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等8人,被控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辯方指出陳當時於現場要求港警克制及冷靜,以及應給予足夠時間予市民離開,法官也認為,這樣的話是參與暴動的人會講嗎?資料照。(圖片來源:看中國視頻截圖)
【看中國2020年9月29日訊】「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等8人,被控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案件昨日續審。控方舉證完畢,第四和第五被告的律師代表於中段陳詞時,都指控方證據薄弱,法官沈小民表示需時考慮案件表證是否成立,押後今天續審。辯方又指出陳當時於現場要求港警克制及冷靜,以及應給予足夠時間予市民離開,法官也一度質疑指「呢啲說話係參與暴動嘅人會講?」。控方回應指陳的相關說話帶有挑釁性,並且質疑為何陳沒有要求在場人士不要集結、不要擲汽油彈,而只單方面要求港警等。今日結果,法官撤銷陳的罪名。
據《立場新聞》報導,代表陳虹秀的資深大律師潘熙作中段陳詞,指控方證據薄弱,認為並無任何證據顯示陳與在場其他人士集結及有共同目的。潘還說,陳在現場以揚聲器所講述的內容,包含要求警方克制及冷靜、要求警方給予足夠時間使市民離開等;期間法官一度質疑「呢啲說話係參與暴動嘅人會講?」,法官也指出陳當時所穿黑色上衣寫有「我哋係社工,守護公義」字眼。
控方指上衣印「守護公義」字眼屬政治表述
法官要求控方澄清其檢控立場,是否單憑各被告的裝束、衣著與裝備,以及於現場被捕,即可推論他們參與了暴動。控方則回應指,認為上述基礎已足夠,而且有部分被告於現場亦有所作為。
不過代表控方的大律師張錦榮質疑,為何陳虹秀只向警方說出相關內容,而聽不到她要求在場者不要集結、不要投擲汽油彈等,因此認為陳對警方的要求是屬於挑撥言論。控方還強調並非不尊重社工,但認為陳上衣所印有的「我哋係社工,守護公義」字眼,可以被視為開脱理由之外,亦為一種政治表述。
警員承認處理證物時違反程序
第四被告龔梓舜於案中除了被控一項暴動罪外,另被控了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其同日在軒尼詩道117到123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伸縮棍和一個思疑汽油彈。
代表龔的大律師石書銘就該控罪中段陳詞指,控方證據非常薄弱,且處理相關證物的警員於庭上承認,處理證物時違反所有相關的處理證物程序,並自認有所失誤,故認為相關控罪應表證不成立。控方回應指,即使處理證物有所失誤,亦不代表涉案事件無發生,認為控方證據足以支持法庭作出表證成立的裁斷。
八名被告依次是余德穎(24歲,職稱自僱人士)、賴姵岐(23歲,職稱學生)、鍾嘉能(27歲,職稱電腦程式員)、龔梓舜(23歲,職稱廚師)、陳虹秀(43歲,職稱社工)、簡家康(19歲,職稱無業)、莫嘉晴(24歲)、梁雁彬(25歲,職稱無業)。
該案件編號:DCCC 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