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大廈(圖片來源:Stefan Zaklin/Getty Images)
【看中國2019年11月24日訊】(看中國記者雨清編譯)美國參議院、眾議院基本無異議地通過了《2019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該法案共9章,主要包括:政策聲明、對《美國-香港政策法》(1992年)的修訂、關於違反美國出口管製法和聯合國制裁的年度報告、保護美國公民和其他人免遭秘密遞解、對於破壞香港基本自由和自治的制裁、制裁報告、關於中國國家媒體、關於人群控制設備對香港的出口。
第三部分 政策聲明
法案首先說明瞭美國對香港事務的基本政策,即:
(1)再次重申了1992年《美國-香港政策法》(第102-383號公共法)所確定的原則和目標。
(A)美國願意看到「香港持續保持活力,繁榮與穩定」;
(B)「支持民主化是美國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則」,因而「自然適用於美國對香港的政策」;
(C)「香港人權對美國極為重要,與美國在港利益直接相關,是香港持續保持經濟繁榮的基礎」;以及
(D)香港必須保持充分自治,從而可以依據美國的特定法律或其規定,獲得與中國大陸不同的的待遇;
(2)支持香港人民依據1984年12月19日在北京簽署的《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在本法案中稱為「聯合聲明」)、1966年12月19日在紐約訂立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等法律文件,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基本權利和自由。
(3)支持香港人民對於民主的追求,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本法中稱為「基本法」)所確立的通過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的「最終目標」;
(4)敦促中國政府恪守對香港的承諾,允許香港高度自治,並確保香港選民自由享有以普選方式選舉行政長官和香港立法會議員的權利;
(5)支持建立真正的民主機制,自由公正地提名和選舉香港行政長官,並支持在2020年之前,進行公開和直接民主選舉香港立法會成員。
(6)支持香港人民行使《基本法》,《聯合聲明》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規定的言論自由,新聞出版自由和其他基本自由的權利;
(7)支持香港人民獲得《基本法》,《聯合聲明》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賦予的免遭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或監禁的權利;
(8)呼籲國際社會關注中國政府對香港人民依據《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以及根據《基本法》和《聯合聲明》所獲得的高度自治權的侵犯與剝奪;
(9)保護居住在香港的美國公民和長期永久居民,以及來港和過境香港的人士;
(10)維持對美國和香港雙方互利的經濟和文化聯繫;以及
(11)與包括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和韓國等在內的盟國進行協調,以促進香港的民主與人權。
第四部分 對1992年《美國香港政策法》的修訂
一、針對國務院提交香港報告,增加了SEC 205條款,即將原法案中所規定的1997年之前的每兩年一次及97至99年間的每年一次,改為今後每年至少一次,並結合301條款所要求的報告內容,向國會作出書面報告,說明香港是否可以繼續享受其在1997年7月1日前,根據美國法律所給予的特殊待遇。
報告將涵蓋眾多方面,其中包括:商業協議;包括引渡要求在內的司法合作;制裁執行情況;出口管制以及涉及雙重用途的一些關鍵和敏感技術的協議及其他形式的交換;美國與香港之間的正式條約或協議;其他國務卿認為相關的合作領域;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在內的,涉及集會自由、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和新聞及出版自由(包括網際網路和社交媒)等港府的內部決策;普選(包括通過普選,選舉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成員的最終目標);司法獨立;警察和安全職能;教育;有關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國中央政府,或竊取國家機密的法律或法規;有關外國政治組織或機構的法律或法規;有關政治組織的法律或法規;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和1966年12月19日在紐約簽署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列舉的其他權利。
