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11日有香港網民發起反送中「三罷」行動,一名17歲學生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但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昨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資料照。(圖片來源:PHILIP FONG/AFP via 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0年10月30日訊】去年11月11日有香港網民發起反送中「三罷」行動,一名17歲學生被港警指在黃大仙堵路,並遭控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但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昨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早前他在作供時提到,防暴警下車後大喊「死曱甴」並隨即跑向他,故他直接逃跑。裁判官葉啓亮在宣讀判詞時說,案發時被告身處行人路,而警方在被告身上無搜到可疑物品,也看不到他手持或投擲雜物,因此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他曾參與集結或者堵路;加上警員所供稱的案發地點跟供詞及草圖有出入,認為其證供的準確度存疑。
被告:脫罪之後感輕鬆 籲同路人「不要忘記其他手足」
據《立場新聞》報導,現讀中六的張志漢於庭外向記者表示,脫罪之後感到輕鬆,因為不用再上庭了;雖然案件對他應考來年文憑試無大太的影響,但他擔心一旦罪成會留下案底。
他還批評警方濫捕濫告,「亂咁捉,睇唔清楚狀況,一落車就衝上嚟」。他更聽到於同一案件被捕者,在隔壁房間錄口供時遭警員扯耳仔及打一拳。他又呼籲市民「不要忘記其他手足」,繼續到法庭旁聽支持被起訴的示威者。
控方指,2019年11月11日,警員14921赴黃大仙廣場驅散示威車後登上警車返回警署,在經過沙田坳道近黃大仙道時,發現有大約20名佩戴口罩的黑衣人聚集,他們大叫著口號並以雜物堵路,有人投擲透明藍色水樽,與載有拳狀物體的白色膠袋,亦有人舉灰色磚塊。
該警員留意到身穿黑衣黑褲、背著綠色花邊且黑色背囊的被告,正向沙田坳道方向逃跑,該警員上前追截;其間被告棄置背囊後繼續逃跑,跑至飛鳳街遭截獲;警員隨後搜索被告背囊,並無發現可疑物品,最終以非法集結拘捕被告。
港警:只靠黑衣黑褲辨別示威者
早前控方傳召負責拘捕被告的該警員作供,他指事發時行人路有黑衣人群聚集,當中亦有大量街坊,僅靠衣著辨別兩者。他亦承認,在搜查被告背囊之後,曾回到附近地點搜查,但是無發現灰色磚塊及白色膠袋等雜物。
而另一協助追截被告的劉警長在辯方盤問之下,承認當時只在車上聽到警車被擊中之聲音,事後並沒有查看警車附近的地上,是否確有擊中警車的石頭。
被告供稱警大喊「死曱甴」衝向自己 故直接逃跑
早前被告作供時表示,當日早上由家中出發,準備搭乘巴士到長沙灣與同學吃早餐,之後打算去元州商場及旺角逛街。他留意到當日有示威,因是黎明行動,故以為事發時行動已完結了。
被告續指,出發途中因為巴士等候時間太長,而改到黃大仙站搭港鐵;但到達港鐵站時,看到防暴警員封鎖了出入口,不讓市民進入站內;他隨警員的指示沿黃大仙廟走到黃大仙道一帶,並倚著欄杆用手機查看交通情況。
被告還說,當時不見有黑衣人聚集,但是留意到馬路左邊有三輛警車;隨後有約5名防暴警員持盾跟胡椒噴霧下車,並向他說「死曱甴,你走唔甩架啦,入去坐幾年啦」。
被告認為警員認定自己為聚集的黑衣人,加上防暴警快速衝向自己,由於他不想無故被捕,遂沒有向警員解釋而直接跑走。他又指,因覺得背囊累贅會阻礙到逃跑,故把它棄置。
裁判官指港警呈堂草圖與證供有出入
裁判官裁決時表示,該警員同意當時人群只在行人路上集結,並非馬路,且亦承認自己只靠衣著辨認示威者及街坊。並指,警員當時看不到被告手持物件、投擲或者協助投擲雜物,故他只可以肯定被告當時出現在行人路上。
裁判官還說,雖然被告當日身穿黑衣黑褲亦有可疑,可警員無法在其背囊搜出可疑物品,故認為控方並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必然是參與集結、阻礙公眾地方的一分子。
裁判官最後說,警員口供指出黑衣人聚集地點為黃大仙道與沙田坳道交界;惟由他所畫以及呈堂的草圖中,所標示的位置為鳳德道與沙田坳道交界,與其證供有出入;更指不能參透警員在庭上指「草圖不完整」的說法,警員應覆閱供詞跟草圖上的內容後簽署,認為其證供的準確性有所存疑;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該案件編號:KCCC939/2020
責任編輯:許天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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