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在香港反送中運動擔當記錄者的重要角色,港警突然修例限制未在政府新聞處系統的傳媒採訪,被指嚴重窒礙新聞自由。(圖片來源:龐大衛/看中國)
【看中國2020年9月23日訊】反送中運動期間港警執法針對傳媒採訪屢見不鮮,如今再就記者定義劃下「紅線」。警察公共關係科9月22日去信香港記者協會等四個傳媒工會,宣布單方面修改《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今後僅承認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或國際知名外媒的記者採訪,不再承認記協、攝記協會員證。此舉變相由港府向記者「發牌」,將來網媒和學生記者可能被打成「非法採訪」。
過去不少網媒和學生記者在抗爭現場拍攝到關鍵事件的畫面。各界轟港警新做法屬越權審查新聞界,損害市民知情權。也有立法會議員指新聞自由受《基本法》保障,不是由政府決定誰可以採訪,相信有關規定會受到法律挑戰。
警突改「傳媒代表」定義 不承認記協會員證
綜合《蘋果日報》等港媒報導,港警以「協助前線人員執行職務」為名,22日通知傳媒工會將正式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根據舊有《警察通例》第39章,「傳媒代表」定義為:一、持有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者;二、持有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者;三、持有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者。通例並無限制持證人屬何種傳媒機構。
在新修訂的《警察通例》下,本地傳媒機構須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GNMIS),其記者才會被認可為「傳媒代表」,變相由政府新聞處向記者「發牌」。警方今次改動後,不再承認兩個記者協會的會員為傳媒代表,即是變相限制未有於GNMIS登記的媒體,包括網媒和學生媒體代表日後的採訪。
只准新聞處登記機構及知名外媒採訪
至於外國新聞機構,警方稱,持有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及電視廣播機構所發出身份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工作人員,亦符合「傳媒代表」定義。但警方沒有提及何謂「國際認可及知名」。政府新聞署其後回覆傳媒查詢稱,會考慮相關媒體的收視、收聽率、發行量及讀者人數,有關傳媒機構必須是有採訪及向其國家的公眾報道綜合性原創新聞為主等。
發出信件的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形容,今次修改《警察通例》後,前線警務人員可更有效地辨識傳媒代表。
去年10月,特首林鄭月娥被問到會否統一記者登記、發出官方記者證時,林鄭宣稱「無任何意圖、無任何計劃」。惟不足一年後,港府強行修例限制在反送中運動中活躍的網媒及公民記者等採訪,引起香港社會的高度警覺和強烈反對。
記者工會抗議變相推「官方發牌制」
對於警方突然修改警察通例,並取消記協記者證,香港記者協會主席楊健興認為已「接近官方認可記者制度」,是規管媒體的前奏,已嚴重破壞警方與記協之間的互信及合作關係。他直斥警方「協助傳媒工作」的說法虛偽,實質針對網媒及校媒。他指,警方看到很多獨家片段都是校媒和公民記者所拍,例如早前12歲女童被警員飛撲制服等,廣被各大傳媒使用,一旦這些媒體採訪受限,對主流媒體亦有影響。他擔心這些不在新聞處名單的傳媒將失去記者採訪待遇,除未能採訪外,亦有機會收到限聚令告票或被指違法。楊健興指,記協正就修例研究下一步行動。
記協、攝影記者協會等8個傳媒工會發表聯署聲明,嚴正抗議警方單方面修例,嚴重影響採訪自由及新聞自由,亦令香港逐漸走向極權管治之路。聲明指出,《基本法》第27條保障香港居民的新聞自由,警方絕不應利用行政手段篩選傳媒,損害港人權利。
聲明提到,「傳媒代表」定義的相關指引已實行多年,警方在完全沒有討論及諮詢的情況下,單方面作出重大修訂,一手破壞雙方建立多年的關係。聲明指,警方將「傳媒代表」定義當中剔除「持有香港記協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人士」,做法「變相由官方界定何謂記者,根本地改變香港原有的制度,無異於實行官方發牌制度」。聲明又指,該會現有604名有資格申請記者證的正式會員,所有證件均按照記協會章規定發出,審批過程嚴謹,從未出現濫發情況。
35網媒9大學校媒聯署譴責打壓
《蘋果日報》報導,「啤梨晚報」、「全民記者」和「PSHK Media」等香港35間網媒22日也發表聯署聲明,指現今網媒大行其道,但政府一直把他們拒諸門外,如今警方修例篩選媒體,進一步破壞新聞自由及香港的制度,令香港在國際蒙羞。聯署表明會「無懼風雨繼續採訪」,捍衞制度和法律保障的新聞自由。
香港9間大學的新聞系學生媒體亦聯署譴責警方擅改「傳媒代表」的定義,打壓絕大部份網媒、公民記者及校媒,嚴重打擊新聞自由及採訪權,令香港正式步入審查傳媒年代。
議員斥「行外人管行內人」或受法律挑戰
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批評警方做法是「變相發牌制度」,明顯是「行外人管行內人」,質疑警方日後會運用《警察通例》的公權力來排除不喜歡或政見不一的傳媒組織,「讓香港進一步變成一個警察城市」。
他相信網媒、公民記者和學生記者日後將被排除,但這些記者在反送中運動期間多次揭露警暴問題,例如他早前私人檢控在西灣河向年輕人開槍的警長一案,正是網媒拍到開槍過程,成為法庭認可的證據;8.31警察無差別襲擊香港市民,打人的畫面也是由公民記者揭露的。「這些畫面不重要嗎?這些畫面不是公眾知情權嗎?警察憑甚麽用自己警權、用武力、用公權力將這些公民記者、網媒、學生組織排除呢?」
《香港電台》引述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新聞自由是受到《基本法》保障,而不是由政府決定哪些人可以採訪、哪些才屬新聞機構。他解釋,《警察通例》是警方發布給自己的人員,修改有關定義即不接待或不處理哪些採訪申請,或不向某些人發放資訊,影響《基本法》內訂明的新聞自由,如有傳媒因而採訪受到影響,相信有關規定會受到法律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