在具體內容方面,報告將包括:1)對中國政府違反《基本法》或違背在《聯合聲明》中所做出的承諾,從而在上述各個方面對香港的自治造成的侵害的成度的評估;2)對在上述各個方面,由於香港自治權的削弱或港府未能履行其在國際協議中對美的義務,從而對美國與香港之間的合作所造成的影響的評估;3)針對本法所要求提交的報告以及301條款所要求提交的報告中列舉的香港自治權受到削弱,以及無法履行其國際協議中對美國的義務,美國政府所採取的具體應對措施的清單。
在提交報告時,國務院應考慮《聯合聲明》中有關香港的條款,義務和期望。除此之外,如果國務院認定有必要,國務院可以根據香港的局勢發展,隨時向國會提交補充報告。
二、提交報告的例外
如果國務院認定,免除提交報告符合美國的國家安全利益,並且在豁免生效之日或之前,國務院將豁免提交報告的意圖通知了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和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國務院可以免除提交報告。
除了美國政府針對香港自治權受到削弱及無法履行其國際協議中對美國的義務,所採取的具體應對措施清單外,在美國總統簽署行政令,中止某一美國的特定法律適用於香港的情形下,國務院可以免除提交相關方面的內容。
三、簽證申請
針對赴美學習或工作的簽證申請人,法案增加了SEC206條款。
(a)香港學生的簽證資格。在2014年及之後在香港居住的申請人提交的赴美讀書或工作的簽證申請,不會因為申請人曾遭受出於政治動機的逮捕、拘留或其他反政府行為,而被拒絕。
(b)國務院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領事官員熟悉這一政策,並給予適當的培訓和支持,以確保該政策得以執行,避免受影響的個人在簽證申請處理過程中,受到歧視或不必要的延誤。這些措施包括:
(1)為派駐北京的美國大使館或在華的美國領事館,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美國領事館的所有領事官員提供專門的培訓;
(2)指示美國駐香港領事館保留一份,曾由於行使《世界人權宣言》或《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列舉的權利,而遭受港府、中國政府或者上述政府的中間機構,出於政治考量起訴、拘留或定罪的人員的名單,以方便對香港居民的簽證申請進行交叉檢查;及
(3)在美國政府網站上,及時更新任何與簽證資格相關的政策的信息。
(c)與持共同觀點的國家合作。國務院應聯繫其他民主國家的有關代表,特別是那些從香港收到大量學生和就業簽證申請的民主國家,向他們通報美國對於參與香港非暴力抗議活動而遭受逮捕的政策,並鼓勵他們採取類似步驟,以確保非暴力抗議者的權利,確保他們不會因為港府和中國政府的行為而受到歧視。」
第五部分 在香港發生的違反美國出口管製法和聯合國制裁的年度報告
法案規定,在法案頒布的180天內,以及以後7年中,每年一次,商務部、財政部及國務院要向相關委員會提交報告,對在香港發生的違反美國出口管制和制裁法律的性質和成度作出評估,確認違反出口管制及制裁法律,從香港轉口的物品;進口國家和人員;以及管制物品是如何被使用的。
同時,評估受美國出口管製法所管轄的敏感兩用物品是否通過香港轉運,被用於中國天眼系統、天網工程、一體化聯合作戰行動平臺或其他大規模監視和預測性警務系統,或者中國的「社會信用體系」的開發。
評估中國政府違反美國《出口管製法》,利用香港單獨關稅區的地位,利用大灣區計畫、將香港作為國家技術和創新中心,或通過其他可能利用香港作為敏感技術受控渠道,從香港進口管制物品到中國內地的努力。
與此同時,評估港府是否嚴格執行聯合國的制裁措施;說明經由香港,被非法轉運或轉口至朝鮮或伊朗;或因為參與國際恐怖主義、國際毒品販運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有關活動,或以其他方式對美國的國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經濟構成威脅的行為,而遭受制裁的國家、政權和個人的商品和服務的種類情況。
針對香港政府在執行出口管制或制裁方面的不足,對是否有必要在美國駐香港領事館增派財政部,商務部或國務院的人員,進行評估。
報告應以非機密的形式提交,但附件可以保密。
第六部分 保護美國公民及他人防止被秘密遞解至中國大陸受審
法案首先強調了美國的政策及目標,其中包括:
(1)保護美國公民,防止美國公民被從香港引渡,秘密遞解,或跨境綁架至中國受審、被拘押或其他目的;
(2)保護在香港的美國企業免受經濟脅迫和知識產權盜竊;
(3)依據1992年《美國-香港政策法》(第103(7)條),鼓勵美國企業「根據適用的美國和香港法律,繼續在香港經營」;和
