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的北美,法官們一直沿用英國普通法。英國政府對言論有嚴格的限制。限制的方式包括事先限制和事後審判兩種。
事先限制規定,任何想要從事出版的人都必須事先申請許可證,所有出版物(包括書籍、小冊子、貨運時間表等),也必須經過審查,許可之後才能出版。
事後審判方面,英國的《反煽動性誹謗法》將任何對政府、教會抑或上述兩機構官員的不恭言辭都視為犯罪。如果有人發表某些批評性言論,比如指控某官員收受賄賂——即使有證據表明這是真實的,也照樣構成犯罪,因為這降低了公眾對官員的尊重!或者說,一個言出有據的批評往往比不實批評更具危害。
1735年,紐約的曾格,僅僅因為印刷而非撰寫了一份含有抨擊紐約的英國總督的文章的報紙,被指控犯有誹謗罪。陪審團最終裁定曾格「無罪」。這一特殊的判決在殖民地引發了一系列反響,極大地影響了其後對於煽動性誹謗的審判。
1776年,弗吉尼亞殖民地立法機構通過了《弗吉尼亞權利宣言》,率先宣布:「出版自由乃自由的重要保障之一,絕不能加以限制;只有專制政體才會限制這種自由。」但在當時,憲法條文對普通法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種自由還只是聽起來很美的東西。
1783年,在沃克控訴詹尼森毆奴案中,法官們首次適用憲法條款推翻了既往的普通法實踐。首席大法官威廉·庫欣認為,奴隸制與馬薩諸塞州憲法中的「平等和自由」相悖,「再也不能容忍」。這起案件的審理有效地終止了馬薩諸塞的奴隸制。
1787年制憲會議通過的《美國憲法》,沒有權利法案,沒有對言論、出版以及其他自由的承諾。在提交各州制憲會議批准時,遭到了反對派的激烈攻擊。他們擔心新成立的聯邦政府擁權過大進而壓迫人民。在憲法批准過程中的幾個關鍵州,如馬薩諸塞、紐約和弗吉尼亞,都傾向於反對批准憲法。後來,馬薩諸塞的約翰·漢考克提議,批准憲法但同時要求當選的第一屆國會立即增補權利法案,馬薩諸塞制憲會議才以187票對168票批准了憲法。其後,紐約、弗吉尼亞也以極其微弱的多數票,批准了憲法。一個新的美國誕生了。
有意思的是,積極推動權利法案出臺的竟然是制憲時反對在聯邦憲法中列入權利法案的詹姆斯·麥迪遜。在麥迪遜看來,採用清單的方式開列權利將會導致其他未被列入法案的權利得不到重視,同時,權利法案只是對立法機構的忠告,而非法院可以適用的法律。但在當選第一屆國會眾議員後,或許是感到有義務去實現關鍵州批准憲法時的願望吧,他積極推動權利法案的出臺。麥迪遜一共向參眾兩院提交了十二條憲法修正案,今天我們看到的第一修正案當年位列提案的第三條。提案的前兩條,主要涉及國會代表的數量和議員的薪水問題,都未能獲得四分之三的州批准。其餘的十條修正案都被寫進了憲法,而包含言論自由在內的第三條,就成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其中所謂的國會不得制定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在英文語境下,也不過十來個單詞,但是,僅靠這十來個單詞,造就不了偉大的自由,界定言論的自由與邊界,還需要通過一個個的案例來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