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扣扣,他是個悲劇,而不是英雄(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8年2月25日訊】發生在大年三十的張扣扣殺人案,像一道陰影籠罩在這個喜慶的節日。
隨著傳統媒體的跟進調查,越來越多的細節也浮出水面。
22年前的一場鄰里糾紛,張扣扣的母親在與鄰居王家父子的打鬥中,被王家三兒子擊中頭部身亡。肇事者判刑七年,賠償九千餘元。時年13歲的張扣扣,埋下復仇之念。直到2018年的春節,持刀砍死王家父子三人。
這場以復仇為關鍵詞的殺戮,在中國輿論場上掀起軒然大波。
一邊是為張扣扣喝采叫好之聲,而另一邊,則為以暴制暴、血親復仇背後的社會心態擔憂。
怎麼評價和看待整個事件?司法不公之時私力救濟是否正當?如何避免下一個悲劇的發生?
同樣,我們從頭到尾,和你一起理清思路。
1.22年前的判決是否公正?
1996年的打鬥中,張扣扣親眼目睹了母親的死亡。在最傳統、樸實的正義觀中,殺人償命,天經地義。但殺人者,王家老三王正軍最終只被判處了七年有期徒刑。
為何「輕判」七年?這一刑期是否公允?
從法律適用上來說,這一刑期並無明顯問題。但法律適用基於的事實認定,卻有著爭議。
在定罪上,檢方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殺人起訴。前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後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換句話說,判刑七年,是在法律允許的自由裁量範圍內,談不上「枉法裁判」。
在量刑上,法院採納了四項從輕情節。
檢方起訴的被告人,王家老三,作案時年僅十七歲。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乃法定從輕情節。
坦白認罪,積極主動賠償損失,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則是酌定減輕當事人量刑的情節。
而張家對於三項與「從輕處罰」有關的關鍵事實,有著截然不同的意見:他們認為王家有殺人的故意;行凶者是已成年的王家老二;張扣扣母親作為被害人,在激化矛盾中的過錯被誇大。
1)殺人故意
時隔22年,張家仍然相信王家有著殺人的故意。張扣扣的姐姐張麗波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她清楚記得在衝突時,王家的父親王自新高喊「打死她,打死她我給她抵命」。
僅憑這樣一句話,並不一定能斷定當事人有殺人的故意——在很多糾紛衝突中,人們經常「放狠話」來恐嚇、威懾對方,但並不真的是想殺死對方。因而司法實踐中,往往還要結合諸多客觀的證據來判斷當事人的主觀狀態,例如作案工具的危險性,攻擊的部位以及攻擊行為是否有節制(例如無節制的反覆、猛烈擊打要害部位,就有可能被認定為故意殺人),案發起因、雙方事前關係是否至於讓當事人心生殺機,事後是否有積極救助行為,等等。
檢方為何最終以故意傷害起訴?具體的證據究竟是什麼?呈現在最後判決中,檢方指控的事實,是王家老三「從路邊撿一木棒朝汪秀萍頭部猛擊一下」。猛擊一下,而非多下,確實有利於認定為故意傷害。但在當時的司法環境下,張家很難從檢方得到說明和解釋。與檢方理解的不一致,也為後續的不服與憤懣埋下伏筆。
2)殺人者究竟是誰
張扣扣的姐姐和父親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始終認為當時襲擊張扣扣母親的,是王家已成年的二兒子王富軍。他們相信張家是為了頂罪,才讓未成年的老三承認殺人。
在記者的採訪中,這一說法沒有其他佐證。相反,記者採訪到的其他目擊者中,有人則明確指出拾棒打人者是王家老三。
在22年前,檢方也沒有採納張家的說法,而直接起訴了王家老三。
