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刷朋友圈,看到一位大學老師上庭辯護,被法官氣得當場淚灑法庭(圖片來源:Pixabay)
【看中國2020年5月9日訊】今天刷朋友圈,看到一位大學老師上庭辯護,被法官氣得當場淚灑法庭。在這裡且不說這個法官到底對不對,作為資不深但還是做過幾個刑事案子的律師,忍不住想說兩句。
記得老早前剛從法院出來做律師,那時還在用96刑訴法,沒高鐵和高速,和同事接了一個江蘇南通的刑事案子,屁顛屁顛開著個二手普桑跑過去向承辦警官遞交手續要求會見。警官看看我們的證件,說兩位上海律師辛苦了這麼遠不容易啊,不過按照法律規定,我們要事先審批48小時,然後才能安排會見,所以要兩天後我們才能答覆你們能否會見犯罪嫌疑人,今天你們請回吧,如果你們嫌路途遙遠,你們也可以先在我們南通遊玩兩天等消息。我一聽就急了,說法律不是醬紫規定啊。警官樂了,說我是根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發布實施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所以我們在48小時內先幫你安排好再通知你們會見。我說就算按照這一條,也是說我們48小時內就可以見到我們的當事人啊,按照你的理解,那就超過48小時了。你如果再通知我隔一兩天,那就不是48小時而是72小時96小時了。警官笑笑,說我們執行自己上級部門的規定應該比你們更清楚吧。你們等我們48小時內安排好了再通知你們過來會見哈。我還想爭辯,同事拉拉我的手然後向警官服了軟,說沒事沒事,我們就先回上海等您的通知,我們也知道你們辦案很辛苦,然後畢恭畢敬留了張名片。
出了警局,同事說案件還在人家手上,為了早晚兩天的事情把承辦惹毛了沒必要。我說投訴呢?同事說等你投訴完黃瓜菜都涼了,況且律協也不一定是八路軍。我們只能怏怏地開車回了上海。第三天警官電話來說可以會見了,等見到我們的當事人時已經離我們最早去南通要求會見過去了四天,當事人在最需要見到律師的時刻卻只能獨自面對警察,警察已經把該問的事情用筆錄定型了。我不是說警察是壞人,警察就一定會刑訊逼供誘供,但是律師制度的設計初衷就是為了保障被告人權利,警察是有功利心驅動的,他們要急著破案結案,警察用這樣的規定收拾律師,律師的保障功能就縮水大半。
現在回過頭去想,那時的刑訴法關於律師會見的條款非常扯淡,由於規定的含糊,為了照顧警察辦案的先手,不讓律師搶先破壞嫌疑人口供的新鮮,公安部就賦予警察對律師會見的審批權,這雖然對律師形成制約,但無形間也給警察自身增加了負擔,所以警察拿著這個48小時的規定也是頭大,自己抓人審人時間都很緊張了,還要對付律師。但承辦也不敢輕易放棄這個權利,因為這畢竟是公安部明文規定的,誰不審批誰就失職。這就解釋了為啥實踐中警察為了拖延時間就可以置基本的語文知識主謂賓定狀補於不顧。
這些東西,在學堂裡不一定學得到,只有真正去和警察檢察官法官面對面打交道,要麼爭辯幾次,把公家人吼趴下;要麼被公家人噴幾次,擦擦唾沫再挺起笑臉接著被噴;再去看守所嗅一嗅那些被關得發臭的人犯的味道,才能明白什麼是真正的法律。AK47之所以是世紀經典名槍,就因為它的設計者卡拉什尼科夫當過兵,知道士兵需要的是什麼樣的武器。
