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銀行法》:自毀30年金融支柱(圖)

作者:財經冷眼 發表:2020-10-21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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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20年10月21日訊】10月16日,中國金融系統幾乎是同時發生了兩件大事:《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和《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建議稿)》出來了,開始公開徵求意見。中國人民銀行也就是央行,是中國金融系統的總官家,而商業銀行是中國金融系統的骨幹個中樞,兩者一起完成貨幣的投放和收縮大循環,在同一天同時修改這兩個法律,可以說意義非同一般。我們來簡單分析一下這次修改的主要內容,以及這些內容修改所釋放出的中國金融的信號。

先來說商業銀行法修改的部分。

第一個修改點是擴寬銀行業務營範圍。新增辦理衍生品交易業務、貴金屬業務和離岸銀行業務三項。其實,目前的商業銀行在這幾個業務範圍都有所涉及,但是可能還不夠全面,不夠專業。一方面是業務不精,另一方面是政策有所限制。所以商業銀行法修改後,商業銀行可以在這幾塊重點拓展,主要是增加商業銀行的盈利渠道。這個改動的意義應該就在這裡。

第二個修改點是設立銀行所需的註冊資本大幅提高。全國性商業銀行最低限額從10億提高到100億元,城商行從1億元提高到10億元,農商行從5000萬提高到1億元。這個修改將成立各類銀行的註冊資本翻了10倍,應該主要是為了提高銀行准入的門檻,降低銀行的風險。畢竟,資本金越雄厚,銀行倒閉的風險越小。

第三個修改點是新增銀行公司治理和主要股東資質、股東禁止行為要求,修改股權變動審批要求。相關規定主要是結合近期中小銀行風險事件中暴露出的公司治理機制和風險處置機制不健全,以及過去險資「舉牌」等問題,結合銀保監會已經出臺的商業銀行股東股權管理辦法、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等現有規章制度予以新增完善。比如說像包商銀行、洛陽伊川農商行等出問題的遭到擠兌或者接管的銀行,幾乎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銀行的資金被隨意貸給了股東的空殼公司,導致銀行產生了大量的壞賬爛賬。還有很多銀行的工作人員,將客戶的存款和理財資金,放進了自己的腰包,最終導致客戶的資金被掏空,比如湖北的孝感就出現過這種情況。這就是典型的因為銀行治理結構和風險處置機制不健全導致的風險。

第四個修改點是強調地方性銀行應扎根當地,回歸本源。《修改建議稿》新增要求,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等區域性商業銀行應當在住所地範圍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未經批准,不得跨區域展業。

這個也很好理解,強調銀行要按照上面劃定的勢力範圍,個人經營自己的一畝三分地,不要跨界進入別人的領地。這次做這樣的規定說明現實中存在一些銀行跨區經營的問題。比如一個城市只有一家銀行,那麼這家銀行就可以任意定價,可以欺壓客戶了。但是如果有幾家競爭,這家的日子就不好過了,甚至可以被擠垮,出現倒閉。所以這個條款修改的用意大家應該能明白。

第五個修改點是強調銀行貸款自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要求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這個應該主要說的是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權力強行要求銀行發放貸款的情況。其實,當前中國商業銀行積累的壞賬,大多是由地方政府造成的。地方政府利用城投公司這樣的平臺,從商業銀行獲得了大量的貸款,其中很多都是半強制性的貸款。畢竟地方的一些中小商業銀行是要指望地方政府吃飯的。所在,這次修改商業銀行法,就是希望從根源上制止這種強制放貸的情況。但是依我看,這種效果不會很好。現在地方政府債務纏身,都在借新還舊,有的利息都還不上。如果不能繼續從銀行獲得貸款,這些地方債將可能大面積違約,這樣的金融風險也是很大的。

第六個修改點是新增多項保護客戶權益的要求。如明確了銀行向客戶提供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產品和服務,造成客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得過度放貸和掠奪性放貸,應合理確定授信額度和利率,不得提供明顯超出客戶還款能力的授信。

這個修改點應該主要是針對這兩年、特別是今年以來很多房子斷貸斷供,以及很多信用卡還款逾期的現象。新修改的內容要求增加對客戶還貸能力的評估,比如說客戶的收入和資產情況。就是說你有多大的還款能力,銀行才能對應放多少款。不能說你月收入只有1萬,給你貸款後需要你每月還款2萬,這是明顯的掠奪性放貸。不僅是對借貸者不負責任,也會增加銀行的風險。

第七個修改點是為防範銀行經營風險,新增並細化銀行風險處置和市場退出相關要求,這些內容與此前監管部門多次提及的高風險金融機構風險處置和退出機制的思路一脈相承。在現行的《商業銀行法》所規定的基礎上,細化完善接管條件、接管組織職責、破產清償順序等有關要求。

這一條明顯針對的就是這兩年中國一系列商業銀行出事進行的安排。這兩年,中國一些商業銀行因為壞賬問題,紛紛雷爆。比如說包商銀行被接管,錦州銀行、營口銀行、洛陽伊川農商行、甘肅銀行等被擠兌、接管的事也是接二連三,可以說這只是中國銀行系統壞賬爆發的冰山一角。

這些銀行如果被擠兌,或者失去兌付能力,通過什麼程序和辦法,能保證這些銀行能有序退出,不產生大的金融動盪和風險,這是中國金融主管部門必須解決的問題。所以這次修訂《商業銀行法》,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就是為銀行的破產倒閉和有序退出做準備。這也是我之前一直在說的,中國的中小銀行將會出現大量的雷爆事件,具體就是看什麼時間了。

