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馬貪官自定奇葩規則:不辦事不收錢 不嫌棄送多少

發表:2018-09-02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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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18年9月2日訊】《檢察日報》近日報導了江蘇省鹽城市城南新區伍佑街道辦事處原副主任耿國順受賄案。文中提到,他曾為自己定「規矩」:每次收禮不超過3萬元。像他這樣受賄自定的奇葩規則的貪官也大有人在。

街道辦副主任為自己定「規矩」:每次收禮不超過3萬

江蘇省鹽城市城南新區伍佑街道辦事處原副主任耿國順給自己定了個「規矩」:收禮就收不超過3萬元的,還認為3萬元以下是小錢,收也無所謂。

判決書顯示,耿國順,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於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漢族,大專文化,原鹽城市城南新區伍佑街道副主任。

2003年春節至2016年中秋節期間,耿國順利用其擔任伍佑財政所所長、伍佑街道辦事處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在資金撥付、矛盾協調、工程驗收、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柏某(另案處理)、王某等16人送給的現金47.49萬元、購物卡1.8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49.29萬元。

2008年至2011年期間,耿國順為職務晉升,先後7次向他人行賄共計人民幣45000元。

2017年9月29日,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耿國順有期徒刑三年零五個月,並處罰金22萬元。

公安局長一個年節要收上百萬元 受賄實行「五不」原則

葉樹養,廣東新豐人,曾任韶關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等職。

據媒體報導,葉樹養替人「辦事」時,往往不是當時接受賄賂,而是暗示或明示對方:年節期間以「紅包」、「禮金」形式送到府上。葉樹養在新豐縣任職期間,找他辦事的大部分人都用「紅包」向他表示「感謝」。在韶關市任職時,有40多個單位或部門、70多名幹部為崗位調整請他幫忙,分別給葉樹養送過「紅包」。

逢年過節之際,葉樹養家門前便是車水馬龍,送禮送錢的人絡繹不絕。葉樹養向檢察機關交代:「每天誰來過,我都記不得了,來人把‘紅包’一放就走了。有的塞到枕頭底下,也有的放到花盆裡,正常情況下,一個年節要收一二百萬元。」

在權錢交易中,他並沒有強討、硬要,而是採用互惠、坐等的方式,甚至還總結出一套「五不」原則,即「不主動索要錢財、不辦事不收錢、不催討該給還沒給的錢、不討價還價、不嫌棄送多少錢」。

2008年8月,葉樹養被查,2010年9月,葉樹養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死刑,緩刑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交通局副局長收錢原則:不能讓單位吃虧

杜國棟,曾是河北省石家莊市交通局原副局長,和一般腐敗官員不同,杜國棟受賄,不是全部拒絕,也不是全部笑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他曾透露自己的基本原則:不能讓單位吃虧,必須把活干好。干的活不行,帶有太強的目的性,送來的錢是不收的。

2003年1月,杜國棟在擔任滹沱河大橋建設指揮部指揮長期間,與中益路橋公司總經理莫某合謀,將實際131萬元工程款,虛增50萬元給付中益路橋公司,後由莫某將50萬元轉入杜國棟在香港的個人賬戶上,杜國棟將此款用於消費和購買個人人身保險。

1995年至2007年初,杜國棟利用職務之便,為港商代表閻某、朔黃鐵路發展有限公司負責人薛某、衡水寶力工程橡膠有限公司經理趙某等21人,在承攬張石高速公路工程、107國道滹沱河大橋工程等項目中牟取私利,先後收受財物合計人民幣169.48萬元、港幣100萬元和美金1.5萬元。

2008年12月1日,杜國棟被邢臺市中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

縣委書記給自己定「三不收」的受賄原則

李剛,河北昌臺縣人,曾任黑龍江省慶安縣委副書記、綏棱縣委書記一職。

據偵破李剛案件的檢察官介紹,李剛大肆收禮受賄,涉及範圍之廣、人員之多,實屬罕見,是一起極其典型的「買官賣官」案。6年來,李剛為屬下幹部謀取利益的事情大體分為七種:副職晉升正職、提拔副科級幹部、平級調整到重點部門、保官不動、推薦副處級以上幹部、受表彰獎勵幹部人員的確定、從鄉鎮調回縣城任職。

為防止被人抓住「把柄」,李剛受賄奉行一對一和有第三人在場不收錢的信條,還給自己定了「三不收」的受賄原則:事沒辦成的不收,關係不密切的不收,幾個人同時送的不收。李剛每收一筆賄賂,都交給妻子保管記賬。很多行賄人覺得直接把賄金送給李剛「不方便」,就直接送給其妻子。夫唱婦隨使李剛受賄的數額如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

2002年6月,原綏化市委書記馬德因涉嫌特大受賄、買官賣官被黑龍江省紀委審查,這使身為綏棱縣委書記的李剛深感不安,夫妻二人急忙將多年來積攢下來的不義之財——20餘張存摺、名貴手錶、數碼相機裝進一個保險箱,送到李剛的侄女李劍英家。李劍英不放心又將保險箱藏到開饅頭店的親屬那裡。

2002年8月,李剛夫婦被黑龍江省紀委審查,9月,檢察機關受理此案。經檢察機關偵查發現,自1996年至2002年6月,李剛利用職務便利,共收受賄賂款228萬餘元,非法所得20餘萬元。為了徹底查清李剛的家產,檢察官們調取了他夫婦倆從1982年以來的20年工資,有252萬餘元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2003年11月,哈爾濱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鑒於李剛主動交代部分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遂以受賄罪、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李剛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行賄罪、轉移贓物罪判處其妻焦紅霞有期徒刑十五年。



責任編輯: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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