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6年02月26日訊】日前,大陸《新京報》解讀十八大後,為何無巨貪被判死刑?
報導稱,24日,江蘇省鎮江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西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金道銘受賄一案。
檢方指控:2007年上半年至2014年初,金道銘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煤礦資源整合、幹部職務晉升、紀檢調查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超1.2億元。在最後陳述中,金道銘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政事兒」梳理髮現,十八大後,已有90多省部級及以上官員(「軍老虎」除外)落馬,其中至少有23人已獲刑。
另有廣東省委原常委、廣州市委原書記萬慶良,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寧市委原書記毛小兵,海南省原副省長冀文林三人將擇期宣判。
十八大後,為何無巨貪被判死?
「政事兒」注意到,2015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對貪污受賄罪作出重大調整,以「貪污數額較大」、「貪污數額巨大」和「貪污數額特別巨大」代替過去具體涉案數額。
近日,最高檢公訴廳負責人在媒體訪談中表示,根據中央和最高檢決策部署,檢察機關公訴部門要認真分析貪污、受賄罪起刑點和量刑標準變化帶來的影響,有針對性地改進職務犯罪公訴工作。
據「政事兒」不完全統計,十八大後,已獲刑的23位「老虎」受賄金額從283萬到1.3億元不等,除周永康、劉鐵男和王素毅外,受賄千萬以上「老虎」所獲刑期主要集中在12年到15年間,無一人被判死刑。
2015年11月,四川省政協原主席李崇禧因受賄1109萬餘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在他一個多月後獲刑的湖北省原副省長郭有明受賄2379萬餘元獲刑15年,為何在受賄金額相差1倍的情況下刑期卻相差不多?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向「政事兒」表示,貪污受賄從性質上來說屬於非暴力犯罪,同時受賄數額並不能簡單等同於罪行大小,而只是其中一個指數。此外,當數額到一定程度之後,刑期不可能會無限增長。
「首先對於貪腐類案件目前的趨勢是呼籲不用死刑,且有期徒刑單一刑最高刑期一般是15年,再往上就是無期」,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洪道德告訴「政事兒」,對於貪污受賄犯罪的刑罰存在銜接不足的問題,死刑與無期徒刑中間有死緩作為過渡;但是無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之間量刑差距較大,一般無期徒刑之下最高刑期就是15年。
北京市某法院的一位刑庭法官告訴「政事兒」,涉案金額是量刑中要考慮的基礎事實,按此前刑法規定,貪污受賄金額超過十萬有期徒刑在十年以上,而涉案金額動輒百萬千萬遠遠超出這一標準,因此有期徒刑可以考慮的量刑區間就是11、12年到15年,「刑法此前規定的數額多年未變,法官在其中的裁量權很小。」
多位專家均表示,目前對於經濟類犯罪取消死刑的呼聲很高,再加上坦白認罪等情節,貪污受賄案件中死刑的適用非常少。刑法學家洪道德告訴「政事兒」,雖然刑(九)沒有取消貪污受賄罪的死刑,但是增加了死緩加終身監禁的規定,而這一刑罰沒有擴大到其他罪名。
什麼表現能讓貪官從輕處罰?
對於刑(九)關於貪污受賄犯罪的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此前曾表示,修改了貪污罪和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再單純以具體的數額作為定罪量刑標準,而是將犯罪的情節和數額綜合作為定罪量刑標準。
犯罪情節被認為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揭發以及認罪悔罪態度、退贓表現等,而在此之前,落馬官員在審查及庭審中的表現也同樣是影響量刑的重要因素。
江蘇某地的一位檢察官向「政事兒」表示,涉案數額是基礎性的標準,如果有自首、立功等情節都會考慮從輕處罰。
「政事兒」注意到,法院對多位獲刑省部級官員的判決意見中都有如下表述:法院審理認為,其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贓款贓物全部追繳,認罪悔罪,可從輕處罰。
(網路圖片)
從輕處罰案例中,四川省委原副書記李春城比較典型。2015年10月12日到13日,周永康「門徒」李春城、王永春、郭永祥和蔣潔敏被集中宣判,受賄金額近4000萬的李春城在四人中獲刑最短,其因受賄罪獲刑12年,因濫用職權罪最終數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13年。
法院判決顯示,李春城在受賄犯罪及濫用職權犯罪方面均有重大立功情節,依法予以從輕和減輕處罰。
「看不見」的影響也是量刑考慮因素
「政事兒」梳理髮現,受賄金額、情節相近的省部級官員在量刑上也存在差異。
與多位官員受賄千萬獲刑12年的情況不同,南京市原市長季建業受賄1132余萬元被判有期徒刑15年。法院審理認為,季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贓款贓物全部退款認罪悔罪,可從輕處罰。
上述刑庭法官告訴「政事兒」,每個案件都不一樣,即使是坦白,有的可能坦白一小部分事實,有的可能坦白內容較多;基於金額和犯罪情節,合議庭在具體量刑中也有一定的裁量權,因此出現差別是允許的。
北京師範大學刑法學副教授雷小政認為,除了受賄金額和犯罪情節外,還要考慮其行為對被侵害客體、公共利益等的影響,公開報導中這些影響有時很難通過具體數額和情節表現出來。
另有多位專家也表示,除了涉案金額和情節,犯罪過程中「看不見」的影響會在量刑中發揮作用。
2015年4月17日,因濫用職權和受賄283萬餘元,湖北省政協原副主席陳柏槐被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7年。檢察機關的指控顯示,陳柏槐在任職期間,「違反規定,徇私舞弊,授意、批准將農業廳下屬單位的國有劃撥地非法轉讓用於經營性開發,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6.1億多元」。
值得一提的是,陳柏槐是十八大後受審的省部級官員中涉案金額最小的,同時也是唯一一位當庭翻供且提起上訴的官員。
為何受賄1073萬的王素毅被判無期?
據「政事兒」不完全統計,十八大後落馬的省部級及以上官員中,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僅有3人,分別是周永康、劉鐵男和王素毅。
2014年7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王素毅因受賄1073萬餘元被判處無期徒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中表示,王素毅歸案後主動交代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態度較好,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王素毅是十八大後首位落馬的60後省部級官員,同時也是十八大後最早被判刑的省部級官員。
刑法學家洪道德表示,與之後涉案金額相近但被判有期徒刑相比,王素毅被判處無期徒刑看起來「略顯突兀」,但審理此案件的北京市一中院在審理大要案方面相當有經驗,因此這一結果可能與判決時間有關。
上述刑庭法官也表示,對於判決結果要分階段來看,刑(九)出臺前,在貪污受賄犯罪量刑尚沒有變化,而在刑(九)施行後生效的判決則要考慮數額可能發生的變化。
「這些年通貨膨脹的影響,現在貪污受賄的金額也在大幅提升,很多落馬官員涉案金額動輒就上千萬」,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認為,在限制死刑的背景下,隨著大量大額案件的出現,對於貪污受賄量刑有減輕趨勢。
取消了貪污受賄罪涉案數額的刑(九)已正式施行,然而兩高相關司法解釋尚未出臺,在這種情況下,對於此類案件的判決以何為標準?
多位法官和檢察官向記者表示,對於數額有可能在變動範圍內的大案暫時還沒宣判,能等就等(司法解釋),「如果實在不能拖了會綜合金額、情節、影響和此前判例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