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惡攻罪」正在借屍還魂(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7年3月30日訊】經歷過文革的人都應該還記得,當時中國有一條不知冤枉死了多少人的莫須有大罪,名曰「惡攻罪」。此「罪」最早源於文革伊始,是毛澤東、林彪、江青一夥通過臺前幕後操弄而炮製出了一個名叫《關於在文化大革命中加強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簡稱「公安六條」)的惡法。其中第二條規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開張貼,散發反革命傳單,寫反動標語,喊反動口號,以攻擊污蔑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現行反革命行為,應當依法懲辦。」因其中有「攻擊污蔑」一詞,故被稱為「惡毒攻擊罪」,簡稱「惡攻罪」。
這個潘多拉盒子一被當局打開,正如中共宣揚階級鬥爭嚇唬人說的,造成的就是千百萬人遭殃,千百萬人頭落地。當時在中國因一首詩,一篇文,一封信,乃至一句話,而被批鬥,挨打,鋃鐺入獄,坐牢殺頭的真不知有多少人,而且將成永遠之謎。隨著時間的推移,不僅冒犯毛、林是「惡攻罪」後來更擴大到,冒犯了「敬愛的江青同志」也同樣是「悪攻」大罪,同樣可判刑殺頭。現在回過頭來看,這三位「聖人」,哪個是不能批評(即所謂「攻擊污蔑」)的?林彪被中共定為「反革命賣國賊」;江靑被中共最高法院以「反革命」罪判了死緩;按中共1949年奪權到毛澤東死亡的幾十年中一貫的政策,毛澤東並未與江青離婚,那他肯定就是反革命份子家屬。在中國,有千千萬萬的人都按此政策,成了「反革命家屬」,毛自不能例外。可見專門立法維護這三個人,而限制億萬人的言論自由,就按中共的標準,都是站不住腳的。結果讓歷史與這「惡攻罪」開了個大玩笑。由此可見這樣限制言論的惡法,早已被歷史否定、唾弄,完全應該掃入歷史垃圾堆!
然而奇怪的是,文革結束四十年後,「惡攻罪」式的惡法,又披著「法治」的外衣,沐猴而冠,試圖粉墨登場。2017年3月12日上午在中共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作了關於民法總則(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這位喬主任藉口所謂「有代表提出」,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實、誹謗抹黑等方式惡意詆毀侮辱英烈的名譽、榮譽等,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影響很惡劣」為由頭,於是宣稱,「應對此予以規範」。接著便悍然宣布: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増加-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這位喬主任,話說得雖還溫文爾雅,但卻暗藏殺機。而且界限模糊,就像「尋釁滋事」一樣,此「罪」包羅萬象,是個什麼都可往裡裝的「口袋罪」。實則就是當年「公安六條」中「攻擊誣蔑」的翻版。但當年的「惡攻罪」維護的對象是三個活著的自然人。這回喬主任要維護的則是數目不詳、且已經去世作古的死人。這與中共的現行法律也是牴觸的。
中國民法總則(草案)第十三條明確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顯而易見,人死後,這些權利(包括榮譽,名譽權)便不存在。而按喬主任的這一所謂「經研究」的決定,就是要將這些英雄、烈士的民事權利延長到死後。但英雄、烈士也是自然人,這一點是無法改變的。而中國民法總則(草案)第十四條又明確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若按中共現在這麼規定,那就明顯是讓某些人享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民事權利。因而當局在擬增加的條款中,凡涉及到「英雄烈士」身後的這類權益時,一概迴避使用「權」的字樣。但這種掩耳盜鈴、「此地無銀三百兩」的作法,只不過是多餘的小聰明,除了突顯其理不正,心裏虛,根本無法掩蓋這種實際上賦予某些少數民事主體身後權利的本質。同一法律,其條文精神互相衝突,對廣大民眾是一個標堆,對中共所謂的英雄,烈士又是一個標準,這叫什麼法律?真像英國作家喬治·奧威爾的中篇小說《動物農莊》裡那個著名的規則:「所有動物一律平等,但一些動物比另外的動物更平等。」——那是文學家的諷刺、調侃,現在卻要在中國變成現實。這不能不是對所謂「依法治國」極大的嘲諷。
