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17-10-07 15:39:41作者:王承中
台灣國防部大樓。(圖片來源:美國之音)
【看中國2017年10月7日訊】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王定宇提案修正國家安全法,明訂共諜行為及刑責。草案明訂,洩漏或交付國防應秘密文書、物品給陸官方機構,最高處無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罰金。
王定宇表示,近年共諜充斥,但中華民國憲法中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統治領域視為「大陸地區」,非中華民國刑法外患罪章中規定的「外國」或「敵國」,只能以罪刑較輕的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安法論罪。
王定宇除提案將外患罪章中敵國改為敵人,也提案修正國安法,明定共諜行為及刑責。
現行國安法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的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
據王定宇提案指出,除修改文字,現行國安法雖訂有罰則,但未區分刺探、收集或洩漏、交付行為樣態、行為客體、洩密對象及發展組織等不同構成要件刑責,有違罪刑相當原則。
修正草案明訂,洩漏或交付關於國防應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明訂,為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發展組織,因而致生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