訟師又稱狀師,在古代社會中扮演訴訟的代理人,類似律師角色的文化人。(圖片來源:Pixabay)
舊時公牘稱「刀筆」,指書寫工具。
後漢書云:「古者記事,書於簡冊。謬誤者,以刀削而除之,故曰刀筆。」因「吏皆以刀筆自隨也」,故「刀筆」逐漸指代官府中專門寫案牘公文的吏員,便有「刀筆吏」之稱。訟師繼承了刀筆吏文筆犀利、用筆如刀的苛察老辣傳統,「或據律引例,深文周納;或上下其手,顛倒黑白;一語足於救人,亦足於殺人」,其筆鋒如刃,世人以「刀筆」名之,故而後世的「刀筆」便專指訴訟之訟詞。
狡智的訟師
訟師因其深諳法律,熟悉行政司法流程,擅長法庭辯論,法律水準較高,故而成為古時替人撰寫訟詞、指點訴訟、陳詞的專門職業人員。特別是訟師中多有「狡智」,其所作訟詞堪稱妙文。他們在撰寫訟詞時非常善於捕捉稍縱即逝的靈感,可謂一絲不苟、精益求精,謀篇布局,注重案件整體,遣詞造句,著眼人情世故。「別處心裁,句斟字酌,以銳利之筆鋒,一語入罪,或一字定論,或半字翻案,或一筆反覆,是則神而明之,相機行事,不可形之於楮墨間矣。
總言之,心機靈動者。隨意可入人罪地,隨意可脫己罪案。只在一二字間,初視之輕描淡削,無足為奇,細思之而有不足為外人道也。」其秘訣謂之「靈機四要」,此中所凝聚的法律智慧著實值得今人(特別是司法者)借鑒。
「一語靈機」。一語靈機的關鍵在「握筆時將全案關鍵,默識於心。煉為數語,再煉為一語,然後更推敲,數次以定之。則字字從凝煉而生,欲生之,欲死之,端在我之筆矣,誠足以橫掃千軍。」
寥寥數語,女訟師得勝訴
清代乾嘉年間,曾六如的「仿聊齋」文言短篇小說集《小豆棚》記載,湖州一個叫「疙瘩老娘」的女訟師,深諳官場文化、洞悉官員心理,且文筆犀利,是位遠近聞名的刀筆吏,許多經年不結的大案,憑她一紙數筆,就可力挽狂瀾而結案。
湖州有一個富家的年輕兒媳,丈夫死後想改嫁,而公公卻以「講貞潔」為由阻之,強迫其守寡。無奈,兒媳向「疙瘩老娘」求助後,為其寫了一張十六字的訟詞:「氏年十九,夫死無子,翁壯而鰥,叔大未娶。」此訟詞的潛台詞是:家裡兩至親均為單身,依當時法律,公公與兒媳私通是死罪,而弟弟娶寡嫂也為死罪。在古時以德治國的治政理念下,一旦出現這種亂倫案件,不僅影響官員的政績,而且官位難保。於是,這張訟詞呈上後判官立即命令允許兒媳改嫁。
此案中「疙瘩老娘」的勝訴秘訣就在於她洞悉官場政治文化「潛規則」以及判官的心理,善於從關係判官前途命運的高度去謀劃狀詞。同時,她只提供了一個「可能引發亂倫」的事實,但又無虛偽說教、無空洞口號、隨意發揮,寥寥數語,簡明扼要,潛移默化中給判官以警示,極大地滿足了官老爺的虛榮心。
還有一次,江北地方連年歉收,米販紛紛到江南地方收購糧食。江南人怕米價高漲,禁止大米出境,結果形成訴訟。疙瘩老娘給米販寫了一份二十個字的訟詞呈上,次日知縣便下令不得禁止糧食出境。此訟之所以如此之快勝訴,就在於疙瘩老娘寫的這份令人拍案叫絕的訟詞:「列國分爭,尚有移民移粟;天朝一統,何分江北江南。」此訟詞不僅在於其是駢文,對仗工整,聲律鏗鏘,說理透徹,還在於訟師給判官設置了一個高水準的「圈套」:如果判官判令「禁止大米出境」,那麼判官就會犯下「國家統一的當下,還不如過去分裂時代那樣善待老百姓」這樣的罪名,在「文字獄」橫行的古代,沒有那個判官有膽量敢去承擔如此罪名。
一字之差,隔如天地
「一字靈機」。「同一字也,或重如泰山,或輕如鴻毛,或毒如信石,或猛入豺虎,其要訣在深思靜念,玩索得之。而不可以語授,或隨口得之,或隨念得之。」
據《清稗類鈔•獄訟類》載:王振齊與李子仙兩人素來交好,一日,兩人拿刀摩挲玩賞。李因用力過猛,加上技藝不精,不慎砍到王之頸而死。王家人以李用刀殺人控於官府,李謀於訟師,訟師把狀詞中的「用」改為「甩」,官府遂判決李免死。蓋用刀為有心故殺,甩刀為無心之殺。甩者,手不經意而得,以致傷人也。其情形類似於現代的過失傷人致死。古代訴狀通過更改一字,可使人免卻麻煩、脫去死罪,亦可使案情本末倒置,峰迴路轉,柳暗花明,如畫龍點睛之筆,極盡漢語字詞之精妙,生生死死繫於「心機靈動」之間。
