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1日,台灣金門群島的遊客走過中華民國國旗。(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3年5月25日讯】(看中國記者李佳琪綜合報導)一名中國大陸男子2018年來臺騎車時被漏電路燈電死,高雄地院認定高雄養工處有過失,且大陸地區民眾「也算中華民國國民」,必須依《國賠法》賠償,引發各界爭議。對此,行政院24日通令各部會,「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的函釋,即日起停止適用。
Newtalk新聞報導,中國籍錢姓男子5年前來臺騎自行車環島,經過高雄市路竹區,遭漏電的路燈電擊死亡,家屬跨海要求上千萬元國家賠償;養工處在一審時認為,該男士為中國大陸人民,不適用國賠法,不過高雄地方法院認定,法官也認為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判養工處敗訴,須賠家屬463萬元,高雄市養工處上訴,二審仍認為有疏失,維持原判決。
民進黨立委政鄭運鵬25日在臉書發文表示,他18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及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認為法官引用法務部1993年8月5日(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內容「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做為判決依據,會被拿來當成認知作戰的素材,要求法務部廢除該函釋,並希望各級法院法官不要再引用。
鄭運鵬表示,其實行政院早已在清理相關不適當的舊函釋,日前陸委會也開始會同相關機關完成檢討不適當的函釋清單,而昨天行政院通令各部會,「依國籍法之定義,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凡舊函釋與此牴觸者,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鄭運鵬強調,未來法官再有類似的引用及判決,就是法官個人意識形態問題,就是錯誤的判決要接受國人的批判,「接下來就是司法院自己要去教育訓練統一解釋了!」
另外,他也提及自己對於國賠案件認定是政府的責任,要賠償中國來臺旅客並無意見,「只是賠償理由不能是法官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算中華民國國民。」
據中央社報導稱,行政院25日指出,兩岸條例公布施行迄今已逾30年,兩岸互不隸屬為兩岸現況和既存事實,中國大陸人民與中華民國國民也明顯有別。為了分辨兩岸國民差別,民國89年國籍法修法已將定義國籍的用詞由「中國人」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1款也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是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已明確律定中華民國國民的範圍。
政院表示,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
政院證實,「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相關解釋函令已經由陸委會會同相關機關完成檢討,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其他機關也應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相關函釋,並儘速完成相關法製程序。
政院強調,凡涉及中國大陸人民的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明定。各機關未來遇有法令制定或修正時,也應併同檢視涉及中國大陸人民權利義務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