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獄7年喊冤14年 中國企業家申請國家賠償(圖)


科龍電器 顧雛軍 國家賠償
顧雛軍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書。圖為示意圖。(圖片來源:Adobe Stock)

【看中國2021年1月20日訊】1月18日,科龍電器原董事長顧雛軍收到廣東省高級法院(下稱「廣東高院」)發來的國家賠償申請受理案件通知書。

顧雛軍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書中,他提出了16項賠償申請,包括請求法院返還被非法轉讓的原科龍電器股權、原合肥美菱股權、原揚州亞星股權、原襄陽汽車軸承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返還被非法轉讓的近8000畝土地及地上建築物等,請求賠償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1.2億元,另外還請求合理賠償他已經被吊銷執照的多家公司帶來的損失。

據1月19日《財經》雜誌文章,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依照法律規定,被錯誤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顧雛軍有權申請國家賠償,雖然最終賠償結果可能不會和申請情況完全一樣。顧雛軍案的再審判決具有標桿意義,他此次申請國家賠償同樣具有風向標作用。」

顧雛軍案是最高法院此前首次公布的三起重大涉產權案再審的主角之一。2019年4月10日,顧雛軍案迎來再審宣判:撤銷兩罪(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但挪用資金罪成立,改判顧雛軍有期徒刑五年(已執行完畢)。國家賠償的請求時效為兩年。

1月18日,顧雛軍告訴《財經》雜誌,因認為自己完全無罪,他對2019年的再審宣判結果不服,因此此前一直致力於繼續申訴,並通過網路遞交申訴材料,至今沒有進一步消息。「所以拖到現在才申請國家賠償,再不申請就過了最後期限。」

顧雛軍案多有曲折。2005年6月3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證監會」)將顧雛軍涉嫌犯罪行為案移送警方,在致函公安部的函中稱,調查發現,廣東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格林柯爾公司」)及關聯公司和顧雛軍及有關人員,涉嫌侵佔科龍電器利潤、挪用科龍電器資金、偽造居民身份證和企業公章用於非法目的、詐騙國有優惠土地使用權、虛假出資、抽逃註冊資本等多項觸犯《刑法》的行為。由此,此前經營順利的顧雛軍命運出現轉折。

顧雛軍入獄7年,喊冤14年。2005年7月29日,廣東省佛山市公安局對顧雛軍做出拘留決定,其後的逮捕證上列明顧雛軍涉嫌虛報註冊資本罪、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後更名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經過法院審理後,因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顧雛軍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680萬元。2012年9月,顧雛軍提前三年被釋放,出獄後的顧雛軍開始四處申訴。2017年12月28日,顧雛軍案被最高法院確定為再審案件。2019年4月10日,顧雛軍案經再審後改判。

顧雛軍表示,由於警方錯誤拘留、檢察院非法逮捕,再加上證監會列出的「八項大罪」,導致他失去人身自由,進而蒙受巨額經濟損失,如今這些罪名都不成立的情況下,應當依法賠償他蒙受的全部經濟損失。這些損失包括,他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權和其它合法財產被非法剝奪;他在香港的上市公司退市並關閉,造成數百億元的損失;警方不僅對他錯抓錯捕,而且對格林柯爾的骨幹成員「一鍋端」,將完全不構成犯罪的多名骨幹逮捕審判,使得格林柯爾公司灰飛煙滅,從而造成巨大損失;格林柯爾公司完全合法擁有的近8000畝土地和地上建築物被非法搶奪等。

回顧以往經歷,顧雛軍說,當年他自帶資金1.7億美元回國創業,卻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傾家蕩產,一無所有。「中央再三強調要保護民營企業,保護民營企業家產權,我的案件就是最典型的企業家產權和企業財產被非法剝奪的最典型案例。」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責任編輯:辛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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