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三讀通過!「共諜」將重判無期徒刑(圖)


兩位中校退役後赴中國經商,涉嫌被吸收當共諜,幫忙發展組織,刺探台灣軍情,近日遭到法院判刑。
早前兩位中校退役後赴陸經商,涉嫌被吸收當共諜,後遭判刑。(圖片來源:自由時報)

【看中国2019年5月7日讯】由於憲法將中國定義為「大陸地區」而非外國,導致共諜件無法以內亂罪或外患罪論處,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中國、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等,納入現行外患罪規範當中,以避免共諜罪輕判事件再次發生。

此外,針對未獲授權與外國政府(包含中國)或其派遣之人做約定,足以損害國家者,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

據自由時報稱,近年來共諜案頻傳,然而修法前僅能以《國家安全法》洩漏國防機密罪處理,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引發修法聲浪。

5月7日,民進黨團提出修正動議,不予修正原本《刑法》第103至111條條文,另新增《刑法》第115-1條。

提案人民進黨立委王定宇指出,藉由在刑法115條之1明訂中國、港澳、境外敵對勢力均適用外患罪章,是有效將共諜納入的方法,比用「敵人」定義更簡單、清楚,將共諜列人外患罪章,等同「敵國」。

因此,原來審查會通過逐條增列「敵人」,另在第10條增列「敵人」定義,已不需要。

王定宇說,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非經未經政府授權和中國簽訂協議者,罰則只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其情節嚴重或再為相同、類似之違反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其罰則過輕,因此今次也修正刑法第113條。

刑法113條三讀條文明定: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增訂第115條之1,明定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王定宇強調,面對中共武力威脅和滲透,透過本次修法得以護臺灣2千3百萬人生存,保護臺灣安全和民主自由。



責任編輯: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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