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稱,中時應該按月給付陳志東薪資5萬4625元到其復職為止,但可再上訴。(圖片來源:Solomon203/維基百科/CC BY SA)
【看中國2020年10月16日訊】(看中國記者盧乙欣綜合報導)中國時報記者陳志東於2017年在網路平臺上撰文「中國時報請停止踐踏媒體尊嚴」,揭露新聞業配嚴重性後,慘遭開除。他因不服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日前高等法院判決,中時應該按月給付陳志東薪資5萬4625元到其復職為止,但可扣除先前已付的34萬8225元。中時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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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報導,陳志東主張,他原本是中國時報影視生活中心的記者,卻於2017年5月3日被調職至編輯中心擔任編輯人員。陳志東面對勞動條件不利變更,違反勞基法,遂決定於2017年5月25日向臺北市政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孰料於6月27日調解不成立的隔日,就遭到中時解雇。至於解雇理由為陳志東已連續3日曠職,以及故意散布不當之言論,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中時稱,因陳志東不聽從主管的指示進辦公室開會,為了經營管理、培訓多元人力之必要,才會將他調職,讓他改任編輯,此事並沒有違反僱傭契約。中時也指控,陳志東於2017年5月31日至6月2日,連續曠職3日,同年5月18日,又透過網路平臺發布「中國時報請停止踐踏媒體尊嚴」一文,洩漏營業秘密與職務應保守秘密,因此決定終止僱傭契約。
高院認為,中時將陳志東從記者調為編輯,並非屬經營上之必要;雖然中時指控陳志東曠職3日,但經查電子郵件紀錄後,發現他有2日皆有發稿單給同事,交付了工作成果,難認定為曠職,故中時以陳志東無故曠職3日以上為由,將他解僱,難認合法。
高院表示,陳志東雖然透過網路揭露新聞業配,並且附上「中國時報冰山一角之編經新聞結案金額報告」等資料的業配業主及業配金額,但這一些資料均在中時群組內傳送,沒有進行任何加密措施,也未註明內容屬於秘密或是群組人員應該保密,因此,這些資料是否屬於中時的營業秘密,值得懷疑;加上中時未能舉證因陳志東的撰文而遭遇何種損害,難以認定陳志東有何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高院還表示,陳志東曾經多次以電子郵件通知人事主管,除了請求恢復他的發稿權,還拒絕轉調編輯,至於中時雖然明知此事,卻未能做出任何正式的必要協力,所以,陳志東仍得請領報酬,而且並無補服工作之義務。
高院判決,中時應該從解僱當天,亦即為2017年6月3日開始,按月給付陳志東5萬4625元的薪資,直到復職日為止,而陳志東同意,跟中時之間的報酬債權,可以先扣除日前已領取的34萬8225元。陳志東部分還確定,中時若不服,可再提上訴。
蘋果日報3月17日報導,陳志東於2018年上網發表「告贏中國時報」一文,該文因提及中時「頭版如紅衛兵大字報」等,被中時以貶抑名譽為由,提告求償。
至於中時提告則主張,陳志東在部落格「烏雲也美麗」上發布以「告贏中國時報」為標題的文章,內容提及:「中國時報進入全面吹捧旺旺中共政權年代,頭版變得宛如紅衛兵大字報。」該文貶損中時名譽,且多屬主觀意見或臆測,沒有事實根據,陳志東既然曾任中時記者,理應善盡查證責任,故提告要求陳志東賠償30萬元,並應在中時頭版刊登道歉啟事。
該案在審理期間,陳志東主張有學者、作家評論中時為親中媒體,連美國的《華盛頓郵報》亦曾報導相關訊息,因此他在部落格上發文稱「中國時報進入全面吹捧旺旺中共政權年代」等語,均屬事實陳述,且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陳志東說,他撰寫「中國時報進入全面吹捧旺旺中共政權年代,頭版變得宛如紅衛兵大字報」,動機是要告訴民眾,政治人物及財團能夠操弄媒體、不少新聞都是「業配文」,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善意地發表評論,同時也是受到《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
對此,高等法院表示,陳志東批評中時吹捧中共政權等語,雖然是個人主觀的價值判斷,但新聞標準是否遭受中國當局影響而失去了新聞真實客觀報導的社會義務,仍可受公評,陳志東的評論並無違法。
關於陳志東針對中時又批說「頭版如紅衛兵大字報」雖是個人主觀意見,卻沒有逾越適當評論範圍,因頭版新聞如何選輯,是可受大眾公評及監督的。因此,雖然陳志東的言論苛刻、刺耳,卻是屬言論自由範疇,因此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今判《中時》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