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古代曾採取過多種措施防汛,並對水務官員予以問責。(圖片來源:Pixabay)
說到防汛,北京在古代歷史上曾採取過多種措施,如設置水務管理機構,疏濬河道、溝渠,設置水關泄洪等,並對水務督察及防汛不力的官員予以問責。對涉及京師水務管理不力或瀆職的官員,歷代均有懲治措施……
設水務督察機構 負責京城河道疏濬和排水
北京城地處永定河東部,地勢西北高東南低,水向東南流,容易遭受洪水侵襲,自金代開始,歷朝均設置水務督察機構,負責京城河道的維護、疏濬和泄洪。
據《北京志・水利志》記載:金中都內溝渠,由街道司(隸屬於督水監)掌管修治。另設都巡河官,「掌巡視河道、修築堤堰、栽植榆柳、凡河汛之事。」金泰和四年(1204年),曾出台一部對官吏政績考核的考科法,其中「第十一最」即是要求水務官員確保「堤防堅固,備御無虞,為河防之最」。
元代時,水務及防汛主要由督水監負責,而對河道的日常管理則由大都河道提舉司負責。元世祖忽必烈曾親自任命過督水監之職,並提出「守城大業,利國之事,唯己任者,方可擔當。」
明初,巡視京師溝渠的機構有錦衣衛官校、五城兵馬司,由巡街御史監督。成化十五年(1479年)工部虞衡司增設員外郎,專門負責巡視京師街道溝渠。工部還設有都水清吏司,京師的河道、溝渠、閘壩、堤防、水利等皆由其負責。
清順治元年(1644年),「定令街道廳,管理京師內外(城)溝渠」。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又「著步軍統領監理」,後改為「督理街道衙門」。雍正四年(1726年),內外城始分工管理,「內城交步軍統領,分委八旗步軍協尉;外城交五城街道廳,分委司坊各官。」乾隆十七年(1752年),置值年河道溝渠大臣,後由值年大臣、步軍統領等成立聯合辦事機構,稱值年河道溝渠處,統管京城各水系及修治工程,特別是對汛情與泄洪全面負責。
開挖疏濬河道溝渠 確保京城水道暢通
金中都的城市排水與泄洪,以明渠與暗溝為主。元大都初建之際,則依地勢開鑿了泄水渠七處。《析津志》記為「初立都城,先鑿水渠七所」:「一在中心閣後,一在普慶寺西,一在漕運司東,一在雙廟兒後,一在甲局之西,一在雙橋兒南北,一在乾橋兒東西。」此後逐步開挖了多條河道、溝渠,確保了大都城遇有積水及時排泄。
明代京師的排水與泄洪仍是以河道、溝渠為主。明初京城的排水系統基本完善,每條街巷、胡同口都有或明或暗的排水溝渠,與城內主要河道相通。每年汛期之前,工部虞衡司街道廳要負責開浚溝渠以通水道、清積穢,並由專人監督。明洪熙元年(1425年),「命安遠侯柳升簡都指揮二人督軍修街渠」;成化六年(1470年),「命總兵官趙輔、工部尚書王復、太監黃順督官軍疏濬水道」;成化十年(1474年),「命內臣張端、工部右侍郎劉昭督團營軍三千名疏濬溝渠」;弘治十二年(1499年),「命工部會同內官監、錦衣衛及巡城御史疏濬溝渠」;正德十六年(1521年),「命工部按行街渠淤塞者,自金水橋、玉河橋及京城九門壕塹,皆次第修浚之。」
清初沿襲明制,京城河道、溝渠的疏濬由工部負責。順治、康熙年間曾進行過幾次大規模的河道疏濬、清淤工程。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規定,北京的大小河道、溝渠,每年於春秋二季查勘歲修零修工程,由值年河道溝渠處負責估核費用,對河道、溝渠查勘之後,如有修葺工程交工部辦理,較大的疏濬工程則由大臣奏請皇帝獲准後加以治理。皇城內的溝渠因屬禁地,由內務府直接負責。光緒年間,隨著清政府的衰敗,京城河渠失於修治,造成河道阻塞,有些河段逐漸毀廢。遇有大雨,城內往往因溝渠壅塞造成積水,形成水患,造成災害。
城牆下設置水關 排泄城市積水
