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極具爭議的「一地兩檢」條例草案在本週四晚上10時通過,未來香港境內將有「內地司法管轄區」、容許公安在香港執法。圖為特首林鄭月娥等高官出席高鐵竣工儀式。(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看中國2018年6月15日訊】(看中國記者鐘靈綜合報導)香港極具爭議的「一地兩檢」條例草案在本週四晚上10時通過,未來香港境內將有「內地司法管轄區」、容許公安在香港執法。該議案的通過手法,被形容為「粗暴無比」,而該法律實行起來的種種問題尚未解決,留下港人一地疑惑與問號。
香港政府去年7月開始,為了配合大陸發展廣深港高鐵香港段計畫,提出在西九龍高鐵總站實施「一地兩檢」,即把站內部分劃為內地口岸區、區內實行內地法律、由內地執法單位進駐。有關提案引起港民不滿,認為將破壞「一國兩制」以及違反《基本法》中列明的香港自治範疇。不過,去年11月林鄭月娥在建制派護航下,與廣東省省長馬興瑞簽訂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然後以「尊重人大常委」為由拒絕公開《合作安排》全文;12月港府通過國務院向人大常委會提請有關高鐵「一地兩檢」草案說明,草案於27日表決,成為「人大說明就有法律基礎及效力」的先例,由於說明在內地通過,港民甚至無權對此提出司法覆核。
完成上述立法的首兩步後,本周三該議案在立法會進行二讀辯論。期間本身有建制派背景的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多次中止泛民主派議員發言,引起議員抗議,後又先後驅逐5名泛民主派議員。泛民主派指責其限制發言又驅逐議員的手法破壞議會制度,議員梁家傑批評:「你看到梁君彥可以公然地,以最粗暴的,最噁心,最醜陋的方式去處理議事規則,覺得自己可以橫行。」
立法會議員楊岳橋表示,許多港民或許目前未能明白該草案對市民權利的影響,擔心日後發現的時候已經太遲了。
《蘋果日報》報導,條例審議期間,立法會外有近百港民集會抗議,有港民直斥「審議不知所謂,根本不是用正常的司法程序處理」;「一地兩檢令香港法治與司法制度失去保障,難保日後香港人的基本權利」;「香港已經沉淪到這個地步,被香港人自己出賣」。
8年爭議 港民失望至極
究竟「一地兩檢」有甚麼特別?與香港的法治、人權、政治有甚麼關係?
香港市民自2010年港府宣布高鐵計劃後,一直反對聲音不斷。圖為2010年市民抗議港府高鐵撥款計劃。(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西九龍站大部分劃內地管轄行內地法律
港府今年1月正式刊憲的一地兩檢立法草案,將香港高鐵西九龍站大部分劃為內地管轄區,區內由大陸部門行使司法權,而管轄範圍亦涵蓋在香港段內行駛、停留及上落客期間的列車車廂。從刊憲文件上可見,大部分建於地下的香港高鐵西九龍站,其B2入境層、B3離境層大部分劃為內地口岸區,而B4月台層全層均為內地管轄區,並確認大陸部門在區內可行使司法管轄權。在內地口岸區內,香港僅餘的權限只有高鐵香港段的建造權、服務經營權及營運和監管權,香港人員須持有特定證件在內地口岸區執勤,而相關建築物及設施的建設、保險和設計、營運商與員工的僱傭責任及稅務等事宜則由港府負責。
立法會今年2月正式成立一地兩檢法案委員會,在建制派佔多數的情況下,最終委員會正副主席均被建制派包攬。圖為民主派成立的一地兩檢關注組。(圖片來源:一地兩檢關注FB)
人大表決無視「三權分立」法治制度
去年12月港府通過國務院向人大常委會提請有關高鐵「一地兩檢」草案說明,草案於27日表決,成為「人大說明就有法律基礎及效力」的先例。行政方面,按照《基本法》及有關法律,港府行政機關應該先自行提出方案的法律基礎,並向市民解釋,過程應該包含公聽會及公眾諮詢,在將無約束力議案提交立法會前,法律基礎應該明確及有力。不過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曾提出的引用《基本法》18及20條,均被質疑並非符合法理基礎。其後港府卻將訂立法律基礎的權力過渡予人大常委會,由人大對法律基礎作決定及說明,變相釋法,使《基本法》的常規性受到嚴重損害。
立法方面,由於該說明已經提交人大作出決定,因此在稍後的本地立法時,立法會不能作出與該說明相違背的決定,不過正常的做法應該為先由香港立法會議員從最佳效益角度出發進行審議,在有人大說明的情況下,立法會的立法權變相被干預。
司法方面,「一地兩檢」被安排在國內簽署而非香港,則香港的司法機構無權處理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包括最重要的核心文件「一地兩檢草案說明」也是在國內簽署,並且由人大決定內容,變相釋法,港人無權就此提出司法覆核。
一地兩檢繞過香港法院審查權,或對以後香港司法獨立制度埋下威脅。(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奪香港法院違憲審查權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出,一地兩檢成為北京閹割香港法院審查權的先例。他指出,港府按照《基本法》17條將準備立法的法例(下面以一地兩檢為例)向人大常委會備案,不過人大常委會可通過特別審議,由人大常委「決定」該新法例是否合憲合法,不過《基本法》17條中表明,人大只有否決及發回該新法例的權力,不具備審查、修改該新法例的權力;
第二步,人大常委確認新法例、即一地兩檢「合憲」後,如果有港人就一地兩檢提出司法覆核,人大常委就可以藉此主動釋法,表明「凡經人大常委行使立法監督權、確認符合《基本法》的法例,香港法院必須視為符合《基本法》」。在釋法的威脅下,港人極可能不會提出司法覆核,因一旦釋法,則以後所有法律都由「人大說了算」。然而為了避免釋法而不提出司法覆核,港府與北京仍可以聯手推出諸如一地兩檢等與《基本法》抵觸的法例。
第三步,如果人大釋法,香港法院就會依人大對《基本法》的法律解釋審判,以後港府在類似訴訟中往往會勝訴,從而北京就能夠確立人大常委按釋法後的《基本法》17條、即「凡經人大常委行使立法監督權、確認符合《基本法》的法例,香港法院必須視為符合《基本法》」對香港司法的「全面管治權」,「任何違反《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權利與自由的條文,也無須再懼怕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掃除以後所有法律阻礙,包括《基本法》23條立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