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14-03-10 10:55:34作者:
【看中國2014年03月10日訊】在徵婚網站進行會員註冊後,文女士接到陌生男人的求愛電話。通過查看對方會員資料和自我介紹,文女士瞭解到郝先生物質條件相當優越,幾次交往,郝先生出手闊綽。兩人認識僅一個多月,文女士就同意閃婚。
然而婚後不久,兩人時常爭吵;而且,文女士發現丈夫也沒有那麼富有。在歐洲蜜月旅行時,他沒能像承諾的那樣給文女士高額透支的信用卡供其購物消費;當她要求買高檔轎車供她上班時,郝先生稱公司沒多餘流動資金而一再拖延;他們的住所也是郝先生租來的;丈夫婚前說的公司早在一年前已停業虧損。
文女士感覺受到欺騙,忍痛墮掉懷孕兩個月的孩子,起訴離婚,並以郝先生婚前存在重大欺騙行為為由,主張損害賠償金100萬元。但法官釋明婚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對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郝先生未如實告知財務狀況並不屬於法定賠償事由。最終,文女士撤訴。
法官提醒:文女士僅憑網路信息和聊天,便輕易相信對方,加之過於重視物質條件而忽略感情上的深入交流,最終飽嘗婚姻苦果。文女士以遭受「騙婚」索賠,這種「欺騙」行為從道德上來說應受譴責,但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只有存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遺棄虐待家庭成員的情況,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