要是習近平感到不安,中國經濟差,社會各方面問題湧現,與此同時北京跟西方關係也越來越差。導致習近平的猜疑心愈來愈重,草木皆兵。他沒辦法跟全世界宣戰,唯一的辦法就是加強控制,杜絕香港成為反共陣地。
来源: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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