字加一筆,判案不同
「一筆靈機」。「狀詞中偶有加一筆而生,減一筆而死者,是決誠不可以言傳矣。機警者每於無意中得之,如畫龍點睛然。」《刀筆余話》載:蘇州陽澄湖口浮起一屍體,地方保甲於是向官府報驗,呈報單上寫有「陽澄湖口發現浮屍」之語。住在湖口岸邊的人家看到這樣報單後非常不滿,原因是他們怕官府追究下來會懷疑是他們所殺而多加調查,來來回回,多費周折。有一工於刀筆訟師在呈文內「口」字之中加一豎,則成「陽澄湖中發現浮屍」矣。湖中屍首,因不涉及湖口岸人家,眾人大加讚賞。
《詞訟余話》記:某人狀告強盜的訟詞中有一句寫強盜「從大門而入」。後該強盜求一訟師筆下超生。訟師遂將「大門而入」改為「犬門而入」。最終,「邑令以宵小論,薄責了案」。
更改語序,含意亦變
「一轉靈機」。訟詞原字不動,只是語序不同,含義卻大相逕庭。《刀筆余話》記:有人被馬足踐傷者,控其主人,用「馬馳傷人」四字,屢控不准。遂求教於某訟師,某曰:「馬馳傷人者,罪在馬不在人。君則可控馬而不能控人。以我之見,只須倒置‘馬馳’二字,改為‘馳馬傷人’,則語意與前絕不相同,以罪在人而不在馬,必能准也。」其人從之,果責被告「太不小心,應賠償醫藥費結案。」
「馬馳傷人」與「馳馬傷人」雖然僅僅是語序的調整,但兩者卻大有講究。馬馳傷人,施事者是馬,是馬對人的傷害,其罪在畜;而馳馬傷人,施事者是馳馬之人,是人對人的傷害,其罪在人。馬馳傷人,馬主雖然也有監管之責,但即或有罪,不能與馳馬傷人相提並論。馬馳傷人中的傷人,馬主事前無法預料,因而是無意的;而馳馬傷人中的傷人,主人事前是可以預料也應該預料的,因而或者是有意的,或者是放任了危險的發生。訟師將「馬馳傷人」改為「馳馬傷人」,其目的就是要將訴訟的物件對準人,只有這樣才可能讓官府受理並獲得賠償。
更動詞之位置,判決如意
某地鄉紳的女兒將次出閣,不意被本地某惡棍強暴,且把金鐲勒索而逃。女兒羞愧欲自盡,鄉紳亦憤懣異樣,抓獲惡棍後送至官署,欲置之死境。但又不硬心腸做明言逼姦情形,在籌寫訟詞時有「揭被勒鐲」四字,可又擔憂不能致惡棍於死境,不能決定。於是向一個李姓訟師討教,訟師一笑,將「揭被勒鐲」四字顛倒挨次,改為「勒鐲揭被」,詮釋說:「揭被勒鐲,目的在鐲子,揭被不外是手眼而已,只觸犯一項罪名;勒鐲揭被,則是先劫取鐲子,後實施強暴,共觸犯兩項罪名,必死無疑。」鄉紳拜服,並按訟師的方案將狀詞遞上官府,果真將惡棍處死。
從語言結構看,「揭被勒鐲」很容易讓人看成是偏正結構片語,「揭被」是用來修飾中心語「勒鐲」的狀語,表動作的狀態、方式等含義,這顯然與事主不忍明言逼姦情形,將姦污說成揭被有關。而「勒鐲揭被」則是聯合結構片語,讓人一看便知道是說了兩件事。從文中描述的案情看,「勒鐲揭被」一語符合案件實情。這位訟師真可謂,不著點墨,生殺一人,良可畏也。
訟師因其所處的社會背景是儒家思想的德禮之治,因此,他們的思想毫無疑問地帶著儒家的烙印,自當採用揚棄的態度去辯證的分析和看待。可就在「狀紙」這個方寸之地,一些古代訟師的法律智慧不容小覷。經過他們深思熟慮的那些訟詞,不但使我們對訟師群體書寫狀文的技巧有了全面的瞭解,而且,從中展現了古代訟師在法文學、道德和法律普及教育方面的卓越成就。同時對古代的立法和司法活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對今天的法制文明推進,也具有一定的借鑒價值。特別是「靈機四要」中所反映的訟師們歷練世事的法律智慧閃光點,對於當今法律人在製作文書方面上的謀篇布局、敘事說理、據律引規、遣詞造句有著極大的啟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