在學堂裡學刑法時一拿起課本就學犯罪構成要件,然後老師告訴我們的是犯罪構成要件目前有四要件流派、三要件流派和兩要件流派,只有我們學校的流派是最科學的。到了法院承辦了案件才知道,其實法官最關心的不是犯罪構成要件到底該有幾個,而是公訴機關起訴的案件證據是不是充分,由此推定出的法律事實是不是清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兩句話也是刑事判決說理部分必須有的聖經語錄),這個事實該套用哪個罪名,判決結果是否經得起時間的檢驗等。此外,如果證據和事實有問題法官該如何解決?這時的解決就不是簡單地按照刑訴法那馬屎表面光的無罪推定原則宣告無罪了事,法官肯定要去請示領導,把責任上交,領導就要和隔壁檢察院公安的領導去商量怎麼辦,要麼退偵補偵,要麼把烙餅做成饅頭,按認定事實該殺的不殺,按認定事實該判20年的只判15年,留個退路。
有時候律師的辯護意見法官也會聽,但是法官的判決邏輯肯定和律師不一樣,法官要搞平衡,律師的話能讓法官聽進百分之五就已經很讓律師感動了,如果哪一天律師的無罪辯護意見真被法官完全採納,恭喜你,你可以轉型做法官了。
說到底,司法界最大的潛規則就是利益的衝突和平衡,而不是學堂裡讓你熱血沸騰的公平和正義。這是一片深不可測的森林,有自我運行的氣候環境,有各種動物彼此的天敵和災害。司法體制的運作規律或者說潛規則,在學堂裡一般學不到,老師也不大會講。有時候覺得,當初在學堂裡學的法律和自己在實踐裡感受到的法律,完全一個是火星的一個是金星的。但是奇怪的是絕大多數時候這兩個星球卻都相安無事,都按自己的運行軌跡在飛奔。老師可以寫出很多對法官和律師毫無用處的論文去搏自己的江湖地位,法官也可以無視一些高高在上的理論而像一個嫻熟的工匠一樣按照自己的部門規程和會議紀要來寫判決書。如果要說這兩者之間的相似度到底有多高,我覺得最大的相似度就是他們都頂著「法律」這個光芒四射的太陽。
當然,也有老師會考慮法律問題的實證經驗,比如有的老師經常在某個律所挂個羊頭,賣個狗肉。當有的當事人需要用專家意見,專家教授就找幾個手下的碩士生博士生去開個會,寫個三五千字的初級論文,然後蓋個簽名章,花一兩天就收個幾萬幾十萬,畢竟自己桃李天下碩果充棟嘛,隨便講一兩句法官也要認真聽聽。其實呢,很多法官最討厭這樣的專家意見,哪怕這些法官當初也聽過這些專家教授的課,甚至還是學生。本來只判兩年的,有專家意見就往三年裡判。
這不是叛逆,這是站隊。
我講這個不是要對老師大不敬,對於認真做專業,能夠花時間精力做實證研究的老師我始終是滿含敬意的。而事實上,很多老師在做實證研究時往往是漂浮在水面上,這裡面的原因很多,比如司法部門對於數據的保密,比如政治原因,比如沒有沉下去好好地去做幾年律師,或者做幾年檢察官法官,做到最後,只是純粹的數據研究,對於自己研究的對象始終不會有感情,不論是同情悲憫還是憎恨。而沒有這些感受,所有的研究就都是乾巴巴的。
法律是人文學科,不是機械或工業科目,法律應該是有感情的。
如果理論和制度設計出來的東西很多都用不到實踐中,無法去保障一些法律條款裡寫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權利,那我們法學教育的意義在哪裡?那些後浪學這些東西幹嘛用?當法官檢察官工匠化流水化,一個個把自己成功地打造成完美的螺絲釘去服務國家利益而喪失了自身職業的獨立性,忘記了當學生時曾經背誦過的法律原則;當律師們的意見不被法官待見,被逼著去靠鑽牛角尖和挑條款漏洞吃飯,被逼著天天在司法機關門口抗議,直到被吊銷執照,這樣的理論和制度設計又有什麼意義?身為律師我歷來是瞧不起同行的眼淚的,我始終認為律師是專業人員,不該靠眼淚吃飯。但是,如果律師們被逼無奈只剩下哭了,真正受損失的是律師嗎?一種神聖的職業共同體,因為族群的撕裂和服務利益不同,而把彼此身段拉低,拿出視而不見的和街頭互搏般的勇氣去砍殺對方,把彼此視為寇仇,法律這個東西事實上也完蛋了。
法律是用來被景仰和敬畏的,而不是被用來嘲笑和哭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