到底行凶者是誰,公檢機關在辦案時,理論上會採集相應的證言證據。如其他目擊證人都能相互佐證殺人的是老三,而張家提供的證言沒有其他佐證,由此確定行凶者是王家老三。
公檢機關是否與張家就此有充分溝通,我們不得而知。判決直接給出了結論,也沒有具體展示相應的證據細節。
3)被害人過錯
檢方在指控中提出,是張扣扣的母親向王家二兒子臉上吐口水,引起事端;撕打途中她又用扁鐵擊打王家老三的臉,引發對方用木棒還擊。這一事實,辯方無爭議,也最終被法院採納。
但張扣扣的姐姐對此也有異議,她在接受採訪時強調,是王家二兒子先行罵人,母親才與其爭吵。爭吵過程中,母親的喉嚨被對方掐破。而扁鐵,則是她爸爸拿來自衛壯聲勢,「從頭到尾我媽絕對沒有拿這根鐵棒打過任何人」。
張扣扣母親到底有沒有用扁鐵打人,張扣扣的姐姐向媒體表示,當時沒有法醫就王家老二的傷勢進行驗傷。而庭審的證據中,也無王家老二的驗傷證明。在這個問題上,法院如果查明有其他證據證明是張扣扣母親挑起事端、激發矛盾,在判決中能將相應證據能夠解釋得更充分一些,事件也許會更清晰也更有說服力。
在涉及「從輕處罰」的三個關鍵情節上,張家都有不同意見。從張家角度來看,無論是偵查起訴環節還是庭審環節,他們提供的不利於王家的證言都沒有被採納。即便司法機關有其他證據推翻了他們的證言,但至少在判決上,他們也沒有得到充分的解釋和說明。
儘管我們無法斷言,如果公檢機關和被害者家屬的溝通更充分,法院判決的論證更審慎、嚴謹,展示的證據更全面,就能說服張家、平復其憤恨;但當年這樣一場缺乏充分論證和說明的庭審,加上扣除喪葬費後只剩一千五百元的賠償,是難以平息他們的憤怒與仇恨的。
此外,在個別媒體的報導中,記者援引當地村民的說法,稱王正軍只服刑三年即出獄。這一說法暫無其他媒體報導或官方通報印證。但這確實是需要媒體和官方進一步核實、澄清的傳言。如果屬實,王正軍通過何等事由、程序以減刑或假釋?如無合理解釋,只會進一步加深社會對此案「司法不公」的認知。
2.司法救濟的路徑是否堵塞?
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張家並非沒有救濟渠道。
他們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五日內,請求檢察院提出抗訴。檢察院則要在收到請求後五日內,就是否抗訴答覆請求人。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他們也可在十日內提出上訴。
然而,根據漢中市對此案的官方通報,一審宣判後,檢查機關既未抗訴,張扣扣的父親張福如也未提起上訴,判決就此生效。
換句話說,張扣扣及其家人,並沒有窮盡司法制度為其提供的救濟路徑。
但現實,恐怕比這一論斷更複雜。
在解釋1996年為何不上訴時,張福如覺得對方「勢力大」,自己不識字,寫材料還要花錢,只好放棄。
而在那場庭審中,作為被害人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張家並沒有律師。張福如的委託代理人,是妻子的哥哥,同樣也是一名農民。
但張福如其實並未停止抗議。在媒體的採訪中,他在2001年曾到省裡上訪。他委託別人寫的訴狀,將他認為的凶手都寫錯了(他認為凶手是王家老二,而訴狀上寫的還是王家老三),他也因為「沒文化」而沒發現。
不難想像,「沒文化」的張家人,面對複雜的公訴、抗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時的茫然。沒有律師的幫助,他們可能很難理解司法系統運轉的邏輯。加上自己的證言和聲音在整個司法過程中沒有被體現,面對司法救濟之路的無力感,也很容易轉換成對現實的忿懣。
3司法不能補償,可以訴諸私刑?
當通過司法途徑無法求得公平正義時,訴諸私刑,是否正當?
這也是張扣扣案曝出後,輿論撕裂之處。
對於很多法律人而言,這幾乎是一個不假思索即能給出的答案。
嚴禁血親復仇、訴諸私刑,這是法治社會的底線。
如果每一個當事人,都可以按自己認為公平正義的方式去報復、懲戒對方,將是什麼後果?