中共之所以要制定這樣違悖情理的悪法,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共用來宣傳洗腦、愚弄民眾的什麼英雄烈士的所謂先進亊跡,其中水份太多,根本經不起推敲深究。有的甚至不符合常識。例如被吹得神乎其神的韓戰(中共叫「抗美援朝」)中的邱少雲。說他1952年10月,所在的連隊接受了一項艱鉅的任務,消滅平康和金化之間的三九一高地的敵軍。然而三九一高地地形獨特,易守難攻。在敵軍和我軍陣地之間還有三千多米寬的開闊地,是敵人的炮火封鎖區。在這樣長距離的炮火下衝擊,必會導致我軍較大傷亡,影響戰鬥的順利進行。上級決定採用隱蔽作戰,在發起攻擊的前一天夜裡,把部隊潛伏在敵人陣地的前沿,打敵人一個措手不及。深夜,五十多名身披偽裝茅草的戰士,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在那蒿草叢生的開闊地埋伏了下來。次日中午,敵人的燃燒彈引燃了邱少雲身邊的草叢,這時,邱少雲只須打滾翻身即可避免燒身。但為了避免暴露目標,他嚴守潛伏紀律,忍受著烈火燒身的劇痛,堅持一動不動,像一塊巨石。直至壯烈犧牲,保證了整個戰鬥的勝利。
說得何等動聽感人。但人們不禁要問:邱少雲是去打仗的,身上必帶槍支彈藥,手榴彈,這是必不可少的。而這些物品是不可能有「政治覺悟」的,一旦處於烈火之中,它能「聽黨的指示」不爆炸?一爆炸,美國人是瞎子,聾子?還能不發現目標?像這樣顯而易見不合常識的東西,不許別人置疑、探究,動輒便給別人扣上「誹謗抹黑等方式惡意詆毀侮辱英烈的名譽、榮譽」的大帽子,只能說明某些人蠻不講理,不敢面對現實。
又如被中共捧成聖人的雷鋒,他每作一回好事,例如送大娘回家便有人拍下照片。可他那個年代照相機是奢侈品,一般人根本沒有,膠卷更是緊俏貨,一般人根本買不到。雷鋒是個普通士兵,怎麼可能有記者帶著照相機24小時隨時給他拍照?所以這些照片肯定是假的。對此,一個四人幫的殘渣餘孽份子殷某在網上便因此說我是反共份子。他說,「這些照片可以‘補拍’。」我問他是雷鋒生前補拍的嗎?如果是。那麼「雷鋒做好事從不留名」一說,就不能成立,而是要留名,還要拍照。如果是雷鋒死後「補拍」的,那就是演員演的戲,更不是真的。但官方沒那麼說。信你的,還是信官方的?問得這毛左啞口無言。至於雷鋒的遺物展中,既有歐米加表也有皮卡克。在本世紀初2005年前後,當時每年3月還被定為「學習雷鋒宣傳月」。其時北京的《中國青年報》刊出了一張雷鋒同志遺物的照片。就是這張照片弄巧成拙壞了事。這些遺物並不是當年宣傳的什麼「補丁加補丁的襯衫和穿得大洞小眼還捨不得丟的襪子」。而是在當時價值不菲的歐米加瑞士表和當時普通民眾一輩子也沒穿過的皮夾克。當時一隻歐米加表,市價是500多元,皮夾克不會低於200元。而普通一個工人的月平均工資才30來元,雷鋒一個士兵其津貼不會高於此標準。也就是說每月一分錢不花,也要兩年多才買得起。而對他的宣傳是,「對自己一分錢也捨不得用,每月津貼不是捐助災區,就是拿去幫助家中有困難的戰友」。那麼買這些奢侈品的錢從哪裡來?所以當雷鋒的遺物面世後,有位朋友便開玩笑說:這歐米加表和皮夾克,按當時中國普遍極端窮困的情況,差不多可以算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了。此言雖然是調侃而且有點刻薄,但也足見謊言與事實之間落差實在太大了。引起議論,完全正常,根本不能叫什麼「抹黒」。
不管是英雄、烈士,還是普通人,其個人的名譽、榮譽等民事權利都是平等的。都隨著生命的結束而結束。你成了「古人」,成了歷史中的人,別人對你的研究、評價就是-個學術問題。可以爭論,可以證偽。但不是法律問題。這裡有個著名的案例:2007年,臺灣蔣孝嚴(蔣介石之孫)訴陳水扁「誹謗蔣介石名譽案」,原告訴稱,陳水扁在關於「二二八」事件60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上,公然誣指原告祖父蔣介石系「二二八事件元凶,殆無疑義」,言論傳播於各大媒體,侵犯了蔣介石的名譽,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新台幣一元,並在幾大報紙刊登道歉一天。但最後臺北地方法院沒有支持原告的主張,法院的理由既有民法不保護死者名譽權,更有被告之言論建立在眾多歷史資料基礎上,況且蔣介石乃當時之國家元首,所作所為理當接受人民自由評論以及開放的歷史真相研究。於是蔣孝嚴敗訴。
英雄、烈士屬於公眾性的人物,他們在享受榮譽的同時,也理應接受人民的自由評論及開放的歷史真相研究。二者是相反相成的。特別是建立在歷史資料基礎和學術、理論判斷上的評價更不容粗暴干涉。所以這次中共對民法總則(草案)的修改,是對學術研究和言論自由的粗暴侵犯。這種惡法一旦出籠,後患無窮,是文革「惡攻」罪的翻版。必須予以批判和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