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 申請移民時填「單身」收驅逐令(圖)


【看中國2019年2月16日訊】一名來自中國留學生,畢業後申請加拿大移民。由於沒有披露自己有同居伴侶,在取得移民身份數年後,被取消永久居民身份,還收到驅逐令。她上訴失敗,又提出申請人道移民,再度失敗,最後在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 of the decision)環節勝訴,得以獲重審。

中國留學生與人同居 申請移民時填寫「單身」惹麻煩

據BCBay引述加拿大聯邦法院公布的消息,當事人M女士現年37歲,中國國籍,曾於2002年7月,以學生簽證進入加拿大。完成學業後,她成功找到工作,並於2008年10月申請移民,一年後獲批。

不過,她從2007年開始與英語班同學Q同居,在2008年申請移民時已滿一年,算是同居伴侶關係(common-law partnership),但是她在申請表婚姻狀況欄填的是「單身」。

中國留學生申請移民 隱瞞同居關係 收驅逐令
M女士2007年開始與人同居,2008年申請移民時填寫自己「單身」。(圖文無關/圖片來源:Adobe Stock)

2013年,M女士的女兒出生了。同一年,移民部認為馬小姐幾年前申請移民時,謊報自己的婚姻狀況,旋即展開調查。

調查結果證實M女士的同居關係,於是移民部在2013年取消了其移民身份,不久後又發出驅逐令(removal order)。

M女士向移民上訴處(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IAD)提出上訴,表示按照中國的文化,沒有正式領證就不算結婚。可是這個理由並不被法官認同,於是被拒;她又申請司法覆核,再度被拒。

2017年6月,已是兩個孩子的母親的M女士在走投無路之下,申請人道移民,並希望獲得移民官的同情。

M女士在申請中寫到,她21歲時來加拿大留學,至今已16年,早就適應了加拿大的生活。現在,她已是一對兒女的母親,孩子們都是加拿大公民。而她的丈夫已經和她離婚了,長期住在中國。如果被遣返,就沒有人來照顧孩子。

如果她將孩子帶回中國,前夫不會向他們提供生活費。兩個孩子沒有中國戶口,無法獲得9年義務教育等社會福利,畢業後很難找到工作。要想獲得戶口,孩子就必須放棄加拿大國籍,因為中國不允許雙重國籍。

2018年5月,M女士的申請被拒。法官認為,M女士與中國有千絲萬縷的聯繫。她父親、前夫及其他家人都住在中國,而這些家人可以幫她開始新的生活。

M女士只好再度提出司法覆核。在今年1月,M女士終於獲得好消息:法官認為移民官之前做出的分析不合理,所以擱置移民官的決定,批准另一名移民官重審M女士的移民申請。

我們沒有結婚 所以沒有申報呀

儘管我們不主張婚前同居,而且在很多中國人的觀念中,同居並不等於結婚。不過,我們還是有必要去瞭解一下加拿大的相關法律。

什麼是「同居伴侶」(common-law relationship)?

在加拿大,如果兩個人像夫妻一樣共同生活超過一段時間,通常1-2年(取決於執行省家庭法還是聯邦家庭法),兩個人就形成了同居伴侶關係。在生活的各個層面,享受和已婚配偶一樣的權力和義務,例如醫療保險、政府報稅、孩子的撫養照顧等等。

同居伴侶關係在加拿大移民法中的意義和應用

加拿大移民和難民法法規明確規定:

在移民法的框架下,如果同居的兩個人就像已婚配偶那樣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就是同居伴侶關係,法律上,等同於已婚配偶關係。

這就意味著,同居伴侶可以以家庭團聚的方式辦理夫妻團聚移民、同居期所生的孩子,可以作為家庭成員一起移民、兩個同居伴侶可以把收入加起來擔保父母團聚;

這同時也意味著在申請個人留學簽證、訪客簽證、移民時必須申報自己有同居伴侶的事實,否則就違反了移民法的第40條,造成了提供虛假信息,有可能會造成嚴重的後果。

上文提到的M女士,在申請移民時填寫了「單身」,按照加拿大上述法律,她提供虛假信息,違反移民法。

由於中國法律和加拿大法律在這方面的不同,以及申請人或者其代辦中介服務對於移民法知識的匱乏,因此,很多申請人在有意無意間,就提供了虛假信息。

令人扼腕嘆息的案例

申請移民時未提供同居伴侶信息,永失夫妻團聚機會

「我申請移民的時候,和‘女朋友’一起生活了2年多,但是我們沒有結婚呀,所以我移民的時候沒有寫她,我想拿到身份後再和她結婚辦團聚……」

加拿大移民法法規第117(9)要求,在移民時,申請人必須如實提供個人的婚姻狀況;如果申請人在自己移民的申請裡沒有提供其配偶或者同居伴侶的信息,該配偶或同居伴侶就不再是「a member of the family class,(家庭擔保類別的成員)」,從而失去了未來辦夫妻團聚的資格。即便是馬上領結婚證,都因為以前的漏報,不可以辦理夫妻團聚。

這樣的情況很多,但是無論官司打到哪一級聯邦法院,除了極個別的情況,基本都沒有機會和希望勝訴。

Misrepresentation(提供虛假信息/瞞報信息)的嚴重後果

加拿大移民法對於misrepresentation的定義必須是逐字逐句地去理解,放在裡面的每個字都有相應的案例法的論證,是需要專業人士非常嚴謹地從法律角度去解釋。

很多華人因為不懂移民法,或者是在中國大陸養成的表格隨意填,個人信息隨意造假的習慣,來到國外,覺得填個表沒什麼大不了,於是隨意更改自己的個人信息、瞞報信息等,但殊不知,在國外,政府的表格看似簡單,實際上每一個問題都是以法律規定為依據而設計的。

因此,如實提供個人信息,是件非常嚴肅的事。絕對不是憑簡單的「我不知道」、「在中國不是這樣的」這樣的想法就能繞過去的。



責任編輯:江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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