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及多位前主席梁家傑、陳景生、李柱銘等人領頭遊行(看中國攝影圖 周秀文)
【看中國2019年11月22日訊】港大律師公會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評論發表聲明
1、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2019年11月18日頒下判詞(「該判詞」),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就其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任何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規例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緊急條例》所制定的《禁止蒙面規例》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2、新華社於2019年11月19日報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工委」)發言人評論該判詞並不符合《基本法》,並主張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判定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
3、法工委發言人進一步主張《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於回歸前已經生效,並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第160條採納為特區法律,因此符合《基本法》。
4、公會認為法工委發言人上述的說法在法律上是錯誤的。
5、香港法院以往曾宣告某些違憲法律條文無效,而法院過往運用這權力並未曾受到質疑。根據上訴庭的案例,香港法院必須根據《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的條文與精神判案,法庭亦有責任宣告違憲的法律條文無效。倘若案件牽涉法律條文的合憲性而法院卻不作出裁決,法院就未能捍衛《基本法》,違反司法誓言要求法官擁護《基本法》的條件。
6、再者,《基本法》第160條沒有規定香港法律於回歸後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採納為特區法律,其合憲性不能被挑戰。《基本法》第160條規定,如任何法律條文與《基本法》牴觸,可依照《基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7、根據《基本法》第1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85條亦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應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任何言論主張香港法院不能裁定法律條文是否違反《基本法》是限制香港法院一向享有的獨立司法權亦違反《基本法》,破壞《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
8、大眾固然可以評論及批評任何法院判詞,但任何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司法程序尚未完結之前就《基本法》作出詮釋或評論的主張,無疑會給予公眾一個印象,就是香港司法機構及制度被施加壓力,這完全無助捍衛對法治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