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文件案官判勝訴 長毛:乾淨利落(圖)

發表:2018-03-06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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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人稱「長毛」)涉及的「搶文件案」,裁判官判辭指出,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擁有絕對的言論自由,議員言行不應遭受刑責
香港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圖)涉及的「搶文件案」,裁判官判辭指出,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擁有絕對的言論自由,議員言行不應遭受刑責。(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看中國2018年3月6日訊】香港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人稱「長毛」)2016年11月在立法會會議上抗議,並搶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律政司以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17(c)中的藐視罪起訴。裁判官昨裁定議員「享有絕對的言論自由及辯論自由」,指該條例只適用限制其他公眾在議會內的言行,議員不在此限。

《明報》報導,目前律政司將考慮裁判官的判辭,在決定是否提出上訴。據悉裁判官判辭指出,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擁有絕對的言論自由,議員言行不應遭受刑責,「其言論及行為受所賦予的特權保護,故律政司控訴的條例只適用於限制公眾在議會內的言行,以防止會議受到干擾,但並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

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亦認同,立法會議員應享有絕對的言論自由及辯論自由,若港府以「藐視罪」限制議員的特權,或會構成「寒蟬效應」。嚴指出,立法會權利應不受干涉法庭只有在立法會內事件涉及刑事罪行、例如涉及普通襲擊、刑事恐嚇等事件時,才能夠行使司法管轄權。

梁國雄在庭外形容判辭「乾淨利落」,清楚說明《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作用,保障議員監察政府運作的功能,以及議員不應成為被政府懲罰的對象。不過梁亦指律政司可能有下一步行動,因此現階段未能定論是否會獲撤控。



責任編輯:伏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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