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把醫生整成病人的制度,該去看看醫生了(圖)

作者:石扉客 發表:2018-05-17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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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把醫生整成病人的制度,該去看看醫生了
鴻茅事件的當事醫生譚秦東被抓前後判若兩人(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8年5月17日訊】據財新傳媒報導,鴻茅藥業案涉案醫生譚秦東取保候審後被診斷為患創傷後應急障礙(即著名的PTSD),住院治療。

譚秦東患PTSD,主要是兩個原因,根本原因在於此前他因一篇帖子惹禍,被內蒙涼城警方以損害商譽罪為由刑事拘留,後被涼城縣檢察院批准逮捕,前後總共羈押97天的看守所經歷。

直接原因則在於短期內輿情形成,震怒模式啟動,最高檢直接干預下被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回到廣州後,5月11日上午再次在廣州接受了11小時訊問。

簡言之,大體符合外界觀感的一個判斷是,97天零11小時的羈押加傳喚時間,讓一位名校碩士出身的醫生成為了一名PTSD患者。

我票圈裡,至少有包括澎湃評論部編輯瀋彬在內的兩個朋友在公開發表文章感嘆現行刑事司法制度與實踐過於嚴酷的弊端。

我基本同意他們的判斷,願意在這個基礎上再補充幾句。

嚴格講,無論是廣州警方訊問,還是涼城警方訊問,在現行法律框架內都沒有什麼明顯的法律障礙。前者是取保候審地的強制措施執行機關,後者是譚秦東案審查起訴階段補充偵查期間的偵查機關。傳喚顯然也沒有超出法定的最長時間。

刑事追訴程序猶如一旦啟動就高速運行的機器,齒輪咬合,連桿推動,車輪滾滾向前碾壓。能讓它停下來並熄火退回原點的只有三種情況:偵查機關撤銷案件、審查起訴機關不起訴、法院宣判無罪。

在羈押成為常態,保釋成為例外的司法環境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已經偏離了保障訴訟正常進行的程序本義,屢屢變身成為懲罰措施,甚至社會管控手段。

其直接體現,首先就是用刑拘替代行拘。對辦案機關來說,這樣做的第一個好處是是羈押期限可以從最長15天上升為最長37天,第二個好處是刑拘期滿即使不批捕,仍然不會直接釋放,而是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其次就是保釋替代釋放。應當釋放的,變更強制措施為保釋,如此,你仍然是犯罪嫌疑人,仍然可以隨時由保釋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

最後就是「疑案從挂」。無論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無罪,還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都應當釋放,但釋放的前提是偵查機關撤銷案件。實踐做法是,應當辦理撤案手續的,絕大部分情況下都不會辦理撤案手續。

長達一年的保釋期滿後,案件並不會自動撤銷,仍然是偵查對象,這個刑拘或者保釋記錄在某些地方甚至成為違法犯罪記錄,在出入境和辦理某些手續時成為橫亙在你面前的「鬼打牆」。

我的朋友、前媒體人施平,在通過司考後申請律師實習證時就碰到這個問題,至今無解。負責任地說一句,我周圍的熟人朋友裡,至少有近一百位這樣的准「犯罪嫌疑人」。

譚秦東案稍微特殊一點的地方在於,它屬於後兩種情況的綜合體,審查起訴機關一邊退回補充偵查,一邊變更強制措施為保釋。這樣,即便你本係清白,你也沒有辦法申請國家賠償,也很難進一步維權,還可能隨時重啟偵查。

本來,譚案已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如認為不構成犯罪,就應該直接不起訴。現在將案子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同時自己出面把逮捕變更為保釋,當然是一種相當精明的做法,對震怒模式有了已經放人的政治交代,對同僚有了把辦案主動權交回給你的情面照顧。

很難說這種做法違反了刑訴法哪一條,確實找不到。也很難用一個名詞來準確地歸納這種近似惡意執法的做法。更不要再侈談什麼法律職業共同體了,只需問一句,能把醫生生生逆整成精神病人的刑事司法制度,是不是也該去看醫生了?

再重複一遍:刑事訴訟強制措施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非懲罰措施,更非社會管控手段。

稍有亮色的一個最新消息是,譚秦東的律師已經向辦案機關提出撤銷案件的申請。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作者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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