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L的故事很完整、連貫,但幾個細節上出的問題導致案件被拒。任何人都有犯錯誤的時候,所以他的故事真實與否,只有他自己知道。
Y-A-L於2009年2月26日持非移民訪問簽證入美,簽證有效期到2009年5月25日,Y-A-L超期停留在美,並在2009年5月26日提交了政治庇護申請。
在政治庇護中,Y-A-L稱自己因為信基督教被迫害,他表示自己4歲時父親因為文革被判刑10年,朋友將他帶入基督教。成年以後,Y-A-L的房地產生意很成功,為了回報社會,他從香港一個客戶那裡購買了《聖經》併發給公司合夥人,其中一個合夥人舉報了他。2008年10月5日,警察知道Y-A-L在家裡舉行基督教徒聚會,遂以「傳播基督教書籍和材料」的名義逮捕了他。Y-A-L說警察為了查到書的來源在審訊時打了他。他被警察拘留了11天,在訊問時警察抓住他的頭髮並打他,而且使用非常亮的燈照著他的眼睛,不准他閉眼。後來,在朋友和家人的擔保下,他獲得釋放。
2010年2月10日,移民官對Y-A-L進行了面談,他自己帶了翻譯,移民法官也安排了一個電話翻譯,以確保Y-A-L自帶的翻譯是準確的。在面談中,Y-A-L說自己從1999年開始信基督,從1999年11月開始每個月參加1-2次家庭教會活動,每次活動最多不超過10個人,當問到參加活動的其他人的名字時,他說不出來,說自己只知道1-2個人的名字,因為大家互相以「兄弟」「姐妹」相稱。Y-A-L還說,從2005年開始,他每隔5到10天在自己家裡組織家庭教會活動。
當移民官問到他被打的次數時,Y-A-L一會說是一次,一會說是兩次。移民官沒有批准他的申請,將案件轉到移民法庭,移民法庭在2011年8月1日舉行了聽證,移民法官認為Y-A-L的證詞前後不一致,而且不能證明自己沒有向移民法庭提交了虛假材料,所以認為Y-A-L不可信。比如說:
1)在移民法庭聽證時,Y-A-L說自己從1997年開始參加家庭教會活動,從來沒有參加過正式的教堂活動,但在移民官面談時,他表示自己1999年參加了正式的教堂活動,並從那時開始信基督。
2)Y-A-L稱在自己組織家庭教會期間,如果有人參加,他會讓對方先到正式教堂參加活動,以看對方是否真信基督,這是他在移民官面談時的說法。但在移民法庭聽證時,他說如果有人想參加家庭教會,他會和對方一起吃飯瞭解對方。當移民法官問Y-A-L為什麼證詞前後不一致時,他的解釋不能讓移民法官信服。
移民上訴局同意移民法庭的結論,Y-A-L上訴到第八巡迴法庭,第八巡迴法庭認為移民法庭關於Y-A-L「不可信」的結論確實,所以拒絕了Y-A-L的上訴。
案件名:Y-A-L訴美國司法部長霍德(Y-A-L v. Eric H. Holder, Jr.)
案件編號:No. 13-1947,聯邦第八巡迴法庭2014年3月13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