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7年12月23日訊】據《Vista看天下》報導,2017年12月20日下午3點,日本東京地方法院,江歌案主審法官准備宣讀判決書。法警把被告陳世峰帶到法庭中央,解除他的手銬。身穿圓領衫的陳世峰,眉頭緊皺,神情呆滯,向為自己解除手銬的法警欠身致意,而後坐在椅子上,聽候判決。
當主審法官讀到「被告殺人罪」的段落,陳世峰可能有些暈眩,腦袋搖搖欲墜,坐不穩。法警命令陳世峰抬起頭,聽完判決。陳世峰身後的法警,努力地扶著他。在場的人注意到,他的頸脖上,大汗淋漓。
前前後後,經歷了大概半個小時,主審法官綜合陳世峰對劉鑫的恐嚇行為,判處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
20年,是法官根據他們所認定的裁判事實作出的判決。如果陳世峰在之後的14天內不上訴,紛紛擾擾一年多的江歌案,就會塵埃落定。然而,真相呢?
我們確知的是,江歌死於陳世峰之手,但是,陳世峰是不是故意殺人?殺人的刀,是誰的?這些,代表國家起訴的檢察官,凶手陳世峰,證人劉鑫,三方的說法,並不一致。關於案件真相,他們之外,還有一個法官認定的真相。
一、陳世峰講述的真相:刀是劉鑫遞給江歌的,致命的那一刀,是揪鬥中偶然失手導致的
1、那晚,我帶著髒衣服,想要去找投幣洗衣機,但是太晚了,店都關門了。一個人走在路上,想到白天和劉鑫的談話,想到自己即將有新的室友,可能以後真的複合無望。
2、我突然想到了江歌,劉鑫現在住她那,她應該能幫著我跟劉鑫說和說和。之前,江歌還代表劉鑫跟我要過10萬日元,說劉鑫懷孕了。因為劉鑫跟我鬧僵了,江歌把我微信拉黑了,所以,我得去她家找她。
3.劉鑫說過,江歌11點就下班回家了,而她自己還要更晚一點,正好趁著這段空隙,我可以單獨和江歌談談,希望能有幫助。雖然沒打過招呼就要直接過去,但是帶上一瓶酒也不會那麼尷尬。
4、我到了,但江歌不在家,於是就在三樓等著,一會兒,才看到劉鑫和江歌一起回來了。劉鑫先進去了,趁機,我攔住了還在門外的江歌,想和她單獨談談。但是她對我的態度很惡劣,可能劉鑫之前說了我不少的壞話。
5、江歌不配合,總是試圖弄些動靜,把劉鑫也叫出來,我阻止,劉鑫還是知道我來了。
6、劉鑫說她害怕,遞給了江歌一把她隨身攜帶的刀,就把江歌推了出去,門也上了鎖。
7、這把刀是悲劇的開始,江歌拿著刀就衝我刺,還傷了我的眼睛。出於安全考慮,我只能制止她,但是她脫力了,一不小心,刀扎到了她的脖子,血流如柱。
8、我本來想施救,但考慮到父母將承擔高額醫療費,而且江若死了,就沒人知道自己是凶手,因而產生殺意,對江的頸部刺了10刀左右。
9、關於門鈴聲,那不是我按的,可能是江歌和我掙扎的時候不小心碰到的。
二、檢察官眼中的真相:刀是陳世峰事先準備的,蓄意殺人,行凶時手段殘忍,庭審中百般狡辯,毫無悔意
1、劉鑫拒絕複合,告訴他有了新的男朋友,陳世峰起了殺心。他從實驗室拿了一把水果刀。之前,他就拿她的床照,恐嚇過她,但是,劉鑫沒有屈服。
2、陳世峰簡單的偽裝了自己,卸下眼睛,帶上口罩,還有以備逃跑之用的衣服,然後揣著那把從實驗室拿回來的刀,按照之前精心計畫好的路線,就出發了。大概是為了壯膽,他路上還買了瓶酒喝。
3、到了江歌家,陳世峰發現兩人都不在,於是埋伏在了三樓,等待著殺人的機會。
4、劉鑫先進去了,門也被關上了,敲門沒有把她喊出來,但江歌還在門外,原本為劉鑫準備的刀子刺向了江歌,江歌死了。
三、證人劉鑫口中的真相:刀不是江歌的,我沒有鎖門,陳世峰在撒謊
1、白天,我還見過陳世峰,他威脅我,要是不同意複合,就用自己的方法對待我,我很害怕。晚上下班,我讓江歌等我,一起回家。
2、晚上,陳世峰又來了,開始我還不知道。我先進的屋,但是江歌沒有進來。換褲子的時候,我聽見門口有爭吵聲,走近了,發現那是陳世峰,他正在和江歌爭執著什麼。然後,門就突然關上了,我推不開,貓眼也被什麼東西擋住了,我看不清外面,只好說「怎麼門鎖了,你不要再吵了」
3、我很害怕,報了警,門鈴響了好幾次,我覺得是陳世峰按的,期間,隱隱約約的,我好像聽到了江歌的叫喊聲,但是我打不開門,只能待在屋子裡,著急,混亂,直到警察的到來。
4、警察來了,門我也終於推開了。我不知道外面發生了什麼,只是看見地上有很多血,江歌我沒有看見,警察說,送去醫院了,最後我知道,當時,就已經死在門口了。
5、警察問我,是否見過那把殺死江歌的刀,我確定,我沒見過。陳世峰在法庭上說,刀是我遞給江歌的。他撒謊。
6、我沒有懷過孕,也沒讓江歌替我跟陳世峰要過錢。
江歌(中)和劉鑫(右)(圖片來源:微博圖片)
四、法官認定的真相
1、陳世峰在行凶前一天來到劉鑫打工的地方,要求複合。劉鑫堅定拒絕了他,告訴他已經另有喜歡的人。陳世峰給她發信息說,「如果你和他交往,我會不顧一切」。
2、幾個小時後,陳世峰攜帶刀具凶器和替換衣服,來到江歌家的外部樓梯,事先埋伏,伺機行凶。劉鑫一個人先跑進房間,陳世峰沒有看見她。計畫落空,他本可以離開現場,但他在走廊,殺了完全無辜的江歌。
3、陳世峰殺人手段極為殘忍,情節極為惡劣。他不僅攜帶刀具,還準備了替換衣服,殺人動機極為強烈。刀,多次集中刺擊江歌的頸部。
4、庭審中,陳世峰講述持刀殺人的經過和原因,一再狡辯,試圖把責任轉嫁到江歌和前女友身上。自始至終,想的都是怎麼為自己脫罪。從他的態度中,根本看不到誠摯的反省。
裁判事實與案件真相
1、以上四個版本的真相中,法官認定的那個真相,法律上叫做「裁判事實」。
2、裁判事實不同於案件真相。裁判事實是法官的判斷,案件真相則是案件已經發生過的客觀情況,兩者之間,有一條無法回溯的「時間的河流」。
3、如果你相信法官的判決是公正的,那麼,法官認定的真相,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裁判事實」,算得上最大程度地逼近了案件真相。
4、你所期待的絕對真相,只有一個,只有上帝知道。人間,已經無法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