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周庭、林朗彥被判入獄7到13個半月。不過,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直言,判刑與案件控罪並不相稱,並質疑法官將刑罰當成另一較嚴重控罪判處,更把很多不和平的情節「入晒佢哋數」。資料照。(圖片來源:周秀文/看中國)
【看中國2020年12月3日訊】香港三子黃之鋒、周庭、林朗彥承認於去年6月21日圍堵灣仔警察總部案件之煽惑未經批准集結等罪,被判入獄7到13個半月,裁判官王詩麗更是嚴詞狠斥。不過,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今日早上在商台節目中直言,判刑與案件控罪並不相稱,並質疑法官將刑罰當成另一較嚴重控罪判處,更把很多不和平的情節「入晒佢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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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周庭、林朗彥的刑罰與控罪不相稱
據香港《蘋果日報》報導,張達明解釋,今次判刑最值得商榷為控罪本身與刑罰是否相稱,而此次控罪涉及未經批准集結,三條涉及集結的控罪以此條最輕,第二重則是非法集結罪,最嚴重就是暴動罪。
張達明指未經批准集結與非法集結的最大分別為,非法集結涉及擾亂性行為,可能會引發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出現,至於未經批准集結並無這個行為元素。舉例,僅為未有跟從《公安條例》規定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而未經批准集結本身的性質基本上是和平進行。
張達明稱《公安條例》在回歸前後都有很大的爭議,有人認為舉行遊行集會不應該要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因為是剝削集會自由,雖然終院最後裁定合憲,但是過往很多人因認為不合理而特意不申請不反對通知書。過往基本上都不會被檢控,因基本上表示活動是和平進行,雖違規可和平進行的遊行集會仍受《基本法》和平集會自由所保障,被告即使未經批准集結,法庭一般都會比較輕判。
張達明:把不和平暴力行為「入晒黃之鋒佢哋數」
張達明重申,刑罰要與被控告的罪行相稱,不能當成另一控罪去判,而今次法官似乎將很多不和平情節放在黃之鋒跟周庭等3人責任上,是違反法律原則的。因為現時被控以較輕的未經批准集結,證明警方並無相關證據去控以較嚴重的罪行,把很多不和平暴力行為「入到佢哋數」,即3人知情而有參與,應該控以非法集結罪,如以非法集結判此次刑罰則可能「仲講得通」。
張達明強調,當時9千人包圍警總、參與者意圖要衝擊警方及叫口號貶損警員,法官並不可以「入晒佢哋數」,認為控罪本身已證明控方無辦法證明到相關暴力元素與他們有關,即使其他人確有相關行為,3人亦未必知情。
「如果佢哋知道仍去做,咁應該告非法集結罪,或甚至暴動罪,你告邊條罪,刑罰就要跟嗰條罪嘅性質去判」,張達明指今次可理解為法官考慮了些不應考慮的因素,與控罪本身並不相稱。
關於周庭提出上訴,張達明指看不到會加刑,如果高等法院法官認為法律原則上有問題可以爭拗,則會批准保釋等候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