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當日,大批香港市民上街抗議國安法,防暴警察拘捕示威者。(圖片來源:中央社)
【看中國2020年7月11日訊】香港警方昨日逮捕了五男兩名女,指他們涉嫌協助一名七一遊行當日刺傷警員的嫌疑人逃離香港。
7月1日,雖然民陣申請的遊行被警方反對,但仍有大批香港市民以流水集會的方式聚集在銅鑼灣一帶,抗議北京當局在香港強推港版國安法。一防暴警員在清場期間獨自衝入示威人群,將一名示威者拉扯倒地,其他在場人士出手解救該示威者,拉扯期間一名男子拿出短刀刺向警員手臂,警員受傷後坐在地上,其後所有示威者離開現場。
當日凌晨,警方在一架前往倫敦的飛機上逮捕一名24歲姓黃的男子,指控他涉嫌刺傷警員,觸犯「意圖傷人罪」。
商業及罪案調查科高級警司游健雄昨日(10日)對傳媒表示,逮捕的這七人年齡介於24至71歲之間,他們涉嫌協助黃姓男子逃離香港,包括購買機票,提供交通工具以及傳遞警方消息;若「協助」罪成,七人最高可被判10年監禁。警方還表示,一名被捕人士協助黃姓男子買了一張回程機票,途徑香港,目的地是臺灣。警方表示案件尚在調查中,不排除再有人被捕。
據《蘋果日報》報導,今次警方的逮捕行動引用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0條「協助罪犯」,法例列明:「如某人犯可逮捕的罪行,而任何其他人知悉或相信該人就該罪行或另一可逮捕罪行有罪,並在無合法權力依據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作出任何作為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該人,即屬有罪」,若跟從公訴程序,最高獲判10年監禁。
《蘋果》查詢香港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此法例較少被引用,但法例有保障措施,即「除經律政司司長同意外,不得就上述罪行提起法律程序」,這可減少濫告的情況。但都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就目前情況來看,該法例被濫用的機會頗高。
陸偉雄指,任何人若借錢給某疑犯或拒絕向警方披露對方行踨便屬犯法,他解釋,「借錢」給疑犯,若目的是為幫對方度過經濟難關,看病又或其他用途,則不構成犯罪行為;如果故意協助疑犯逃離香港,則觸犯法例的機會較大,定罪關鍵在於控方能否證明被告明知事主犯法兼欲潛逃外國的情況下仍協助對方潛逃。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家麒則對七人的被捕理由感到震驚及匪夷所思,警方僅僅因為七人協助疑犯購買機票,乘私家車往機場,陪伴同行就將其拘捕,郭感到香港社會好似倒退到羅織罪名、誅連甚廣、人人自危的封建時代,他對於香港警察執法水平淪落到第三世界水平感到悲哀,公權力淪為不折不扣的打壓工具,亦擔心執法、司法部門一起沉淪,嚴重摧毀香港繁榮的基石,使香港跟內地其他城市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