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6年06月15日訊】大陸澎湃新聞消息,山東省新泰市泉溝鎮人徐學玲,10年間因上訪,兩次被送入精神病院,而2015年的檢查卻被診斷為無精神病,2016年被山東省新泰市法院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原因系徐學玲向新泰市泉溝鎮鎮政府「強拿硬要」 37700元現金。
6月初,徐學玲的弟弟徐加生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查明涉案款項性質、經手人、申請人情況,進一步明確涉案欠款是否屬於「強拿硬要」。
而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此案的趙姓法官稱,此案仍在審理階段,不便透露。
第一次上訪被送精神病院
10年前,因妹妹徐加玲在新汶礦業集團盛泉煤礦被保衛科工作人員打傷,泰安市公安局泰汶分局對打人者處以行政處罰並拘留15日。徐學玲對此處罰決定不服,2006年2月開始上訪。上訪期間,徐學玲被鑑定為精神病。
2008年3月,徐學玲在赴京上訪過程中多次出現暈倒、挺腿、全身僵硬、口吐白沫等異常反應,山東安康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所對其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鑑定。
報導稱相關精神疾病鑑定意見書顯示,鑑定時間為2008年3月29日,地點為新泰市泉溝鎮政府。鑑定書顯示徐學玲父母二系三代家族成員中無精神病患者。
精神鑑定書還顯示,在鑑定過程中徐學玲並無精神病性症狀:「意識清楚,接觸主動,檢查合作,應答切題,語言流暢,檢查過程中情緒比較激動,說到傷心處時則痛哭流涕,未發現幻覺、妄想症等精神病性症狀,智能、記憶正常。」
鑑定書中新泰市信訪局工作人員寧衍波的詢問筆錄記載:2008年3月6日上午,市信訪局和鎮信訪辦工作人員在和徐學玲談話時,徐學玲不但不聽,反而在房間裡來回跑,情緒很失控,焦躁不安,在賓館裡突然抽搐。這份鑑定書的意見為徐學玲患有「癔症」。
曾任泉溝鎮政府信訪辦主任的薛慶剛的證言稱,2008年5月,徐學玲在北京「非訪」時出現自言自語、口吐白沫等症狀,泉溝鎮政府主動承擔醫療費,將她送往肥城市精神病院救助治療。
徐學玲的兒子張平輝說「送肥城精神病醫院時,我們家屬沒有接到政府或者任何人的通知,是我母親進了泰安精神病醫院幾天後,求助別人給我打電話,我才知道的。」「該吃吃該喝喝,就是還讓吃藥,我媽說她能扔就扔了,實在扔不掉就先吃,等沒醫生再吐出來。」
徐學玲的代理律師及家屬均稱,徐學玲說當時不知道被作了精神鑑定。
此事《新京報》在2008年12月8日刊發的報導《上訪者的「精神病院」》,曾描述過徐學玲當時的遭遇。報導稱,山東多位訪民被鑑定有精神病,並被送入精神病院進行治療,徐學玲就是其中之一。該報導亦稱,徐學玲不知道自己被鑑定了。
第二次上訪再被送精神病院
2008年8月9日,徐學玲妹妹徐加玲被打傷的事情與涉事單位及政府達成協議,徐加玲獲賠20萬元。此事告一段落。
而徐學玲再次上訪,原因是她認為自己是「被精神病」,要求泉溝鎮政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為其恢復名譽。
曾任泉溝鎮信訪辦主任的新泰市泉溝鎮紀委副書記朱玉印稱:「工作人員覺著徐學玲精神狀況異常,帶她做精神病鑑定,鑑定結果為癔症,徐學玲將此事作為上訪理由,要求鎮政府給她恢復名譽。」
但2009年,徐學玲再次被送入精神病院。判決書中,關於其第二次被送入精神病院的情況陳述並不多,且時間與徐學玲及其家屬的描述不同。
判決書中,徐學玲供述稱,2009年7月,自己被送到新泰市瀋家莊精神病院。徐學玲的弟弟徐加生也記得那是一個炎熱的7月,大姐去北京上訪被鎮政府帶回後,送入了新泰市精神衛生中心,在新泰市瀋家莊鎮關了32天。
判決書顯示,「新泰市精神病醫院證明,2009年2月10日,徐學玲因患‘癔症’在新泰市精神病院住院治療,經精神藥物治療後好轉出院。」
徐學玲的弟弟徐加生說,徐學玲從小獨立、「特別能吃苦」,從未出現過精神病鑑定書所描寫的表現,另外,其家族成員也無精神病史者。而徐學玲兩次被送精神病院,其家屬不能理解。
被刑拘後被鑑定為「無精神病表現」
