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5年01月21日訊】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表示,允許地方政府破產建議的提出,對於增強地方政府的責任意識、重視地方債務問題、減少地方債可能引發的金融風險,都具有積極意義。但是,允許地方政府破產是牽涉到政治、經濟和法律等諸多問題的「大工程」,在實際操作中,可能將面臨地方政府資產清算方法、政府破產標準界定、政府破產後官員任免規則等諸多難題。因此,是否允許地方政府破產,仍需長期探索。
劉劍文認為,在現行體制下,財政部地方債報告中提出的「地方政府破產」的概念,既不同於企業破產、可兼併重組的定義,也不同於西方國家地方政府破產的內涵。它更多強調的,應該是建立一種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問責機制,以及明確對債務如何處理的標準。「並不是說破產以後,政府就倒臺了,不是這個概念。」
過去,地方政府靠投融資平臺變相發債,缺乏相應的問責機制,導致地方債臺高筑、風險高企。新《預演算法》賦予地方政府適度舉債權。由此而言,制定《地方政府破產法》、允許地方政府破產建議的提出,是為了強化問責,對於增強地方政府的責任意識、減少金融風險的發生,有積極意義。
劉劍文同時指出,如果允許地方政府破產,現實操作上將面臨諸多難點。首先,如何界定地方政府破產的標準,由誰來宣布地方政府破產。對地方政府資產的統計清算十分複雜,不同於企業,其牽涉土地問題、融資平臺以及政府換屆交接等諸多方面。很多問題,現在還未建立統一和清晰的標準。當前,我國正在推進建立地方政府資產負債表制度,對存量地方債進行甄別統計。在現有資產和債務未摸清的情況下,還難談及「資不抵債」和「破產」標準。
其次,如果允許地方政府破產,如何定位中央和地方政府財政關係、如何進行破產政府的官員任免和政績考核,亦是難點。如果地方政府資不抵債而破產,上級政府能否接管?目前實行「黨管幹部」,幹部選拔任用由黨委決定,對破產政府的官員,是否還能繼續任用提拔?如何認定其「政績」?破產債務風險如果由前任官員遺留,如何進行追責?諸多問題待解。
「允許地方政府破產,是涉及政治、經濟和法律等方方面面的‘大工程’,需要在實踐中不斷進行探索研究,也需要許多體制機制上的突破,因此短期內恐難一蹴而就。」劉劍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