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網民去年11月11日發起「黎明行動」,一位廚師被指投擲膠圍欄,還襲擊警員及損壞其眼鏡。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兩罪罪名不成立,至於罪成的非法集結罪,則判處即時監禁6個月。圖文無關。(圖片來源:中央社)
【看中國2020年9月19日訊】香港網民去年11月11日發起「黎明行動」及於多區堵路,一位25歲男廚師被指在行人天橋上方,向紅磡海底隧道投擲膠圍欄,被制服時還襲擊港警及損壞其眼鏡。早前他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並否認襲警和刑毁罪受審,昨(1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兩罪罪名不成立。至於罪成的非法集結罪,裁判官葉啓亮則判處即時監禁6個月。被告聞刑之後,向公眾席點點頭,做出「OK」的手勢,向裁判官表示「明白」後步入犯入欄。
非法集結罪成 判被告囚6個月
被告早前承認了非法集結罪,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的父親於十年前過生。被告畢業於科技大學物理系,他為了追求夢想,畢業後於中餐廳當學徒,但年初因餐廳結業而失業。被告在7月找了新工作,仼職出版社的助理編輯,其僱主得知本案,表明願意將來會繼續聘用他。
辯方指,被告將圍欄自天橋上擲下的確有危險性,情節也較單純放置雜物於馬路上嚴重。但是辯方強調,被告從來無使用暴力或者威脅使用暴力,被捕後警方亦未能搜出武器,只搜出口罩、護目鏡等防禦裝置。此外,在他被捕時,該非法集結仍然未牽涉暴力。辯方強調,事件中也無人因為被告的行為而受傷,或者有財物因被告受損。
辯方續指,從片段可知,當有人想從天橋右邊掟雜物時,被告曾一度制止,轉向左邊投擲。據被告解釋,是因為當時左邊的路上已沒有行人或車輛,可見他從來無意圖傷人,或者損毀財物。辯方又呈交被告小學的校長、班主任、母親及哥哥的求情信,都指被告本性善良、負責任、有決心毅力和孝順等,形容他只是用錯方法關心社會。
葉啓亮指,非法集結罪行嚴重,被告不能因表達訴求而犯法。對於非法集結罪,個人背景及動機都不是理由,須判處監禁式刑罰。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獲扣減到6個月。
法官:聲稱受襲的港警口供明顯不一
據《立場新聞》報導,針對襲警及刑事損壞罪,葉啓亮裁定罪名不成立。葉指出,聲稱受襲的警員A於審訊期間,一度指稱他制服被告時,被用力將頭部撞向其右眼,致使頭盔及眼鏡飛脫。但是在辯方盤問下,A又承認不肯定是否被告的頭部撞他,因為其身形較龐大,不排除是手部或者肩膀撞到他。裁判官批評,A對於如此重要的事項,口供明顯不一。
A供稱他上前箍被告的頸,被告向後跌,且其頭盔同時掉下,但葉啓亮指出,這根本不可能打到A的頭部,因為當時A在他的前方,因此撞警員的說法並不準確。
葉啓亮又指,A在庭上承認當時被告正在掙扎,可能非故意襲擊他,亦有可能是不小心。此外,A又表明不排除可能是同僚上前協助時弄到,並承認其手背上的傷不一定是被告造成,所以裁定襲警罪罪名不成立。
法官:被告不可能故意損壞港警眼鏡
對於刑事損壞罪,被告被指損壞A的眼鏡。葉啓亮裁決時指出,A同意被告從沒有轉頭望向他,而且A當時戴著頭盔,因此被告不可能在襲警時就知道A有無戴眼鏡,所以被告不可能故意損壞。而且鏡框完全變形,普通飛脫難以造成,對此A承認有可能是他人踩爛其眼鏡。考慮以上供詞,葉裁定刑事損壞罪罪名不成立。
港警「追錯人」 誤當被告堵路而拘捕
被告為劉禮彥(25歲,職業是廚師)被控在非法集結、襲警以及刑事損壞共3項罪,指其於去年11月11日港鐵紅磡站的A出口近理工大學天橋,放置兩組膠圍欄,並且在理大的平台上襲擊警員A及損壞其眼鏡。
被告原被控於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惟港警翻查閉路電視片段,發現「追錯人」,誤將被告當為是原先堵路的人才拘捕被告。但片段見被告曾經在天橋上掟圍欄,故最後改控非法集結罪。
該案件編號:KCCC809/2020
責任編輯:許天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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