水關又稱水門,俗稱水眼,是在水路流經城牆的位置建造孔券式涵洞或過梁式涵洞,讓水道穿城牆而過,它既是引護城河水流入城市的涵洞,也兼有排出城市積水流入護城河為城市防澇消災的功能。
以水關形式排水、泄洪,遠在金代已有。當年修建金中都城時,便依地勢在南城牆和東城牆下修建了多處水關。1990年考古工作者曾在右安門外發現了金中都城牆下的水道遺址,大約位於金代中都城南城的豐宜門與景風門之間,主要由城牆下過水涵洞底部的地面石、洞內兩廂殘石壁、進出水口兩側的四擺手及水關之上的城牆夯土組成,其修建年代為金天德至貞元年間(1151年至1153年間)。
元代修建大都城時,為了防止護城河水量過多排洪不及,在南城外修挖了文明河以泄洪排水。在修建城牆時,預先在城下修建水關涵洞。城內遇有大量積水時,可從水關及時排出,消除大都之水患。
明清時期北京內城共有七座水關:東直門西頭道敵臺水關、朝陽門南頭道敵臺水關、崇文門西第七道敵臺水關、正陽門東第十一道敵臺水關、正陽門西化石橋水關、宣武門西水關、德勝門西龍王塘水關。外城七門中除廣安門至西便門之間「並無閘座水門」,其餘各城門之間均有水關。每到汛期,各座水關均由兵馬司派專人值班看守,以防阻塞,影響城內積水排除。《大明會典》(卷二百)載:明朝京師各水門「設立通水器具,於該衙門撥軍二名看守,遇雨過,即令打撈疏通。」
水務官員瀆職 被革職將「永不敘用」
對涉及京師水務管理不力或瀆職的官員,歷代均有懲治措施。明廷派遣錦衣衛官校巡視京城,其主要職責是監督五城兵馬司官員對河道疏濬及汛期督察的管理情形。萬曆《大明會典》載:「凡京城內外修理街道、疏通溝渠,本衛指揮一員奉旨專管,領屬官二員、旗校五十名」,如果街道、溝渠出現問題,其主管官員均要承擔責任。明成化年間,「以街渠污穢壅塞,為工部所奏,逮兵馬指揮並巡城御史、錦衣衛官校於獄。」《明英宗實錄》記載:正統四年(1439年),京師大雨驟降,因城中溝渠未及疏濬,城外隍池新甃狹窄,橋閘壅遏,水無所泄,以致水溢,五城兵馬司多位主管河渠疏濬的官員因失職而受到處罰。《崇禎長編》也曾記載:崇禎三年(1630年),崇禎皇帝巡視城工,「特參朝陽、東直門監督主事方應明好逸曠工,竣役無日,帝以浚河事關城守,方應明何得玩視偷安,命褫其職,廷杖六十,發原籍為民,永不敘用。」
據傳,嘉靖年間開挖外城護城河,工程量大,工期較短。為了趕工期,所開挖的永定門至右安門一段的河道較淺,未能達到河水湧流的深度,更起不到泄洪的作用。在此督察的水務官員收了包工頭的好處,對此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想此事被告發,包工頭被抓了起來,督察官員以「監察不力」和「受與賄賂」之罪被「廷杖六十」後革職,並發配邊關。
清代將疏濬河道、溝渠視為「事關守城大事」,對玩忽職守的水務官員予以嚴懲。有史料記載,清代康熙至道光年間,因修築河堤、疏濬河道、溝渠、修葺水關、河堤植樹等水務督察不力的官員受到處罰的達百餘人,或被革職,或被廷杖,或被發配,或被罰俸。
清嘉慶二十四年(1819年)七月,京城連續多日降雨,內城多有積水,嘉慶皇帝甚感不安,便令工部尚書與之出皇城巡查。當巡至宣武門西水關附近時,見積水過膝,步履艱難。工部尚書查看後,疑為水關阻塞,排水不暢,但卻不見在此值守的八旗兵丁,於是在附近尋查。忽聞距水關不遠處值房內有人高聲喧嘩,走近一看,是多名八旗兵丁正在打牌,桌子上還放著兩個酒壺。嘉慶皇帝勃然大怒:「汛情如此嚴峻,竟在此消遣,實為失職,必當嚴懲。」隨即令人將這幾個玩忽職守的八旗兵丁押至刑部大牢問罪。三日後,主管水道疏濬的步軍統領以及八旗步軍協尉等官員也因督察不力被革職,甚至連工部尚書也被問責,罰俸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