(4)依據《美國-香港政策法》第201(b)節,至少每年一次,並根據情況,評估香港政府是否「在法律上有能力履行其在美國與香港簽署的條約和國際協議下的義務」;
在對秘密遞解威脅作出回應方面,一旦總統確認,港府提議或頒布的立法使美國公民面臨被引渡或遞解至中國大陸或其他缺乏對被告人權利保護的國家的風險,總統應在30天內向相關國會專業委員會提交報告,其中要說明保護在香港的美國公民和美國企業的策略;評估該立法對居住在香港、前往香港旅行或在香港過境的美國公民的潛在風險;以及確定1)是否需要增加美國駐香港領事館的領事服務資源;2)香港政府是否具有「法律能力」,繼續履行《美國、香港關於逃犯移交的協定》(1996年12月20日在香港簽訂)或其他相關的執法協定。
第七部分 破壞香港基本自由和自治有關的制裁
首先,對破壞香港基本自由和自治的組織或參與人員認定方面,法案規定,總統應在法案通過後180天內,此後每年至少一次,並結合1992年《美國-香港政策法》第301條所要求發布的報告,向有關國會專業委員會提交報告,認定對在香港發生的非常規引渡、任意拘留或酷刑,其他嚴重違反國際公認人權的行為負責的每個外國人。
同時,在每一項新的破壞基本自由和自治的行為發生後的15天內,向國會更新報告。
總統在準備報告時,應考慮相關國會專業委員會的主席和副主席共同提供的信息以及和其他國家或可信的、人權監督方面的非政府組織所提供的信息。
報告應以非機密形式提交,但附件可以保密。
在實施制裁方面,法案規定,對於參與和實施了針對任何人進行的非常規引渡、任意拘留或酷刑;或其他嚴重違反人權行為的任何外國個人,總統應對其實施制裁。制裁措施包括:
(1)凍結資產。總統應行使《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所授予的權力,凍結和禁止其在美國境內的所有財產和財產權益及其交易,或財產進入到美國,或進入到美國,由美國人所擁有或控制。
(2)禁止進入美國;不得獲得進入美國的簽證或其他文件;不得通過其他方式接納或假釋進入美國,不得享有《移民與國籍法》下的任何其他福利。吊銷其簽證或其他入境文件,無論該簽證或其他入境文件何時簽發,並且立即生效和自動撤銷其手中的任何其他有效簽證或入境文件。
(3)經濟處罰。《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第206條規定的處罰同樣適用於違反、企圖違反或共謀違反,或違反資產凍結的外國人,罰款幅度相同。
總統可行使《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第203和205條所規定的權力來實施制裁。總統可以對指控的對象進行豁免,但必須向相關國會委員會證明該豁免符合美國的國家利益。
方案規定的例外主要包括:
(1)情報活動的例外。但制裁不適用於依據1947年《國家安全法》標題V下所要求的報告而進行的活動,或任何經授權的情報活動。
(2)國際義務和執法活動下的例外。1)允許美國遵守美國與聯合國在1947年6月26日在成功湖上簽署並於1947年11月21日生效的聯合國總部的協議,或其他適用的國際義務;2)在美國進行或協助的執法活動。
(3)與貨物進口有關的例外。根據本條授權實施制裁的許可權和要求不應包括對貨物(任何物品,天然或人造物質,材料,供應或製成品,包括檢查和測試設備,但不包括技術數據。)進口實施制裁的許可權或要求。
制裁的中止。總統可以中止被制裁對象的制裁,但總統必須在制裁中止生效前至少15天前,向相關國會專業委員會報告,
(1)有資料表明被制裁對象沒有組織或參與過導致制裁的活動;
(2)被制裁對象已經因導致制裁的活動而受到恰當的起訴;
(3)被制裁對象可信地證明了其行為發生了重大變化,已對導致制裁的活動付出了相應的後果,並且可靠地承諾將來不參與導致制裁的活動;或
(4)中止制裁符合美國的國家安全利益。
任何制裁應在法案頒布之日起5年後結束。
第八部分 制裁報告
總統應向有關國會專業委員會提交報告,其中應當包括:1)報告提交前一年受制裁的外國人名單;2)對每個人所實施的制裁的類型的說明;3)在該年度中終止制裁的外國人人數;4)實施或終止此類制裁的日期(如適用);5)實施或終止制裁的理由;和6)總統為鼓勵其他國家的政府實施類似制裁而做出的努力。
對於簽證記錄保密要求,總統的報告可以免除《移民和國籍法》第222(f)條中關於與簽發或拒絕簽證或許可進入美國有關記錄的保密性要求。
第九部分 關於中國國家媒體
國會意識到,美國譴責包括《文匯報》和《大公報》在內的、由中國政府控制的媒體,故意攻擊和騷擾民主活動人士以及美國和其他國家的外交人員及其家屬的行徑;
國務卿應明確告知中國政府,在香港或其他國家使用媒體手段散佈虛假信息或恐嚇和威脅其認定的敵人是不可接受的;以及
國務院在向與任何此類媒體組織有聯繫的中國記者發放赴美旅行和工作簽證時,應考慮到上述行徑。
第10部分〈對香港人群控制設備的商業出口〉
國會認為,商務部應與其他相關的聯邦部門和機構一道,考慮對美國目前的對港出口管制進行適當的調整,以防止提供控制人群的管制和監視設備及在香港的不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