什麼樣的方式才算公平正義?例如張扣扣案中,22年前參與毆打他母親的,是王家父親和老二、老三。不少人稱頌張扣扣「是條漢子」,有仇報仇,不傷及王家婦孺。但他此次殺害的,除了王家父親和老三,還有當年根本就沒有參與毆鬥的王家老大。這樣的復仇算是公平正義嗎?22年前,王家殺了張家一個人,22年後,張家又殺了王家三個人。即便法院判處張扣扣死刑,王家是不是還要再幹掉一個張家人,數量上才叫「公平」?如此一來,冤冤相報,復仇何時終結?沒有對證據、情節的審慎考量,依據單方面的「公平」行事,私刑的報復往往容易過度且殘忍,造成的社會影響也難以預料。
在為血親復仇點讚的評論中,我還看到一則言論——血親復仇的社會沒那麼恐怖,只要你沒做虧心事,就不用擔心仇家找上門。然而,在一個缺乏法治準則的暴戾社會,你可能都不知道自己的「仇家」會是誰。例如那些執意將自己的失意歸咎於全社會的反社會人格者,依從他們的正義觀,向社會發動無差別的襲擊也是正義的復仇。
民間私刑、暴力的濫用,只會讓社會陷入混亂,陷入仇恨暴力的死循環。在一個現代文明社會,除了對正在進行中的傷害予以必要的防衛、反抗,不允許也不應允許私刑的存在。而司法最重要的作用之一,便是定紛止爭,終結暴力的惡性循環。法官按照衡社會普遍認可的行為規則,遵從透明、正當的程序,衡平雙方權利,審慎考量證據,對是非對錯做出裁決。
張扣扣案這樣的悲劇出現,是為社會敲響警鐘。它警示著中國司法制度的問題缺漏。從表面能見的司法援助、被害者救助制度的缺位,非常技術與細節的司法水平、文書論證水平的提升,到公訴制度中檢察機關與被害者一方的溝通問題、公訴權與被害人權利的衝突、被害人在庭審中的參與和權利保障,甚至再到司法獨立防火牆的建設……
因為法制不健全,而出現張扣扣案這樣的悲劇。其結果,應該指向整個社會對完善司法制度、維護司法公信力的努力,而不是簡單的肯定私刑的正當性,為暴力喝采叫好。
張扣扣是個悲劇,而不是英雄。
但「我們應該行動,司法應該改革」——在大多數人看來,卻成了毫無說服力的輕浮承諾與虛幻想像。
此案大量的評論,表達出來的是這樣的觀點:司法就是不公平的。這個世界就是這樣運作的,不可能改變的。除了殺出一條血路,做什麼、說什麼都是虛的、沒有意義的。
這些論斷背後,是悲觀而犬儒的社會情緒。張扣扣一案的符號寓意,其實也正是對這種情緒的迎合和強化。一方是當權者(王家老大王校軍被殺前是南鄭區紅寺湖管理處主任,但22年前他才剛剛在紅廟鄉政府參加工作),另一方是無權無勢普通農民。權勢者殺人不償命,坐牢三年出獄,一家人仍然過的風生水起;而被害者卻難尋出路,沒有穩定工作,無法成家立業,陷入貧困泥沼。這彷彿是個標準的叢林故事:兩極分化,贏者通吃。
不相信這樣的格局會被打破,是普通人面臨優勝劣汰、弱肉強食的叢林社會,普遍的無力、壓抑與焦慮。
然而,世界是什麼樣,並不代表著世界應該是什麼樣。
如果我們不願意生活在一個戾氣橫行、暴力濫用的社會,就要守住嚴禁私刑、嚴禁血親復仇這根底線,在悲劇之後,促成更有意義和建設性的理性討論。
切莫讓一場悲劇的發生,將社會推向下一場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