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共怎樣搶劫養老金和習近平的「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多交7年養老保險費,月養老金反而少三百元」訴諸法律感受到的「公平正義」!
【看中國2014年12月21日訊】中共在18屆三中全會上提出建設法制中國、18屆四中全會上又決定「依法治國」並把12月4日這個「法制宣傳日」改為「憲法日」,而習近平一上臺就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好像中國大陸從此將結束「不依法治國」的歷史了。就像過去幾十年來所受的一次又一次欺騙一樣,中國大陸的司法沒有絲毫改變,冤案仍然持續不斷地「依法」製造出來。人民群眾要想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義,那才是真正的中國夢!白日做夢!
經我不斷投訴反映信訪上訪8年多才拿到書面《回覆》、又經近兩年的艱難訴訟,要求解決「多工作7年退休(同時多交7年養老保險費),養老金反而少300元左右」一案宣告徹底失敗(已走完法律程序)。耗費了我大量的精力和時間後,我沒能為自己討回一分錢被剋扣的養老金。
同中共講理(走正當程序)的結果
我從1966年6月參加工作到2004年2月正式退休,一直都在中國水利水電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簡稱水電七局)工作。水電七局對我退休前提出退休待遇問題的回答是,按原來行業的辦法和現在地方的辦法計算出的養老金「都差不多」。當我退休後拿到的養老金比相同條件(同時參加工作,工資級別等等待遇完全一樣)1997年就退休了的低300元左右,即38年工齡的比31年工齡的少300元左右找他們時,他們的回答變成了「誰叫你97年不退!」隨後,我便不斷地反映投訴信訪上訪。
水電七局對我的反映投訴不是置之不理就是欺騙誤導,直到2012年11月29日才給我書面《回覆》,說是由於統籌方式和計算方式改變致我的養老金低。我認為《回覆》說的沒有道理,在再次要求內部解決無果的情況下,只好將水電七局訴到法院,要求按照「同工同酬」和「相同情況的職工的基本養老金,晚退休的不低於早退休的」的原則重新計算養老金。
經過近兩年的訴訟基本上弄清了我少拿的300元左右由下面三部分組成:
1、1996年國家給職工漲兩級兩崗工資已辦升級手續,但水電七局作為「檔案工資」不兌現(只給1997年退休的兌現)且未按水電七局局人勞(1997)113號文第四條承諾,把沒有兌現的「檔案工資」作為計算養老金的基數。
2、按省辦法計算出的養老金比按原來行業辦法計算出的低,卻不按國發(1998)28號文第(六)項「採用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
3、2005年底給退休職工增發「統籌外費用」,只給1997年退休的增發而不給2004年退休的增發。
就這樣,一個事實極其清楚案情極為簡單,明擺著違反中共的法律和社會公平的小案子,經過區、市、省三級四家法院審查審理也得不到解決,司法文書達8個,卻沒有一個司法文書對我「多工作7年退休,養老金反而低」這個事實說一下是否公平,即全部書法文書中都找不出「公平」兩字,這就是中共的「依法治國」和習近平讓老百姓感受到的「公平正義」。
看看這8個司法文書怎樣說的吧。
一、要求補發「檔案工資」和重新計算養老金
1、成都市金牛區法院(2013)金牛民初字第4272號一審判決我敗訴,理由是,我要求補發被剋扣的兩級兩崗「檔案工資」已超過訴訟時效,要求重新計算養老金的被告不適格,水電七局與養老金的計算髮放沒有關係。於是我提出上訴。
我在上訴中特別指出,①訴訟時效應從水電七局給我書面《回覆》那天起計算;②我從未向省社保局申請過養老金,我的養老金是水電七局包辦的,我的《養老保險待遇審批表》是水電七局給我的,所以我應該訴水電七局。
2、成都市中級法院(2014)成民終字第2687號終審認定我的「訴訟請求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我的起訴。於是,一個訴訟被迫改為三個訴訟,即①申訴要求水電七局補發兩級兩崗「檔案工資」②起訴水電七局要求增發「統籌外費用」③起訴省社保局要求重新計算養老金,均已終審裁定駁回。
3、四川省高級法院(2014)川民申字第1221號裁定駁回我的再審申請,理由是我要求補發被剋扣的「檔案工資」和要求重新計算養老金均「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
二、要求水電七局同工同酬增發「統籌外費用」
1、成都市金牛區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4407號一審裁定駁回我的起訴,說我的訴求「顯然不屬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且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
2、成都市中級法院(2014)成民終字第5294號終審裁定駁回我的起訴,理由是「‘統籌外費用’是1998年國家在對社保體系改革過程中制定的內容,有關該費用的適用對象、支付的條件、具體的金額等,都由政策直接規定」,認為我的訴求「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三、要求省社保局重新計算養老金
1、成都市青羊區法院(2014)青羊行初字第71號一審裁定駁回我的起訴,理由是「已經超過了法定的起訴期限」。
我在上訴中說明:①2013年7月22日,水電七局才說我的養老金是省社保局計算的,並說我不該訴水電七局而應訴省社保局②我是2014年5月底提起訴訟的,我認為應以2012年11月16日省社保局給我的書面答覆為起訴期限,所以我的起訴沒有超過期限。
2、成都市中級法院(2014)成行終字第419號終審裁定駁回我的起訴,理由仍然是「已超過了法定的起訴期限」。
3、成都市中級法院(2014)成行監字第154號駁回通知駁回了我的申訴,理由還是是「已超過了法定的起訴期限」。
在這夥從來就不講信用的流氓面前,我過去的投訴反映信訪上訪統統都不算數了;省社保局給我的書面答覆也不算數了,省社保局給我的是蓋著鮮紅大印的手紙!
中共的宣傳機器經常指責受害者不走正當程序去解決問題。看看我的經歷吧,這就是走正當程序要求解決問題的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