所以總體上來說,這次修訂《商業銀行法》,不是臨時的一時興起,不是隨便的一個動作,按照他們自己的話說,就是有目的、有預謀的,為了防止商業銀行崩盤,從准入門檻、治理結構、風險監控、市場退出等方面進行的一次集體挽救動作。當然,最終結果如何,不是由他們說了算,而是市場說了算。

除了修訂《商業銀行法》,這次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也有很深的用意,可能比修訂商業銀行法影響更大,更有目的性。

中國央行
位於北京的中國央行總部大樓(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這個修改在網上的新聞報導很少,遠遠沒有修改《商業銀行法》的報導多,但是可以看到一些修改建議,從這裡也可以看出很多端倪。

修改的主要內容如下:一是明確人民銀行在宏觀審慎政策框架中的基本定位;二是賦予人民銀行系統性金融風險處置的具體措施,例如監督問題機構實施自救,維護金融穩定,提供流動性支持,收購、管理、處置有關資產等等;三是賦予人民銀行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職責和手段,明確人民銀行牽頭國家金融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推動實施國家金融安全審查,切實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這些話說得比較學術化,比較隱晦,翻譯成大白話其實就是三點:

第一就是央行應該為金融市場的壞賬爛賬買單,而且納入法定程序。這些壞賬爛賬包括商業銀行的壞賬以及政府的地方債等。

第二就是央行必須牽頭承擔責任,通過印鈔來維持資產泡沫,防止資產價格崩盤。

第三就是印鈔的數量由央行根據債務情況來定,防止其他部門干擾。

其實,這個修訂就是讓央行回到朱鎔基改革之前,央行和政府財政不分家的狀態,就是政府缺錢就直接印錢這樣一種狀態,通過立法的形式,將債務貨幣化。

當然,放到現在來說,就是央行也可以為地方的政府債務兜底,為商業銀行的壞賬以及大型央企國企債務兜底。只要債務違約就可以找央行借錢,可以不需要抵押,還不還是另外一回事。大家想想這是什麼後果?其實就是無錨印鈔嘛。所以,這次《銀行法》改革的結果就是無錨印鈔,為壞賬無限責任兜底,回到1994年之前反覆惡性通脹的狀態,後果是不堪設想的。

1978年到1994年之間,中國貨幣既沒有外匯作為抵押,也沒有黃金作為抵押,僅僅是依靠沒有價值的濫發的國債作為抵押品,所以貨幣發行沒有准線,沒有錨。只要政府缺錢了就印鈔,非常隨意。

1979年底,廣義的人民幣供應量(M2)為1555億元,從1984年到1990年,人民幣鈔票供應量增長開始駛入快車道,此後幾乎每年的M2增速都在20%以上,尤其是1984年和1986年,M2甚至達到了39%和31%這樣的驚人增幅。

這樣的結果就是出現了幾次大的通貨膨脹。1988年通貨膨脹達到了18.8%,1994年通貨膨脹率達到了24.1%,大家敢想像嗎?價格闖關的時候,大家甚至都去商店裡搶購物品,從電器到食鹽,見什麼買什麼,就是不留鈔票在手裡。

為什麼會有通脹呢?因為貨幣超發。為什麼會貨幣超發呢?就是因為財政赤字貨幣化,央行和財政部不分家,政府缺錢就讓央行印錢買自己的國債,還不上利息也找央行印錢,最終結果就是鈔票印得太多,鈔票背後的抵押物國債沒有信用,所以貨幣就貶值,通貨膨脹非常嚴重,物價飆漲。外匯匯率官方和黑市的價格相差很大,投機倒賣的很多,中國的金融幾乎要崩盤。

後來是朱鎔基鐵腕出臺了《中國人民銀行法》,讓政府財政和央行分家,政府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量入為出;央行獨立運作,和財政脫鉤,關閉了貨幣的閘門。這部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

所以,按照這些規定,現在要求財政赤字貨幣化的說法其實是違法的。目前為止,央行持有的國債規模也僅僅在1.5萬億左右,不算高。當然央行通過麻辣粉、酸辣粉、再貼現等渠道持有的地方債還是比較多的。這是另外一回事。

朱鎔基讓人民幣和中國國債脫鉤,然後掛鉤美元,以美元為錨印鈔。將對美元的官方匯率一步降到1:8,進行有管理的浮動,即每流入1美元,就發行8塊錢的人民幣,嚴格貨幣發行。比如美元兌人民幣是1:8,那麼每賺1美元即發行8元人民幣。由此,結束了中國無錨印鈔的時代,外商對中國的信心也開始增強,包括他進行的分稅制改革,這也開啟了中國經濟起飛的30年。

所以,一句話,中國的經濟發展和穩定,主要是因為放棄了財政赤字貨幣化的結果,放棄了以債為錨,開始以美元為錨,為中國的貨幣發行找到了定海神針。

而現在,中共開始自毀長城,徹底放棄支撐了中國經濟繁榮數十年的以美元為錨的貨幣政策,回到無錨印鈔的時代。這次修改《商業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法》就是放棄朱鎔基當年修建起來的這最後的金融防火牆,徹底打開央行的貨幣閘門,進入貨幣洪水氾濫的惡性通脹時代。

當年的中國經濟體量下,金融開放程度有限,印鈔還容易收回。現在中國不管是經濟體量還是債務總量,和當年都不可同日而語。現在一旦閘門打開,結果必然是洪水滔天,哀鴻遍野。老百姓當然是這些苦難的直接承擔者……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責任編輯:宇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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