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很多富人拿的都是海外身份,財富大量轉移到海外。(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7年2月20日訊】從今年開始去銀行開戶,會要求在表格上聲明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tax resident status),之所以要這麼做,是因為中國在2014年9月決定將加入「共同(稅務)申報準則」,也就是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根據國家稅務局的有關時間表,從2017年1月1日開始,中國將對新開立的個人和機構賬戶開展盡職調查;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淨值賬戶的盡職調查(所謂高淨值賬戶,是指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餘額超過600萬元);
2018年12月31日前,將完成對存量個人低淨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中國首次對外交換信息的時間為2018年9月。
究竟什麼是CRS呢?CRS是CommonReporting Standard的簡稱,中文名稱為共同申報準則。是自動資訊交換(AEoI)中的資訊標準,是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設立的。其資訊交換的基礎是稅收事務行政互助公約,而概念是來自美國的美國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FATCA)。若二國均已簽署共同申報準則,需主動提供二國稅務居民的賬務資料以供對方的稅務機關交換,因此可以避免借由離岸銀行賬戶避稅的問題。總結一下,這是一個避免海外逃稅的系統。
說得通俗一點,就是中國有很多富人拿的都是海外身份,在中國斂財,財富卻大量轉移到境外。比如很多人移民加拿大,是加拿大的稅務居民,但是加拿大稅務部門並不知道他們在中國的金融賬戶信息,於是中國根據CRS就可以把這個人在中國的財務狀況交給加拿大的稅務部門,而這也不是白給,因為作為交換,加拿大將把許多中國人在加拿大的金融賬戶信息交給中國稅務部門。中國稅務部門把加拿大的這些數據和國內的數據一對比,問題就出來了。
比如劉某是Y公司的法人代表,他利用加拿大的多個銀行賬戶,收取境外服務款項近2200萬元,隱匿巨額收入不申報納稅。具體細節如下:劉某以Y公司的名義,與3家日本公司簽訂過軟體開發和技術維護服務協議。Y公司的服務收入既通過公司的基本賬戶收取,也通過劉某的加拿大銀行賬戶收取。據稅務部門調查,在這2200萬元中,Y公司通過基本賬戶收取的款項900萬元正常納稅,而通過劉某加拿大銀行賬戶收取的款項1300萬元卻隱匿逃避稅。
稅務部門要求劉某解釋其個人賬戶收款的性質及來源,劉某稱有關收款是自己取得的勞務報酬,但拿不出任何證據。最終,劉某承認其個人賬戶收款是Y公司的服務收入,稅務部門對其追繳稅款上百萬元。
即將裸泳的資產規模有多大?每年1萬億美元左右
通過CRS,很多中國富人的海外資產都要暴露在中國稅務部門的眼皮底下。這些資產的規模可能有多大呢?
根據國際反洗黑錢智庫全球金融誠信組織的研究報告,在2000至2011年間共有約3.75萬億美元的非法現金流出中國,這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貪腐收入。
中國現在外流的非法現金流對GDP的佔比已經超過了10%,每年在中國,香港,英屬維京群島之間通過轉手套利和貿易作假渠道流動的非法現金流高達1萬億美元之巨。
腐敗和尋租收入逃離中國後變成海外熱錢又再進入利率黑市套利(外資者,很多實非外資也),如此循環往復。
哪些人的資產要裸泳
CRS一旦全面展開,每年在中國,香港,英屬維京群島之間通過虛假貿易等手段流動的1萬億美元將無處遁形。試想一下以下八種類型,或許有一款適合你:
第一類:已經移民的中國人
你是中國人,如果您已經獲取了他國綠卡或者獲得了他國護照,那麼恭喜您中了CRS大獎。中國高淨值人士比較喜歡移民美國、澳洲、加拿大、英國、紐西蘭等國家,這些國家本身都要求稅務居民每年都要將全球資產披露,並且每年還要進行稅務申報。但中國移民大多低調,不習慣全面申報資產,更沒有如實向移民國家交所得稅。那麼,根據CRS協議內容:您在中國境內的隱藏金融資產也很有可能被披露給這些移民國!你將有可能在移民國面臨稅務補繳及各種罰金,甚至刑事責任。
第二類:在海外配置金融資產的人
你是中國人,不管您是否移民,您在境外(包括香港)有金融資產(包括:存款帳戶、託管帳戶、現金價值保單、年金合同、證券帳戶、期貨帳戶、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權益等等)。您這些金融資產存放的國家或地區也會將您所持有金融資產情況披露給中國稅務局。舉個例來說,如果您是有大陸身份證的人,您在香港花旗銀行存款500萬,那麼香港花旗銀行就會把您的存款報給香港稅務局,香港稅務局再將您的存款信息報給大陸稅務局。大陸有關部門可能會要你回答下面幾個問題:如果錢是從中國大陸出去的,請問資金是合法收入還是灰色收入呢?是合法出境嗎?還是非法地下錢莊逃避外匯監管出境?這些資金在中國合法納稅了嗎?納稅憑證能提供嗎?這前面的問題無論是哪一關,都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第三類:在海外持有殼公司投資理財的人
你是中國人,但在境外稅收非常優惠的地域設立過公司,通過公司在銀行等金融機構開戶持有資產,並通過公司帳戶來進行理財或消費,那麼,這類企業可能將被認定為「消極非金融機構」(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殼公司),那麼恭喜您中了CRS大獎。最為典型的就是許多中國富人喜歡在維爾京群島或是開曼群島開設離岸控股公司,然後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機構開戶,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等,這次的CRS標準的實施,要求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您及公司兩層擁有的金融資產均要披露,過去利用殼公司的名義來避稅只怕是很困難了。
