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學者沈旭暉分析,反制裁法的魔鬼在細節,法例未必會對在港銀行產生巨大影響。圖為匯豐銀行。(圖片來源:Adobe stock photos)
【看中國2021年8月10日訊】(看中國記者李懷橘報導)香港特首林鄭月娥今日(10日)表示,特區政府支持中央將《反外國制裁法》(反制裁法)以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方式在港實施。有評論指如此一來在港銀行將成為「夾心人」,若不遵從美國的金融制裁,會被懲罰;若不遵從北京的反制裁法也面臨民事訴訟。香港學者沈旭暉分析,反制裁法的魔鬼在細節,法例未必會對在港銀行產生巨大影響。
今年6月10日,中共人大常委通過《反外國制裁法》,反制裁對中國實施制裁的西方國家。最近有消息傳出,8月中,人大常委將召開會議將反制裁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
香港學者沈旭暉表示,無論《反外國制裁法》以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還是以本地立法程序實施,都會令到中美雙方在香港就金融問題攤牌,後果可以不堪設想。
他引述法例第12條指:「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
「組織和個人違反前款規定,侵害我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我國公民、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這表示,在港銀行要在美國和中國之間二選一,或者跟隨美國執行制裁令,或者按照中共的反制裁法行事,「兩邊都有長臂管轄,因此金融機構要選邊站」,他形容這是「世界金融大戰級別的震撼」,而香港就是震央。
他續分析,香港金融機構也許已經在中美兩邊進行遊說。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曾表示「無需過分憂慮」,換言之,「憂慮」可以,但不用「過分憂慮」。
為何目前大家都表現很淡定?沈旭暉指,北京在國際關係上「講的、寫的、做的,永遠都有偏差」,那麼法例之外有無迴旋空間呢?
根據反制裁法,中國國務院可決定將個人、組織列入反制裁清單,並採對其取以下制裁措施:
(一)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註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二)查封、扣押、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四)其他必要措施。
沈旭暉指,法例列明反制裁清單由中國國務院制定,即中國政府會公開宣布被制裁人士及組織的名單,「而暫時看不到匯豐等公司會被國務院制裁」,即查封、扣押和凍結資產等情況暫時看不到會發生在匯豐等銀行身上。
他認為,真正規管在港金融機構的是上文所引述的第12條。惟該條上半部分屬於警告性質,並沒有列明如果配合又有何後果,魔鬼在細節,這是中國式法律的蠱惑之處。
第12條後半部分指,中國公民或組織可以向被制裁機構提出民事索償。沈旭暉分析,根據這條法例的字眼,中國政府不會做出任何行為,或者可以解讀為中國政府不會做出任何回應,直至當事人提出民事訴訟。
他舉例指,如果反制裁法在港實施,而林鄭月娥是被美國制裁的高官之一,即林鄭可以「依法」對配合美國向她實施制裁的銀行如匯豐等,進行民事訴訟,「首先,受害人林鄭月娥要提出證據,證明自己遭到『歧視性限制措施』,提供被停止銀行戶口的資訊」;另外,林鄭還要提出對被停止金融服務所帶來的損失,並要求賠償。
沈旭暉指,如果林鄭贏,被起訴銀行則要賠償林鄭一筆錢,不過「就算陪一億,對銀行來說都是小數字,就算給林鄭一個安家費」。
那麼,美國會因此制裁該銀行嗎?他續指,從以往案例可見,很多歐洲銀行都有違反美國制裁令,因此賠上天價賠款,不過雙方都不想關係進一步惡化,故銀行交完罰款就算了結。
沈旭暉表示,不知道具體情況會如何執行,如果反制裁法在香港實施,北京又不想引發金融大戰,當局可以在法律條文上設迴旋空間,若林鄭月娥等官員提出民事訴訟,主導權在北京一方,如何處理全看當時的中美關係。
另外,依據普通法審理的案件,耗時十分之長,控辯雙方各自取證,並找來專家作證,庭審時間可以拖至幾年,「那麼幾年間,什麼事情都可以發生」。假設到了最後,法庭真的宣判凍結該銀行資產,那麼可能這時這個世界已經在打熱戰了,而法庭的宣判結果也無所謂了。
来源: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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