鈕承澤被控性侵 北檢提起公訴(圖片來源:中央社)
導演鈕承澤涉嫌性侵劇組女工作人員,北檢查出被害人胸部有鈕承澤DNA、下體有新傷,今天依強制性交罪嫌起訴鈕承澤,並以他犯後卸責、態度難認良好,建請法院處以適當之刑。
台北地檢署新聞稿指出,鈕承澤執導電影「跑馬」期間認識被害女子。去年11月23日,劇組原訂召開工作會議,鈕承澤臨時取消會議,改邀請友人到家裡聚會,並借機請劇組人員帶同被害女子到場。
去年11月24日凌晨,劇組人員表明欲離開鈕承澤住處,被害女子也無意獨留,但劇組人員未能察覺被害女子神色,被害女子也不願不顧顏面直接離去,因此短暫續留,打算伺機離去。
鈕承澤涉嫌在劇組人員離去後,旋即將被害女子強壓在沙發上強脫衣褲,並以手指強行插入被害女子下體,因被害女子堅決不從,身體蜷縮在沙發上哭泣發抖,鈕承澤才讓被害女子穿回衣物離開。
被害女子事發後隨即打電話向同居室友求助,室友立刻帶被害女子前往醫院驗傷採證並報警。
檢警調查發現,被害女子胸部上殘留的微物跡證為唾液,檢體DNA與鈕承澤相符,下體無驗出與鈕承澤DNA相符的微物跡證,但有新的撕裂傷,且被害女子四肢有因抵抗、遭強壓出現的瘀傷,與被害女子指述相符。
鈕承澤到案否認犯罪,辯稱對被害女子存有好感、雙方認知不同,至於女子指控的犯罪細節,鈕承澤多以當時喝醉酒而不復記憶答辯。
檢察官調查,鈕承澤與被害女子相識不久,依劇組人員等證人證述、鈕承澤與女子LINE對話紀錄,可以證明兩人並無私下互動或曖昧,並無男女好感之情愫。
此外,事發後女子主管要求鈕承澤賠償,鈕承澤雖願意支付新台幣60萬元,但女子拒收。檢察官認為,女子提告動機純粹是希望日後不要再有其他被害人,與賠償沒有關係。
檢察官認為,即使鈕承澤對被害人心存好感而犯案,或誤認被害女子對他也有好感,或犯罪前曾飲酒,都不是寬減刑責的正當事由。
檢察官建請法院審酌鈕承澤事發後歷次發言,全然沒有意識到自己嚴重認知偏差,以及對被害人所造成的傷害,事發後就其犯行避重就輕,試圖用「認知不同」卸責,並暗指被害人「與有過失」,難認犯罪後態度良好等情,處以適當之刑。
檢察官依刑法強制性交罪嫌起訴鈕承澤,依法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