第四類:在海外藏錢的境內公務員
如果你是公務員或國家工作人員,雖然您沒有移民,但是您境外藏了不少錢,那麼後果就有些嚴重了,因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中國刑法有個罪名是專門為國家工作人員準備的,叫: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如果您在境外放了大量錢財並且沒有按國家規定申報,對不起,基本都夠罪。(中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類:在海外買了大額人壽保單
近幾年來很多富人為了應對人民幣貶值,想通過各種途徑多配置美元資產。在此種情況下,很多人都選擇了購買境外保單,比如香港保單、美國保單。我們知道香港也是CRS簽約地區,香港立法機構已經在今年6月30號出臺了《2016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根據該條例,香港的保險公司也要將境內中國富人的大額保單資產信息披露給中國稅務局,這個披露不是說2017年新買的保單才披露,而是說歷史上已經購買的保單都要披露。這個可能是中國富人不希望看到的局面。
第六類:在海外設立家族信託
中國首批富豪幾乎都在海外設立了家族信託,他們最喜歡設立家族信託的法域有維爾京群島、庫克群島、耿西島、新加坡、香港、紐西蘭、開曼群島等等,可惜的是大部分家族信託法域都成為這次CRS簽約國,而且,CRS協議內容規定:已設立的家族信託有關信息也要被披露,包括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即財產授予人)、保護人、受託人(通過是信託機構)、受益人,基本上各方當事人都在披露範圍之列。所以,江湖上傳言說家族信託持有的金融財產能夠繞過CRS的實施,顯然是不現實的。
第七類:在境外設立公司從事國際貿易的老闆
許多富豪的海外收入是源於他們做國際貿易賺的錢,運營模式是老闆們在境內設立實體公司搞生產經營出口,同時大多會在離岸稅收優惠地設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貿易的境外收款職能,這樣大量的外匯收入就直接進入到境外的公司帳戶中,同時享受了免稅的優惠。但是,這次境內外同時一起實施CRS,會導致老闆們在境外開立的個人金融帳戶資產被披露(這不可是小數目),那麼在中國稅務局稽查的時候,就會查到其實這些錢不是從境內換匯出境的,而是老闆們在境外直接從自己公司分紅所獲得的收入,那這下問題就大了,因為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於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並非由於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於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另外,還有著名的中國稅務總局698號文、82號文等等,都將中國老闆在境外設立的部分企業視為中國稅務居民企業,意思是說你們的企業雖然開在海外,但按規定也應該在中國繳納25%企業所得稅,可我們這些老闆大多都沒有主動申報,可見,這次CRS全球同步執行,對福建、廣東、山東、上海、深圳等從事國際貿易的老闆真是最大的危機了,因為一旦查詢到他們在境外的巨額收入,不僅面臨的是個人所得稅補繳的問題,更重要的他們在境外設立公司還有25%企業所得稅問題,過去可能長達十年都沒交過內地的企業所得稅,合計稅務總成本可是40%呀,想想都頭大了!
第八類:金融財富機構從業人員
如果您是金融機構與私人財富管理相關的從業人員,CRS可能帶來您事業的新挑戰。這次CRS實施要影響到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包括:銀行客戶經理、保險公司代理人、信託機構財富顧問、境外投資理財人員、從事家族辦公室人員、境內外稅務師等等。
一方面,由於CRS實施顯然會帶來客戶資產配置地域及類型的改變,對有些行業有所衝擊,客戶一定要考慮將原來既有金融資產要不要改換財產類型,而且還會對將來的海外資產配置有所顧慮,最起碼客戶是需要對資金收入合法化、換匯出境合法化、納稅義務完成合法化都做好準備才敢作境外資產配置的;另一方面,按照CRS落地執行細則,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可能面臨被機構詢問其服務客戶的情況,同時也有一定的職業風險(因為CRS標準規定,如果金融從業人員誘導客戶作虛假陳述或是欺騙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未如實陳述,不僅面臨罰款,還有可能被刑事起訴坐牢)。
今年1月開始執行CRS,外儲跌破3萬億大關,有何深意?
今年1月中國外儲跌破了「3萬億」美元這樣一個關鍵水平,在這個節點上中國開始執行CRS,一切難道只是巧合嗎?根據權威金融研究機構國際金融研究所(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最新數據,2016年,中國資金外逃總額高達7250億美元。也許看慣了不靠譜的標題黨的諸位,認為這資金外逃都是外國人熱錢回流美國造成的,其實並不全是。根據權威中國數據諮詢公司CEIC的數據,外國人熱錢流出的速度一直在減慢,而中國人自己的錢外流的速度卻越來越快。眼下,資金外逃的不是外國人熱錢,而主要是中國人自己的錢。
所以這時候執行CRS可以最大程度上降低中國人自己(大家請按上面那8類人對號入座)的錢外流出去的速度。而且這樣做,又不是關閉資本賬戶,而是執行國際通行的稅務申報準則,通過這種方式穩定人民幣匯率讓歐美國家難以指責。
責任編輯:辛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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