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愛奇藝、騰訊WeTV等沒有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來取得許可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該OTT草案明定要求台灣業者不能夠提供電信設備、電信服務,或是提供網路資料中心服務、雲端服務,以及內容傳遞網路服務等,業者如果違反規定,將可罰50萬至500萬元。(圖片來源:公有領域)
【看中國2020年7月23日訊】(看中國記者盧乙欣綜合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22日公告「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俗稱OTT TV專法),該案顯示一定使用者人數及營業額以上的國內外OTT平台都將可能納管,但不包括UGC相關平台,並明定了台灣業者不能夠租用機房、伺服器給予中國非法OTT業者,最高將可罰新台幣500萬元,草案意見徵詢至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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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與自由時報報導,NCC在7月15日所公布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不僅是要將OTT業者正式納管,NCC更強調,如果中國業者沒有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取得許可,而在台灣提供非法服務,相關電信設備或是服務商不可以提供服務,且必須要配合攔阻,否則將面臨50萬至500萬元罰款。消息一出,國內OTT業者與學者多持正面看法,不過雖然外界期待能助於遏阻違法登台、內容盜版等問題,並促進業界公平競爭,但針對中國非法業者處理,學者、業者多存有「能否事實阻擋」的疑慮。
有電信業者曾表示,技術上很難完全做到完全阻擋,期望主管機關能夠正面表列禁止項目、業者,讓ISP業者得以遵循辦理。
NCC昨日公告「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該草案5章總共20條條文內容,且明定OTT專法主管機關是NCC,亦解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是指經過網際網路傳輸,並由服務事業以自己的名義提供經其編輯及篩選的視訊內容服務,例如是Netflix、LINE TV等平台。
不過,該草案規範的對象沒有包括以分享使用者分享內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 UGC),以及交流資訊(觀點、經驗)為主的社群媒體平台服務,亦就是說YouTube、臉書並不在管理範圍。
NCC說道,為了兼顧產業創新發展,以抓大放小的精神,針對業者採取較輕度的自願「登記制」方式,但考量到民眾視聽權益,得公告一定經營規模以上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應該辦理登記。衡量標準包括了使用者數量、營業額、流量、點擊、數市場影響等,且會透過詢問業者或是調查方式來了解相關數據。若被認定需要登記者,卻沒有登記,將開罰10萬至100萬元。
另外,為了提升我國內容產業製播能量,經過NCC公告應該登記的業者應要公開揭露當年度自製或是合製我國內容的具體措施及比例;同時政府應該就業者扶植我國自製內容的具體措施,並提出鼓勵方案。
草案還提到了,影音若有提供中文字幕,應該為正體中文,相關服務若預定暫停或者終止營業,業者應該在3個月之前就通知使用者,並在網站上揭露補償措施,同時應要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以保障使用者之權益。
此外,針對愛奇藝、騰訊WeTV等沒有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來取得許可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該草案則明定要求台灣業者不能夠提供電信設備、電信服務,或是提供網路資料中心服務、雲端服務,以及內容傳遞網路服務等,業者如果違反規定,將可罰50萬至500萬元。
實務上,境外OTT仍然要在台灣當地租用相關機房及伺服器,才能夠讓影音播放順暢,NCC這一次從設備及技術下手,讓業者影音播放會遇上畫面「轉圈圈」等訊號傳輸不穩或是太慢情況,以防堵業者提供內容。
不過,因為網際網路的服務特性,往往無法在事前就得知傳輸內容,因此草案明定,若電信事業業者事後得知相關內容,應該要配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主管機關(即陸委會)的通知,並給予內容攔阻或者是進行必要處置。如果業者不配合,各目的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處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之罰鍰。該草案的相關罰則都是得按次連續處罰到改正為止。
該草案出爐後,將會再諮詢各界意見至9月20日止,同時會辦理公聽會,經修改後還會送交行政院審查。
OTT草案再次公告 學者建議政府獎勵措施須具體化
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胡元輝在15日推出OTT草案時表示,市場機制應該可以更健全。
胡元輝昨天再次針對該草案表示,NCC能夠把治理範圍延伸到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承擔了一定程度的網路治理責任,精神值得肯定。但他提醒,後續應要思考如何訂定經營規模的標準,哪些的台灣平台業者對市場、對本國自製內容有影響性,必需要就台灣傳播生態實際狀況進行評估。若標準太高,可能只可納入跨國平台,若標準太低,可能會讓還在發展中的平台備受挑戰。
然而,由於該草案內容更關鍵的是希望可以提升台灣內容產業的製播能量,因此學者對此提出建議。
胡元輝建議,獎勵方案應該要更加具體,或是評估強制規定的可能,包括了參考歐盟、加拿大的作法,直接要求跨國的網際網路視聽平台業者應提撥一定比例的營收,投入在地內容產製,像歐盟就要求業者在播放選單目錄中,至少得要有一定的比例(從原先的20%提升至30%)的歐洲作品,加拿大則要求業者在選單目錄上,提供一定比例的本地內容,而且每一年必須回饋營業額5%至加拿大的獨立影音製作基金。
關於明定台灣業者不能夠租用機房、伺服器給予中國非法OTT業者,最高可開罰新台幣500萬元。胡元輝則認為,在網路科技快速發展的當下,此項技術性作為是否真能夠達成攔阻目的,仍需要確實的評估。
台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教授賴祥蔚則說,若電信業者害怕「動輒得咎」,可能得要求平台業者提供更多的資料來供判斷,「大平台編制完整還好,但小平台可能會花費更多心力處理」。
此外,在阻攔內容上,賴祥蔚認為後續的實際執行、判斷仍具有難度。他舉例說,若愛奇藝授權影片給美國公司,台灣再代理回來以進行播出,台灣業者若主張沒有違法,後續的法律程序將如何判斷,都需要再釐清。
賴祥蔚亦提醒,防堵OTT內容與能否扶植本土產業是兩件事,亦呼籲草案出爐後,得需要更多詳細的配套及討論,才能真正讓立法的目的落實。
此外,OTT專法草案於7月15日出爐之際,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台灣OTT協會)曾疾呼,國內合法業者面臨的經營困境,第一是盜版、第二是與境外OTT不對等關係。盜版影視網站123KUBO酷播於2017年5月關站,LiTV的流量立刻增加20%,而當楓林網與其它盜版網站於近期關站後,LiTV的流量也增加了30%,此狀足顯盜版的影響,政府早應該來立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