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海省檢察院原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賈小剛獲刑7年。(圖片來源:網路圖片)
【看中國2021年10月14日訊】10月12日上午,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正廳級)賈小剛受賄案一審進行宣判。賈小剛受賄共計217萬餘元,一審獲刑七年。宣判後,賈小剛表示將上訴。
嗜酒如命愛喝茅台「空降」青海一年半以後被查
從最高檢「空降」青海,一年半後被查賈小剛,1967年1月生,河南安陽人。1985年9月,18歲的賈小剛考入河南大學法律專業學習。之後,在河南省安陽市行政幹部學校工作。
1991年9月,賈小剛考入北大(專題)法律學系民事訴訟法專業攻讀碩士,畢業後進入最高檢工作。直至2019年3月,賈小剛在最高檢工作了25年。
在最高檢的20多年內,賈小剛歷任民事行政檢察廳正科級幹部、副處級幹部、民事檢察處處長等,2007年10月任民事行政檢察廳副廳長。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賈小剛還曾在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挂職一年副檢察長。2018年12月,最高檢內設機構改革,擔任民事行政檢察廳副廳長長達11年的賈小剛,任第六檢察廳副廳長。
2019年3月,賈小剛「空降」青海,擔任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正廳級),然而一年半以後的2020年7月22日,賈小剛被查。
賈小剛被查14天前,2020年7月8日,中央政法委召開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試點工作動員會。賈小剛也是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試點工作動員會議後,首批被拿下的「政法毒瘤」之一。
嗜酒如命愛喝茅台,從老家招來生活團隊今年4月27日,中央紀委監委網站以《嗜酒如命,以案謀私,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賈小剛案深度調查》為題,以視頻方式首次曝光了賈小剛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畫面。
同時,視頻還披露了賈小剛的辦公室及其宴請他人的「10號樓」等細節內容。據披露,賈小剛嗜酒如命,尤其是特別愛喝醬香酒,醬香酒裡面又特別愛喝茅台酒,「我們在北京他的兩個住處,包括在西寧兩個地方搜查時,發現的茅台酒就多達880餘瓶。」
辦案人員還提到,好多人都給他寄酒,快件上寫著他的名字。賈小剛收酒後,都用塗筆或者噴漆將名字刮掉。
視頻顯示,賈小剛到青海後,幾乎每天都在喝酒。工作日是每天必喝,週六週日有的時候是喝兩場,有的時候甚至喝三場。每天上班,心思大多數都在想怎麼約晚上的酒場。
生活腐敗享受「管家式」服務,
據紀委通報,賈小剛曾在安置復轉軍人過程中,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搞權色交易,承諾和幫助他人承攬工程項目;違規干預司法活動;貪圖享樂,享受「管家式」服務,生活腐化墮落,追求低級趣味等。
視頻中,賈小剛的「管家」常永波也出鏡講述。常永波在賈小剛的生活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不僅照顧其生活,還幫其隱秘受賄贓款,並幫其料理一家公司。
賈小剛到青海時還帶著一個生活團隊,這個生活團隊就是賈小剛將河南老家村子裡的親戚帶到青海,目的是把他的生活伺候好、照顧好,相關費用都由賈小剛的商人朋友們支付,享受所謂的「管家式」服務。
常永波說,「其實我剛開始來西寧是衝著賈小剛來的,他只要是能夠弄到二手活讓我干干,那我就滿足了。」賈小剛每天都有酒場,這讓照顧賈小剛的常永波忙得不可開交。
「他的客人越來越多,後來就把我忙得不得了,因為他的朋友有的時候喝多了我還得送,喝多了送到哪兒不知道,你來晚了送完回來晚了又是一頓臭罵,這是輕則是罵,重則就是抬腳就是踹,有時候離得近的抬手就是打。他這麼高的學歷,感覺他好像上了學不是學法律的,就好像學罵人的。」常永波在視頻中說。
常永波負責給賈小剛開車、做飯、洗衣服、安排酒局,照顧賈小剛的生活,每天出門,都要把賈小剛的皮鞋擦得一塵不染。
除此之外,賈小剛還在青海省西寧市海湖新區的高檔小區租住兩套住房,一套用作他的住宅,另一套用作他的「食堂」。
這個所謂的「食堂」頗為神秘,賈小剛自稱「10號樓」。外地的某些商人、朋友找他辦事,請客吃飯都安排在「10號樓」。
權色交易 兩個女老闆投其所好主動發生不正當關係
曾有兩個女老闆來找他承攬項目,她們投其所好,跟賈小剛發生不正當的性關係來進行權色交易。視頻中,賈小剛懺悔道:「過問案件自己視為是一種家常便飯,朋友讓問,抄起電話就打,朋友的朋友,不認識的人一問也打。現在想起來,真的是說禍國殃民感覺不為過。」
賈小剛一審獲刑七年,當庭表示上訴2020年11月28日,青海省紀委監委發布消息,決定對賈小剛「雙開」,並對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今年4月15日,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賈小剛涉嫌受賄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至2020年,賈小剛先後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副廳長,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挂職),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副廳長,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工作安排、案件辦理、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217.3479萬元,數額巨大,依法應以受賄罪追究賈小剛的刑事責任。庭審結束時,賈小剛作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10月12日,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賈小剛受賄案一審進行宣判。《判決書》披露了賈小剛受賄案的主要犯罪事實。
其中,2015年至2016年,賈小剛接受同鄉請託,利用其擔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副廳長,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同鄉之女入職某公司工作提供幫助,同鄉送給賈小剛1.5萬元。
2016年4月,該同鄉之女被派往斯里蘭卡工作,為讓女兒早日回國,同鄉再次請託賈小剛幫忙。賈小剛以妻女出國為由,先後三次向這名同鄉索要共計3萬美元。
2015年至2019年,賈小剛接受一財富管理總經理請託,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違法干預相關案件的辦理。2019年11月,該財富管理總經理前往青海探望賈小剛,賈小剛以在青海生活條件艱苦為由,向其索要贊助費10萬元,之後這10萬元轉至其「管家」常永波賬戶。
2018年至2019年,賈小剛接受一律師的請託,違法干預河北一房地產公司與工程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監督案件辦理。期間,賈小剛兩次非法收受該律師給予的40萬元。
2018年至2020年,賈小剛接受另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其擔任職務上的便利,違法干預涉嫌詐騙案件的辦理。期間,賈小剛以在準備北京購房為由,向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索要20萬元。2020年7月,賈小剛又以在青海生活條件艱苦為由,向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索取50萬元。其中,20萬元被賈小剛放置在其住所,50萬元存入常永波賬戶。
2019年至2020年,賈小剛接受天津一家物業公司總經理的請託,利用其擔任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違法干預一起合同詐騙案件的辦理。2019年10月,該物業公司總經理前來青海找賈小剛催促案件辦理進展時,賈小剛稱在青海生活條件艱苦,生活開銷大。在徵得賈小剛同意後,該物業公司總經理出資50萬元在青海註冊一家公司經銷白酒,該公司由賈小剛安排常永波負責管理。
2020年6月,賈小剛接受貴州一公司股東所托,承諾為其承攬某項目提供幫助。賈小剛非法收受該股東7萬元。賈小剛受賄贓款或用於其日常開銷,或保存在其住所內,或由其「管家」常永波代為保管。
法院認為,賈小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從中收受或索取請託人財物共計217.3479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賈小剛受賄數額巨大,且多次索賄,應從重處罰。
賈小剛自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即坦白,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對其進行從輕處罰,其受賄所得贓款已全部追繳,鑒於其配合積極退贓,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賈小剛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50萬元。賈小剛當庭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