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1日,中共西昌市委原書記李俊落馬並被開除黨籍。(圖片來源:官媒央視視頻截圖)
【看中國2022年1月6日訊】據陸媒1月6日報導,四川省馬爾康市人民法院對涼山州金融工作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賀雪梅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賀雪梅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對賀雪梅與西昌市委原書記李俊(賀雪梅的丈夫)二人共同受賄所得贓款486.57萬元、賀雪梅利用影響力受賄所得贓款1010萬元,共計1496.57萬元依法予以追繳。截至目前,有關方面尚未對外公開披露李俊的刑罰判處情況。
賀雪梅、李俊夫妻二人被四川省紀委監委通報雙開
2020年8月10日,四川省紀委監委網站發布消息稱,涼山州金融工作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賀雪梅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同年9月11日,西昌市委原書記李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2021年2月至3月,賀雪梅、李俊被四川省紀委監委通報雙開。
2021年2月19日,四川省紀委監委對賀雪梅給予開除黨籍和公職的處分,相關通報中明確,賀雪梅「恣意妄為,利用其親屬的權力和影響,大搞權錢交易,與不法商人勾肩搭背」。同年3月2日,四川省紀委監委網站發布消息,對賀雪梅的丈夫、西昌市委原書記李俊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稱李俊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決定給予李俊開除黨籍、公職處分。
2013年2月兩人曾曝桃色傳聞
2006年9月至2008年12月期間,賀雪梅和李俊曾共同在西昌市委工作,分別擔任市委副書記和市委副書記、市長。2008年12月,賀雪梅調往涼山州統計局擔任黨組書記一職後,歷任涼山州統計局黨組書記、局長,涼山州政府服務中心黨組書記、主任,涼山州金融工作局黨組書記、局長,直至落馬。
賀雪梅調離西昌市委一年後,與李俊二人於2009年11月25日登記結婚。2013年2月,網路上曾流傳關於李俊與賀雪梅的桃色傳聞,隨後當地以嚴重不符事實、造謠誣陷、誹謗詆毀為由,發出公函要求刪除相關報導。在捲入桃色事件兩個月後,2013年4月李俊升任西昌市委書記。
賀雪梅利用其丈夫影響收受現金達1010萬元
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馬爾康市人民檢察院向馬爾康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賀雪梅與李俊(另案處理)共同受賄486.57萬元,利用影響力受賄1010萬元。
馬爾康檢察院指控,2012年至2020年,被告人賀雪梅通過李俊擔任西昌市政府市長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李俊擔任西昌市委書記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項目承建、項目推進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收受梁季、朱高等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010萬元。
檢察院指控,2012年6月,賀雪梅通過李俊擔任西昌市政府市長職務上的行為,向張成「打招呼」,為肖林的朋友梁季承攬工程項目7號樓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2014年至2015年,賀雪梅分3次收受梁季通過肖林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10萬元。
法院採信的證人肖林證言證實,通過賀雪梅「打招呼」,肖林成功拿到了張成相關工程,合同價為3000萬元。事後,肖林將梁季會按照合同價的8%作為感謝費的消息告知了賀雪梅,「賀雪梅表示同意」。梁季證言稱,張成能把這個工程拿給自己做,「主要還是李俊的原因」,如果李俊不是西昌市的主要領導,張成也不可能聽賀雪梅的話,分一部分工程給自己做。
2015年,中央環保督查工作小組發現西昌海河有黑臭水體,要求當地有關部門在限期內完成整改。2016年,西昌市提出採取PPP模式對東西海三河水環境綜合整治,並與某公司達成了初步合作意願。2017年,由於該項目實施已超過當年西昌市的財政能力,故財政部門一直沒有將此項目納入PPP目錄庫。
2018年,四川某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了東、西、海「三河」水環境綜合治理項目部分。由於項目遲遲沒有納入PPP目錄庫,該工程實際總負責人朱鵬找到了李俊、賀雪梅二人,請求幫忙,「因為這個項目入了財政部的目錄庫,項目中標單位才能到銀行融資,解決資金問題後就能緩解施工方的施工壓力。」
2018年至2020年,賀雪梅利用李俊擔任西昌市委書記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肖明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四川某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在西昌市東西海三河水環境統合整治項目進入財政部PPP項目管理庫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10次收受朱鵬給予的人民幣共計800萬元。
賀雪梅利用丈夫李俊職務之便收受賄賂高達1010萬元,收受形式均為現金,且多次為他人送至西昌市家中或其都江堰別墅內。
雖然辯稱具有自首情節,法院不予採納
賀雪梅辯護人稱,被告人賀雪梅到案後如實供述利用影響力受賄的犯罪事實,且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2020年3月,四川省監委發現了賀雪梅涉嫌收受張成的210萬元和4.5萬元犯罪線索,經後期查證系賀雪梅、李俊共同受賄。到案後賀雪梅除供述了共同受賄的事實,還供述了不同種罪行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的犯罪事實,而省監委未明確賀雪梅到案後何時交代利用影響力受賄的犯罪事實,存在疑點,按照相關規定,可以自首論,因此賀雪梅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自首。
四川省馬爾康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賀雪梅到案初期,交代了組織掌握的其與張成之間的不正當經濟交往問題,調查中期思想出現反覆,後坦白組織已經掌握的收受張成等人賄賂的事實,故利用影響力受賄的犯罪事實已被調查機關掌握,不符合「以自首論」的情形,不構成自首。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2021年9月7日,馬爾康市人民法院對賀雪梅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賀雪梅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對賀雪梅與李俊二人共同受賄所得贓款486.57萬元、賀雪梅利用影響力受賄所得贓款1010萬元,共計1496.57萬元依法予以追繳。截至目前,相關方面尚未披露賀雪梅的丈夫李俊刑罰判處情況。
責任編輯:楊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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