在徐學玲追尋自己是否患有精神病沒有結果時,2015年5月,徐學玲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在被刑拘之後,徐學玲又被證明「無精神病表現」。
上述判決書顯示,2015年,山東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所出具了一份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書,證實:1、2008年徐學玲雖有上訪被接回時存在抽搐,被鑑定為「癔症」,但平時上訪中及鑑定時無精神病表現。2、被鑑定人具有完全責任能力。
這份鑑定書作出的日期為2015年5月28日,在徐學玲被刑拘之後。鑑定書的分析說明部分稱:「材料反應被鑑定人2008年前後在上訪被接回過程中有四肢僵硬、抽搐等表現,但在平時上訪過程及平時生活中無上述表現……根據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被鑑定人上訪過程中無精神病表現。」
這份鑑定書中體現了15位相關人員關於徐學玲無精神病表現的描述。多名曾任泉溝鎮信訪辦主任、副主任及鎮政府的工作人員稱,徐學玲表達能力很強,說話有條有理,思維清晰,「就是正常人的精神狀態」。
曾任泉溝鎮政府信訪辦主任的薛慶剛於2015年5月21日、22日兩次反映的情況為,21日其證明徐學玲曾於2008年3月6日起出現全身僵硬、口吐白沫等症狀,並被鑑定為癔症;22日證明在其擔任信訪辦主任期間(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徐學玲「到信訪辦的時候情緒比較激動,其它表現很正常」。該說法做為精神疾病鑑定書的證據。
山東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所宋振鐸參與了2015年5月28日對徐學玲的精神疾病鑑定,他表示,當時是去看守所鑑定的徐學玲,徐學玲不可能不知道。他說:「癔症是精神疾病的一種,通過治療有可能好轉,但精神疾病都會反覆發作,癔症的發作表現五花八門,不發作的時候可能和正常人一樣。」
鎮政府:迫於穩控壓力給其3萬餘元
2016年4月1日,新泰市法院一審認定,徐學玲在「非正常上訪」過程中共拿到來自泉溝鎮政府37700元現金,系「強拿硬要公私財物」,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判決書中,12名泉溝鎮政府及信訪辦工作人員提供了證言證詞,均稱徐學玲以上訪中被打及關精神病院為由去北京上訪,並以此為要挾向負有穩控責任的泉溝鎮政府工作人員多次索要財物,鎮政府迫於穩控、通報考核等壓力給她錢。
徐學玲本人的供述則稱,她沒有主動要過錢,都是政府工作人員詢問其上訪及治病過程中所花費數額,主動給予其錢財是為勸其不再上訪,並非「強拿硬要」。
而徐學玲的供述沒有被新泰市法院採信。
徐學玲的代理律師張生貴始終對「強拿硬要」持質疑態度。
張生貴認為:「尋釁滋事罪中的‘強拿硬要’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而根據接訪人證實,泉溝鎮政府給上訴人費用以治病形式給付,接訪行為本身是完成穩控任務;給徐學玲錢款是經過鎮政府領導批准,不屬於‘被威脅’產生壓迫感恐懼感,政府享有拒絕付款的權力和自由,徐學玲取得錢款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徐加生認為,泉溝鎮政府給付款項性質上屬於救助款,他已向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泉溝鎮政府出具當時財務部門的批款收據,以證實當時鎮政府撥款的用途是什麼,但至今並未得到答覆。
2010年公安部關於精神病的通知
這是2010年5月28日,中共公安部的在湖北召開的全國精神病醫院會議的新聞(網路截圖)
網友質疑此新聞說明瞭三點:第一,精神病院經常收治正常人;第二,一個人是不是精神病精神病院說了不算,警方說了算;第三,警方同意後,精神病院可以收治正常人!條條都是反人類!
責任編輯:彭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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