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集市和城牆城門。(圖片來源:公有領域,台灣故宮博物院)
北宋熙寧年間,天下各州正在雷厲風行地推行王安石的新法。這一日,主管河北路河防水利的中央特派員(制置河北河防水利)程昉,獲悉了一個消息——河北路幾個縣的老百姓「相率詣闕訴」,即結成團要到汴京上訪。原來,由於程昉在河北大興水利,許多農戶的「廬舍墳墓」都被水淹沒、毀壞了,還耽誤了秋季莊稼的耕種。有二百餘名農戶不肯忍氣吞聲,便決定進京告狀。
程昉聞訊大驚,急忙將幾個縣的縣令叫來:「你們是怎麼做工作的?怎麼讓一群刁民跑到京城上訪去了?還不趕緊派人給堵回來!」各縣不敢怠慢,立即派人截訪。截訪人員快馬加鞭,在半路截住了上訪團:「你們想上訪是吧?帶回去打一頓。」上訪團謊稱他們並非去上訪,而是想到京師的登聞鼓院送感謝信(謝表),程昉大人在河北修水利,這是便民工程哇,我們農民都很感謝他。
截訪人員一聽,也信以為真,說道:「好事好事。要不,感謝信還是我們來幫你們寫吧,你們寫的恐怕文理不通,送到朝廷會影響地方形象嘛,不如讓我們寫漂亮點。也不勞鄉親們跑一趟,我們馬快,叫兩個吏人送到京師登聞鼓院就行了。」就這樣,河北鄉親的上訪便很富戲劇性地流產了。京城的王安石看到登聞鼓院轉達的感謝信,也很高興,以為程昉在河北的工作做得非常出色,卻不知道程昉原來搞了截訪的把戲。
程昉的截訪很及時,但他的行為無疑違背了宋朝的立法精神。宋王朝在京師設立登聞鼓院、登聞檢院,目的之一便是想建立一條快捷、通暢的「民告官」制度渠道,讓受到冤屈或權力侵害的老百姓,有機會直訴於朝廷,獲得司法救濟。這登聞鼓院和登聞檢院有點像直訴法院,凡有訴狀,原則上都要直呈御前,再由皇帝委派官員審理,而不是退回給地方政府處理。
按照鼓、檢二院的受理程序,「諸人訴事先詣鼓院,如不受,詣檢院,又不受,即判狀付之,許邀車駕,如不給判狀,聽詣御史臺自陳。」意思是說,告狀人先到登聞鼓院遞狀,如果鼓院不受理,再到登聞檢院遞狀。如果檢院也不受理,必須出給書面意見(判狀)。告狀人可以拿著判狀攔駕告御狀。如果檢院不給判狀呢?可以到御史臺申訴。顯然,宋王朝希望通過周密的制度設計,給予民眾一種複合式的直訴機會。
宋代直訴法院的設計有沒有效果呢?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宋哲宗紹聖年間,開封府大戶向氏想在自家祖墳附近修建一間慈雲寺。這向氏原來是向太后的娘家,非尋常家族。時任戶部尚書的蔡京欲巴結皇親,便圈了一大塊地給向氏,要求「四鄰田廬」趕快拆遷,讓給向氏修寺。被拆遷的人家不服,跑到開封府告狀。開封府法官范正平(范仲淹之孫)作出判決:「所拓(拆遷)皆民業,不可奪。」維護了被拆遷戶的利益。但被拆遷戶還是不滿意,「又撾鼓上訴」,告到登聞鼓院,最後蔡京「坐罰金二十斤」。
不過在北宋中前期,鼓院和檢院對訴狀的受理也有條件限制:「除官典犯贓、襖訛劫殺,灼然抑屈,州縣不治者方許詣登聞院。」即除非發生「官典犯贓、襖訛劫殺、灼然抑屈」這類大事,否則,必須一級一級上訴,如果直接就跑到鼓院告狀,那叫做「越訴」,類似於今日所說的「越級上訪」。鼓院通常是不會受理越訴的。
到了北宋後期,越訴的禁令逐漸鬆弛,南宋政府更是制訂了「越訴法」,以一系列法令「廣開越訴之門」。越訴案的出現,多數情況下都與當地政府官員的不法行為有關——如果官員守法,人民又何必越訴呢?人民之所以要越級上訪,往往就是因為當地官員徇私枉法、處理不公。因此,許多越訴案都屬於「民告官」性質,被告人便是官員。
那麼宋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越訴呢?
一、官員枉法濫權的時候。如審案時,若法官「輒紊常憲法,置杖不如法,決罰多過數,傷肌膚,害欽恤政」,受害人可以越訴推勘官及行杖人。二、司法不公的時候。「民間詞訴,……苟情理大有屈抑,官司敢為容隱」,當事人可越訴。三、司法不合程序的時候。宋朝要求訴訟結案後,法院必須給兩造出具「斷由」,「如元官司不肯出給斷由,許令人戶徑詣上司陳理」。四、官府侵佔人民私產的時候。「官司佔田不還,許越訴」。五、官府橫徵暴斂的時候。徵稅時,「州縣於數外妄有科折,……以加耗為名,大秤斤兩,如有違戾,許民越訴」。六、官府有亂收費的時候。宋廷曾「累降指揮約束州縣,不得因公事輒科罰百姓錢物。(違者)許人越訴」。七、官吏勒索商賈的時候。「現任官員收買飲食服用之物,並隨市值,各用現錢。不得於市價之外更立官價,違者,許人戶越訴」。八、發現官員貪污腐敗的時候。「命官犯入己贓,許人越訴。其監司不即按治者,重行黜責」。
也就是說,宋人如果遇到上述幾種情況,可以直接到各級法院乃至京師的登聞鼓院控告,地方官員是不允許截訪的。宋朝當然也發生過截訪之事,不過並不常見。
南宋的「越訴法」還對「告官」之民的權益提出保護,「人戶於條許越訴,而被訴官司輒以他故捃摭者,隨其所訴輕重,以『故入人罪』坐之」。禁止被民眾控告的官府另立名目、羅織罪名打擊報復。古代誣告一般要「反坐」,即如果控告不實,告狀人反坐其罪,例如誣告他人殺人,誣告者要反坐以殺人罪。但在宋代,如果是民告官,那麼即使被發現是誣告,也不用坐罪。宋人說,「天下未聞有因訴吏而坐罪者,明知其帶虛不坐,明知其健訟亦不坐,蓋訴吏猶訴賊失物,終無反坐也。」
歷代王朝都立法禁止越訴,如《唐律疏議》規定,「諸越訴及受者,各笞四十。」《大明律》規定:「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稱訴者,笞五十。」對越級上訴的草民,不管有理無理,先打幾十大板再說。唯獨宋代「廣開越訴之門」,這一點確實非常難得。借鑒宋人的做法,設直訴法院,許民越訴,也不失為改革信訪制度的一個可參考的替代方案。
最後,我們還需要將程昉治水的結局交待清楚。程昉雖然截訪成功,但紙畢竟包不住火,宋朝體制內的監察系統發揮了作用,交相彈劾程昉。宋神宗這才得知河北數縣民田被水淹掉的事情,遂下詔減免那幾個縣的稅收,以作補償;程昉亦「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